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協議引發的分家析產訴訟,房屋與親情能否兼得?

2020-11-14 在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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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鄭文婷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宅基地使用權已登記在委託人名下,其家庭成員卻提起分家析產訴訟?本文通過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梁紅麗律師代理的一起分家析產糾紛民事案件來看房屋與親情間的矛盾法律是如何裁決的。

【案情介紹】

北京市大興區某街道3號院宅基地面積超過了200平方米,其上房屋均系霍某某、楊某某建造。

霍某某系劉某之母,楊某某系劉某之父,劉某2系劉某之弟。霍某某、楊某某、劉某2曾籤訂《分家協議書》,該協議約定3號院房屋歸劉某所有,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記載3號院戶主姓名為劉某。

但其後霍某某、楊某某反悔,提起分家析產訴訟,一審法院認定霍某某、楊某某二人在3號院中居住生活至今,劉某目前並未在3號院中居住,且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貢獻及居住狀況,從維護當事人目前居住生活狀態穩定角度考慮,秉持有利生產、便利生活的原則為由,最終判決涉案院落內的北房五間、南房五間由霍某某、楊某某繼續居住。劉某認為判決結果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梁紅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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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梁紅麗律師介入後對案件進行全面的釋法和說理,最終成功地將原裁判觀點改變。梁紅麗律師指導委託人提起上訴,通過實體、程序兩個方面入手,主要提出了如下申請理由:

(一)實體方面

1.涉案分家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010年8月27日,上訴人劉某與被上訴人霍某某、楊某某、劉某2在村委會、見證人見證下簽訂了《分家協議》。

依照《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涉案《分家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這點在一審庭審當中也得到了雙方的認可,雙方理應履行自己的義務。

同時依照《合同法》第52、54條之規定,涉案《分家協議》也不滿足無效、可撤銷的情形,一審判決並未對此作出認定,而是直接繞過合同效力對上訴人的主張不予認定,這是違反邏輯的,更是錯誤的。

一審判決中所列明的理由為雙方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且霍某某、楊某某現已反悔,可首先基於合同的無因性,物權變動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分家協議仍有效;

其次因涉案房屋系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北京乃至全國範圍內均是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來作為權屬登記的依據,而該案件涉及的3號院房屋本就已經登記在上訴人劉某的名下,分家協議不過是做了順勢而為的確權,沒有任何違法之處,而協議更是真實有效。被上訴人霍某某、楊某某單方面反悔而對《分家協議》不予承認才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2.即便不遵循《分家協議》,上訴人也是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樣可以對房屋主張權利。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遵循「一戶一宅」原則,一般情況下共有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

因此,雖然房屋建造時上訴人為未成年人,對房屋建造沒有出資,但劉某有出力幫助建造房屋的行為,是宅基地使用權人之一,可以對房屋主張權利。

3.判決所依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書中顯示:「劉某辯稱,不同意霍某某、楊某某的訴訟請求,2018年8月27日全家人籤過分家協議。」但分家協議實際上卻是2010年8月27日籤訂的。判決所認定事實錯誤,應予以撤銷。

涉案判決適用《物權法》第99、100條之規定,判決位於涉案院落內的北房五間、南房五間由霍某某、楊某某居住使用。但判決中並未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僅認定被上訴人有居住使用的權利,適用法律錯誤。

(二)程序方面,一審判決書存在多處錯誤,程序存在多處瑕疵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籤名或者蓋章。」

第85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第87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本案中一審法院將判決書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給上訴人的代理律師,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現有證據,涉案《分家協議書》經各方籤字確認,依法應屬有效。該協議中已明確約定「某街道3號產權人為劉某,由劉某本人自由支配自己的房產」,現霍某某、楊某某起訴要求分割3號院內房屋缺乏依據,二審法院依法應予駁回。

但考慮到3號院的來源及該院內房屋建造情況及宅基地使用情況,從便利生產生活的角度,劉某應充分保障霍某某、楊某某在3號院的居住生活。

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委託人的部分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霍某某、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梁紅麗律師在此要提示大家,在我們日常處理一些家常裡短兒的事宜的時候,或許沒有充分考慮法律問題。一個不經意的行為,或者是善良的舉動都可能造成自己無法挽回的後果,失去自己應有的權益。因此,分家協議書要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籤訂。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也要考慮到家庭成員的各自實際情況,充分保障成員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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