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因工作原因經常出差,一次臨時改變外出行程,便待在家裡整理資料和物品,收拾東西過程中發現丈夫的消費帳單有點奇怪,懷疑丈夫「出軌」。難以接受的李女士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後,發現丈夫常以工作應酬或出差為由和一位女性同居,她想知道丈夫的這種情況構不構成重婚罪?如果構成的話,自己該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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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於重婚罪的認定。
《》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的,應當處兩年以下或者。根據此規定,實踐中構成重婚罪的行為可以歸納為三種:
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謊稱初婚騙取登記或串通機關工作人員騙取登記的;
二、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又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
三、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在司法實踐中,第一種重婚行為較為明顯,但第二種類型因較難把握更值得關注,尤其是要理解何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主要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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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第3條除了規定「禁止重婚」,還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見《刑法》中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與《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並非同一概念,前者屬於犯罪行為,後者屬於一般出軌同居行為。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釋義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也就是說,區分重婚罪行與一般出軌同居行為的關鍵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僅是偶爾、臨時的同居,既不屬於重婚,也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如果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卻不以夫妻關係相待,也不屬於重婚。所以,李女士是不能單一認為丈夫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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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李女士想知道,如果以上的條件都符合,自己該怎麼解決,離婚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根據重婚的相關規定,李女士作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也可以由有關單位、個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向人民檢察院舉報,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於因重婚行為提起並請求的,因導致離婚的責任完全在於過錯方,此時,不論是在物質損害賠償還是賠償方面都應當給予無過錯方充分的救濟與支持。
總而言之,並不是出軌同居行為就能構成重婚。婚姻不易,如果遇到類似婚姻問題,建議理性對待,合理合法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