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未來繼承房產,或可免徵契稅

2020-09-10 鎮在關注

重磅!近日,契稅法草案二審,擬增加免徵契稅情形,繼承房產或可免徵契稅。


8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立法工作有關情況舉行記者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契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此前,繼承房產需要繳納1.5%的契稅。如今這筆費用或將被免除。


此前,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契稅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以下完善性修改:


一是進一步明確計稅依據。二是增加有關免徵契稅的情形。三是對國務院規定契稅減免情形的範圍予以明確。四是規範地方決定契稅減免的程序。五是明確退稅相關規定。


值得關注的,該草案,擬對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草案對免徵契稅的情形增加了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草案明確其具體內容:契稅的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此外,草案增加稅務機關對契稅納稅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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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二、納稅義務人: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三、稅率

契稅實行幅度比例稅率,稅率幅度為3%-5%。


四、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其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房屋買賣的契稅計稅價格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總價款,買賣裝修的房屋,裝修費用應包括在內。

對於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契稅。


五、優惠政策

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例外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產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那麼,房產契稅什麼情況下能夠減免?


1、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


例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2、夫妻之間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徵契稅。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4、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5、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徵或者免徵;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稅的項目。


通常,商品房銷售和轉讓都需要交納契稅,一般交納時間是拿到購房合同後,在辦理房地產許可證之前交納。


契稅是保證房地產企業受到法律保障的保證,沒有完成契稅交納就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當然,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享受契稅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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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下列情形免徵契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NO.2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NO.3、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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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下列情形免徵契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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