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好心勸和不等於不準離婚

2020-12-18 廣州日報

近日,一六旬老太稱丈夫非打即罵,已忍氣吞聲40年,如今兒女均已成家立業,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則以「只要雙方互諒溝通仍是一個美滿的家庭」為由,駁回了女子離婚訴求。

有人認為「法院用心良苦」,有人則認為「法院好心辦壞事」。針鋒相對背後,有一個共同判斷——法院出於好心。而雙方爭議主要在於好心究竟是辦的是「好事」還是「壞事」。

婚姻自由不是絕對自由。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衝動型離婚、折騰式離婚等「鬧劇」的上演不僅導致家庭破裂,更可能造成很多社會問題。而且法庭之上,常常「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當雙方各執一詞時,法院做出判決需要結合雙方舉證全面考慮,慎重決定。從這個角度上看,法院駁回離婚訴求背後的善意考量可以理解。

可一場離婚訴訟,好心不應成為法院判決的唯一標準。這麼多人對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法院判決側重「說情」,釋法說理不夠。「風裡雨裡實屬不易,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讓人讀出了「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說教意味。如人飲水,冷暖自知。法院從「說情」角度勸和,難免讓人覺得站著說話不腰疼,沒有充分考慮當事人感受。

就此案來說,如果法院因女方未能呈現家暴及後果等實質證據而難以認定其婚姻「不可挽回」,那麼法院在審理時就應更加人性化地體察案情,並在必要情況下提供收集證據等救濟幫助,更有必要在判決書中做出合理說明。以好心作為勸和理由,這種操作難免有情感綁架之嫌。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許曉芳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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