浩碩民商法律實務丨配偶出軌和他人同居,為什麼不構成重婚罪?
在關於離婚的諮詢中,配偶出軌是讓當事人下定決心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這些當事人往往對於配偶背叛婚姻背叛家庭的做法氣憤不已,除了離婚他(她)們還希望對方受到法律制裁,我們被問到最多的問題就是:「他(她)跟第三者同居了,不構成重婚罪嗎?」、「他(她)和第三者還生了孩子,不能定重婚罪嗎?」面對這樣的當事人,我們可以理解大家的心情,但是以現行法律來看,追究對方重婚罪是難度非常大的。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重婚罪是刑事犯罪,觸犯刑法的規定,一旦被定罪需要接受刑事處罰。那麼法律上是怎麼定義重婚罪的呢?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們通過法條來理解重婚罪,有兩種情形可能會構成重婚罪,一是自己已經有配偶,還與第三者結婚的,這裡已經有配偶的這一方構成重婚罪;二是第三者知道這個人已經有配偶了還和他(她)結婚的,第三者和有配偶的這一方構成重婚罪。這兩種情況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好認定的。
實踐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是:結婚應該以什麼為標準?現在司法界比較主流的認定是以結婚登記為準,也就是同時有效的結婚登記要滿足大於等於2次才能構成重婚罪。
然而實踐中,真正同時登記結婚2次甚至2次以上的是非常少見的,大部分人出軌即使和對方同居甚至生育婚外子女也不會辦理結婚登記。
這裡可能會有人問,那這樣出軌方和第三者是不是構成了事實婚姻?這符合重婚罪的規定嗎?
對於事實婚姻,還是存在比較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刑法並未明確規定事實婚姻同樣構成重婚,並且現行法律並沒有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狀態,因此事實婚姻不能構成重婚,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重婚罪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婚姻狀態,懲罰破壞婚姻家庭的嚴重違法行為,從立法目的上來看事實婚姻應該構成重婚罪。
在此我們不對以上兩種觀點進行評價,只是在實務中,還是以第一種觀點為準。
最後我們要跟大家說,對於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憤怒和傷心都是很正常的,我們也非常理解。但是一旦事情發生了,就需要去解決,與其把時間放在傷心怨恨中,不如儘快收集證據,理清財產,儘快採取行動結束錯誤的婚姻並在離婚過程中為自己爭取更大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