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導讀:以往沒有實行計劃生育,每個家庭中的夫妻都會生育較多的子女,而在子女成年之後要各自成家時這時候會涉及到分家析產,對大家庭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確定每個家庭成員財產份額的行為。大律師網小編今天給大家帶來「分家析產」的相關內容,那麼,分家析產糾紛是什麼意思?分家析產糾紛和繼承糾紛的區別?分家析產糾紛有時效嗎?
根據2011年版《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分家析產糾紛為隸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二級案由,系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同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並確定各個成員的財產份額的行為。家庭共有關係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存在前提,在家庭關係解體以後,即產生了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稱為分家析產糾紛。分家析產涉及對家庭財產的處理,在處理家庭財產糾紛時,應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把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贈與嚴格區分。
1、訴的種類不同。
繼承糾紛是一種確認之訴,往往是有無繼承權,遺囑的效力或繼承的房額的確認所產生的糾紛;而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給付之訴,是對已經明確的權利,主張分割、析產出來。
2、訴訟時效不同。
對由於繼承糾紛應該按照最多不超過二十年期間的規定;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目前仍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三年內行使。
3、繼承與分家析產發生時間不同。
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4、處理方式不同。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 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分家析產有訴訟時效。
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之規定,《繼承法》屬於特別法,對訴訟時效專門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即《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由於繼承糾紛應該按照最多不超過二十年期間的規定;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目前仍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