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0-10-11 劉曉麗律師


【案情回放】

老馬和老王是夫妻關係,二人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女小王,小王已經成年。婚後夫妻二人購買了唯一一套住房,登記在老王名下,自去年開始老王開始學會賭博,而且老王賭博上癮,把家裡的財產基本上輸了個精光,現在家裡只剩下一套住房,老馬考慮到萬一老王把僅剩下的一套房子再給輸光,那一家三口真的要露宿街頭了,但是夫妻二人也過了大半輩子了,也不想離婚。這種情況下,老馬在不想離婚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


【律師點評】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因此,除非夫妻雙方選擇了分別財產制,否則,應當認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夫妻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異於說是左口袋放進右口袋,所以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方不要求離婚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

雖然一般情況下法律不受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但是凡事總有例外,根據《婚姻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1)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的醫療費用的。

具體到本案,老王和老馬系夫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老王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平等協商,取得一致,但是老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拿去賭博,屬於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的規定,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劉曉麗,山東瀛岱(威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點擊關注頭條號,為你解答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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