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和「行業標準制定」兩管理辦法徵求...

2021-01-10 澎湃新聞

公開徵求對《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了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領域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設和管理工作,規範行業標準制定程序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19年10月30日前反饋意見。

聯繫人: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

傳真:010-68205757

電子郵箱:law@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註明「規章徵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

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領域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工作,提高行業標準制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建、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行業標委會),是指在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從事行業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行業標委會的規劃、組建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行業標委會,為行業標委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標準化專業機構等可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協助管理本行業內的相關行業標委會。

第四條 行業標委會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範透明地開展工作,在本專業領域內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

(二)編制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根據技術和產業發展的需求,提出本專業領域制修訂行業標準項目建議;

(三)開展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覆審、修訂和修改,以及行業標準外文版的組織翻譯和審查工作;

(四)開展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的宣貫、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和行業標準起草人員培訓等工作;

(五)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承擔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的解釋工作;

(六)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標準一致性比對分析,跟蹤、研究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

(七)管理下設分技術委員會(簡稱行業分標委會);

(八)承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業分標委會的工作職責參照行業標委會的工作職責執行。

第二章 組建和換屆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工作需要,組建行業標委會。 行業標委會的組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標準化業務範圍明晰,原則上與已有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標委會和標準化技術組織無明顯交叉;

(二)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需求;

(三)秘書處承擔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產業發展實際和行業管理需要,提出組建行業標委會的需求,並向社會公布。 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業標委會籌建申請。 籌建申請材料應當說明行業標委會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業務範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有關情況等。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經評審符合組建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行業標委會的名稱、業務範圍、籌建單位、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向社會公示30日。 公示期滿後,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相關異議已處理完畢的,予以籌建。

第八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同意籌建後18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行業標委會組建方案。

組建方案材料包括:

(一)行業標委會基本信息表;

(二)行業標委會委員名單和委員登記表;

(三)行業標委會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範圍、任務、程序,秘書處職責,委員、顧問、觀察員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

(四)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文件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五)標準體系框架及標準體系表草案;

(六)秘書處承擔單位的支持措施;

(七)近期工作計劃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組建方案進行審查,並將審查通過的組建方案中的委員名單等材料向社會公示30日。 公示期滿後,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必要時可以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 符合要求的,公布成立。 不能如期報送組建方案或者有特殊情況,應當提前30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組建申請。 逾期未報送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組建申請的,取消組建。

第九條 行業標委會組建下設的行業分標委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業務範圍明晰,並在所屬行業標委會業務範圍內;

(二)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具體的工作任務;

(三)經所屬行業標委會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的,由行業標委會負責公開徵集委員,制定組建方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分標委會組建方案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公布成立。

第十條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有標準化需求但暫不具備組建行業標委會或者行業分標委會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標準化工作組,開展行業標準制修訂等工作。

標準化工作組成立後,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組織進行評估。 具備組建行業標委會或者行業分標委會條件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組建。

第十一條 行業標委會、行業分標委會、標準化工作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編號,分別為MIIT/TC×××、MIIT/TC×××/SC××、MIIT/SWG×××。

第十二條 行業標委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應當換屆並公開徵集委員,換屆方案應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委會換屆方案進行審查,並將審查通過的換屆方案中的委員名單等材料向社會公示30日。 公示期滿後,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必要時可以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 符合要求的,予以換屆。 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單位對換屆方案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行業標委會委員任期內,涉及調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的,或者調整委員人數超過委員總數1/5的,需按照換屆程序的相關要求辦理。 其他委員調整的建議,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 根據工作需要,行業標委會可以提出修改名稱、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註銷等建議,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行業標委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包括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 來自任意一方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2。 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 在具有軍民通用屬性的領域,注重吸納軍隊和軍工代表參加。

行業標委會委員不少於25人,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不超過5名,來自同一單位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任何人員不能同時擔任3個以上行業標委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

第十五條 行業標委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二)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熱心標準化事業,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認真履行委員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四)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中任職的人員,並經其任職單位同意推薦;

(五)行業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行業標委會委員應當積極參加行業標委會的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行業標準制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二)按時參加行業標準技術審查和行業標準覆審,按時參加行業標委會年會等工作會議;

(三)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四)監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

(五)監督行業標委會經費的使用;

(六)及時反饋行業標委會歸口標準實施情況;

(七)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化工作;

(八)參加工業和信息化部及行業標委會組織的培訓;

(九)承擔行業標委會職責範圍內的相關工作;

(十)行業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委員享有表決權,有權獲取行業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十七條 行業標委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具有影響力;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四)能夠公正履行職責,兼顧各方利益。

主任委員負責行業標委會全面工作,應當保持公平公正立場。 主任委員負責籤發會議決議、標準報批文件等,也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籤發。

第十八條 行業標委會設秘書處,負責行業標委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或企業事業組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有標準化專職工作人員;

(四)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和日常工作,並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行業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承擔秘書處,應當在秘書處工作細則中明確牽頭承擔單位及各自職責。

行業標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不超過5名。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當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秘書長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應當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3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行業標委會可以設顧問。 由行業標委會聘任,所聘任的顧問無表決的權利。

根據工作需要,行業標委會可以設觀察員。 觀察員可以獲得行業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的權利。 觀察員的條件由行業標委會章程規定。

第二十條 專業領域相關聯的行業標委會之間應當建立聯絡關係,互派聯絡員,對跨領域、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協調。 聯絡員可以獲得其負責聯絡的行業標委會資料和文件,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的權利。 聯絡員應當及時向所屬行業標委會報告聯絡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行業標委會的下列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全體委員審議表決,並形成會議紀要:

(一)行業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工作計劃;

(三)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

(四)行業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五)行業標準送審稿;

(六)行業標委會委員增補和調整建議;

(七)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八)行業分標委會組建、換屆、調整、撤銷、註銷等事項;

(九)行業分標委會的決議;

(十)行業標委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一)、(四)、(五)、(六)、(七)、(八)事項審議時,應當提交全體委員表決,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3/4,贊成意見佔參加投票委員的2/3以上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1/4,方為通過。 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第二十二條 行業標委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通報經費使用情況等。 行業標委會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相關工作,召開會議時,應當提前通知全體委員。 行業標委會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三條 行業分標委會委員應當不少於15人,其中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各1名,副主任委員不超過3名、副秘書長不超過3名。 其他要求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等要求對行業標委會進行監督管理,根據需要可以委託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標準化專業機構等對相關行業標委會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行業標委會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行業標委會工作進行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行業標委會應當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行業標委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行業標委會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不得採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行業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每年向全體委員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情況。

行業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行業標委會印章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發,行業標委會秘書處負責管理。 行業標委會撤銷、變更名稱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原印章交還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行業標委會印章屬於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於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徵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事項。 印章使用不得超出其職責範圍,應當經行業標委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籤字批准。

第二十八條 行業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計劃完成行業標準制修訂和覆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

(二)行業標準質量出現嚴重問題;

(三)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表決程序;

(四)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經費;

(五)對行業分標委會管理不力;

(六)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整改期滿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況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者重新組建、撤銷。

第二十九條 行業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組建或者予以撤銷:

(一)排斥相關方參與行業標準制修訂活動、為少數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影響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公平公正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長期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條 行業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秘書處承擔單位進行調整:

(一)秘書處工作不力,致使行業標委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利用行業標委會工作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行業標委會經費,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行業標委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業標委會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委員資格:

(一)未履行本辦法和行業標委會章程規定的職責;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行業標委會活動;

(三)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其行為給行業標委會造成不良影響;

(五)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二條 行業標委會整改或者重新組建期間,不安排新的行業標準項目。 被撤銷的行業標委會承擔的相關標準化工作可以併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行業標委會或者標準化技術組織。

行業分標委會的管理參照行業標委會的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委託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從事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行業標準化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於《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領域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建設和管理,科學公正地開展標準化工作,推動行業標準制定滿足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需求,根據《標準化法》有關規定,我部起草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我部成立以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一直是我部標準化工作的重要力量,其組織架構、工作成效等直接關係到行業標準的質量和水平。據統計,目前已有近800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分別承擔了各自領域的行業標準制修訂、標準技術歸口、國際標準推進等工作,發揮著重要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行業標準質量把關不嚴、工作程序不規範、行業內的企業參與程度不夠、標準制定與產業發展結合度不強等問題。為此,我部組織起草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建設和管理,為提高行業標準制定水平、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過程

2017年10月,我部開展了《辦法》的起草工作。一是成立了《辦法》立法起草工作組,對現有行業標準化工作進行總結和梳理,多次組織召開專家會,對草案的整體架構、核心內容等進行討論,形成了《辦法(草案)》。二是多次就《辦法(草案)》徵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企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專業機構等的意見和建議。三是赴北京等地進行調研,並召開相關行業協會、企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專業機構等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四條,主要規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組織機構和工作要求、監督管理等內容,具體如下:

第一章 總則,主要規定了《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職責以及行業標委會的工作職責,明確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標準化專業機構等可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協助管理本行業內的相關行業標委會。

第二章 組建和換屆,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建行業標委會,並規定了組建行業標委會應當符合的條件;在組建程序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產業發展實際和行業管理需要,提出組建行業標委會的需求,並向社會公布。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業標委會籌建申請,開展組建工作。明確了組建、換屆和委員調整等的條件、應當提交的材料以及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要求,主要規定了行業標委會的組成和工作要求,以及行業標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以及秘書處承擔單位需分別具備的條件和相應的職責要求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等要求對行業標委會進行監督管理,根據需要可以委託有關機構對相關行業標委會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立行業標委會考核評估制度,定期開展評估。要求行業標委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並應當遵守相應財經規定和印章規定,對行業標委會不符合要求的行為,責令整改、重組和撤銷。

第五章 附則,規定行業分標委會的管理參照行業標委會的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委託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從事行業標準化工作,並規定了《辦法》的實施時間。

附件3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領域的行業標準制定工作,規範行業標準制定程序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報批、批准發布、出版、備案、覆審、修訂和修改等行業標準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三條 行業標準制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的原則,應當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四條 行業標準重點制定基礎公益類標準,以及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標準。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圍繞融合發展的新興技術領域,聯合開展行業標準制定。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所轄領域的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標準化專業機構(簡稱受託機構)等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負責相關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等(簡稱標準化技術組織)負責所屬領域的行業標準項目提出、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報批、覆審、修訂和修改等工作。

第二章 立項

第八條 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均可以提出行業標準立項建議。

標準化技術組織對行業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審查,將行業標準立項建議審查情況及相關材料報送受託機構;沒有對應受託機構的,可以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受託機構對行業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審查,將行業標準立項建議審查情況及相關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業標準立項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相應的受託機構進行審查,確定標準化技術組織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針對行業管理和產業發展急需的行業標準,以及融合、交叉的技術領域,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指定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開展行業標準制定。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立項建議材料進行審查。將審查通過的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等材料向社會公示30日。公示期滿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公示無異議或相關異議已處理完畢的行業標準立項建議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標準制定周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在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執行過程中,如需對計劃項目進行合併、撤銷等重大調整,應當由標準化技術組織提出申請,經相關受託機構審查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三章 起草、徵求意見和審查

第十一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組織行業標準起草工作,一般應當成立由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組成的標準起草工作組。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按照標準編寫有關規定起草標準,形成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第十二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將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標準起草工作組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填寫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形成行業標準送審稿,報送標準化技術組織。

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修改後,技術內容有較大調整的,應當再次徵求意見。

第十三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對行業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

會議審查的行業標準,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形成會議紀要,並附審查結論。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的行業標準,會議紀要應當附參加會議委員名單;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的行業標準,會議紀要應當附參加會議專家名單。對經濟技術意義重大、涉及面廣、分歧意見多的行業標準,應當採用會議審查。

函審的行業標準,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填寫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並附全部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行業標準時,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3/4,贊成意見佔參加投票委員的2/3以上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1/4,方為通過。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審查行業標準時,一般應當組織包括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的代表進行審查,並迴避被審查行業標準起草人所在單位,代表人數應當不少於15人,表決時,須有全體代表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四條 通過審查的行業標準送審稿,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依據審查結論進行修改,形成行業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等行業標準報批材料,報送標準化技術組織。

未通過審查的行業標準送審稿,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依據審查結論修改完善後,再次報送標準化技術組織審查。

第四章 報批、批准發布、出版和備案

第十五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將行業標準報批材料報送受託機構審查,受託機構審查通過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行業標準涉及專利問題的處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報批時應當就標準是否涉及專利以及處置意見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查,並負責行業標準編號。將審查通過的行業標準報批稿等材料向社會公示30日。公示期滿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

第十七條 對公示無異議或相關異議已處理完畢的行業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發布。

第十八條 行業標準發布後,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組織出版和備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推動行業標準文本向社會免費公開。

第五章 覆審、修訂和修改

第十九條 行業標準實施後,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組織對行業標準進行覆審,覆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在覆審周期內提出行業標準覆審計劃建議,報送受託機構。受託機構審查通過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受託機構的,標準化技術組織可以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通過後公布行業標準覆審計劃。

第二十一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依據覆審計劃對行業標準進行覆審,形成覆審結論,並將行業標準覆審材料報送受託機構。受託機構審查通過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受託機構的,標準化技術組織可以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覆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對於擬廢止的行業標準,應當確保廢止理由充分準確。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覆審材料進行審查。將審查通過的行業標準覆審結論等材料向社會公示30日。公示期滿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公示無異議或相關異議已處理完畢的行業標準覆審結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發布。對於繼續有效的行業標準,當行業標準重版時,在行業標準封面上、行業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對於修訂的行業標準,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及時組織開展修訂工作。

第二十四條 當行業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不能符合當前科技水平、適應產業發展需求、滿足行業管理需要時,應當修訂行業標準。

修訂行業標準時,標準化技術組織按照行業標準制定程序進行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報批。

第二十五條 當行業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其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增減後,仍能符合當前科技水平、適應產業發展需求、滿足行業管理需要的,可採用修改單方式修改行業標準。

修改行業標準時,標準化技術組織參照行業標準制定程序進行行業標準修改單的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報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表格式樣,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製作公布,並根據需要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4

關於《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領域的行業標準制定工作,規範行業標準制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據《標準化法》有關規定,我部起草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標準化工作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重要職能,是實現工業轉型升級、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技術基礎,是促進產業發展壯大、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抓手。工業和信息化部自成立以來,高度重視標準化工作,認真履行管標準的職責,不斷完善行業標準化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先後研究制定了《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標準制修訂工作補充規定》,在規範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標準制定的公開透明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於融合發展的新興技術等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缺少明確的要求;二是對於行業標準制定和管理各相關方的工作職責劃分不清晰,導致行業標準技術把關不夠,影響行業標準質量;三是標準制修訂程序還存在標準立項缺少論證、標準徵求意見範圍不夠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明確要求;四是標準制定過程中的透明度有待進一步提高。為了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領域的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管理,進一步明確行業標準的制定原則、制定範圍、職責分工、程序和要求,我們組織起草《辦法》,為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過程

2017年10月,我部開展了《辦法》的起草工作。一是成立了《辦法》立法起草工作組,對現有行業標準化工作進行總結和梳理,多次組織召開專家會,對草案的整體架構、核心內容等進行討論,形成了《辦法(草案)》。二是多次就《辦法(草案)》徵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企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專業機構等的意見和建議。三是赴北京等地進行調研,並召開相關行業協會、企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專業機構等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七條。主要規定了行業標準制定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的內容,具體如下:

第一章 總則,主要規定了《辦法》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行業標準制定的原則和重點,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圍繞融合發展的新興技術領域聯合開展行業標準制定;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標準化技術組織等各方的主要職責。

第二章 立項,明確了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均可以提出行業標準立項建議,規定了標準立項審查程序和要求,明確針對行業管理和產業發展急需的行業標準,以及融合、交叉的技術領域,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指定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開展行業標準制定。

第三章 起草、徵求意見和審查,主要規定了標準起草應當成立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起草工作組,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要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明確標準審查的具體要求。

第四章 報批、批准發布、出版和備案,主要規定了行業標準報批和批准發布的程序和要求,明確行業標準出版和備案要求,並推動行業標準文本向社會免費公開。

第五章 覆審、修訂和修改,主要規定了行業標準實施後,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組織對行業標準進行覆審,明確行業標準覆審周期、覆審程序、覆審材料報送和審查、覆審結論公布的具體要求,並明確了行業標準修訂和修改的情形和程序要求。

第六章 附則,主要規定了《辦法》的實施時間,明確相關表格式樣,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製作公布,並根據需要調整。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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