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文件的報送行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應按本準則的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核需要,可以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對發行人不適用,可不必提供,但應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條 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換。
第五條 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發行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提供補充材料。有關中介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
第六條 保薦機構報送申請文件,初次報送應提交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在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之前,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的份數補報申請文件。
第七條 發行人不能提供有關文件的原件的,應由發行人律師提供鑑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權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所有需要籤名處,均應為籤名人親筆籤名,不得以名章、籤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發行人律師鑑證的文件,發行人律師應在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XX頁至第XXX頁與原件一致」,並籤名和籤署鑑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XX頁至第XXX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 申請文件應採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於標準A4紙張規格),雙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
第九條 申請文件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明「XXX公司配股/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字樣。
發行申請文件的扉頁上應標明發行人董事會秘書及有關中介機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電話、傳真及其他有效的聯繫方式。
第十條 申請文件章與章之間、節與節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
申請文件中的頁碼必須與目錄中的頁碼相符。頁碼標註的舉例,如第四章4-1的頁碼標註為:4-1-1,4-1-2,4-1-3,……4-1-n。
第十一條 在每次報送書面文件的同時,發行人應報兩份相應的電子文件(應為標準.doc或.rtf文件)。
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將募集說明書的電子文件及歷次報送的電子文件匯總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二條 未按本準則的要求製作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章 本次證券發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說明書(申報稿)
1-2募集說明書摘要
1-3發行公告(發審會後按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
第二章 發行人關於本次證券發行的申請與授權文件
2-1發行人關於本次證券發行的申請報告
2-2發行人董事會決議
2-3發行人股東大會決議
第三章 保薦機構關於本次證券發行的文件
3-1證券發行保薦書
3-2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報告
第四章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證券發行的文件
4-1法律意見書
4-2律師工作報告
第五章 關於本次證券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5-1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
5-2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有關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5-3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6-2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的鑑證報告
6-3會計師事務所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6-4經註冊會計師核驗的發行人最近三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和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6-5發行人董事會、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關於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
6-6盈利預測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審核報告
6-7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的發行人提供的模擬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和重組進入公司的資產的財務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或審計報告
6-8控股股東(企業法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以及保薦機構出具的關於實際控制人情況的說明
6-9發行人公司章程(限於電子文件)
6-10資信評級機構為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出具的資信評級報告
6-11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擔保合同、擔保函、擔保人就提供擔保獲得的授權文件
6-12特定行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
6-13承銷協議(發行前按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
6-14發行人全體董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