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迎來劃時代巨變!
8月20日下午3點,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新聞發布會的召開,金融科技圈、民間金融圈沸騰了。
民間借貸「新紅線」定了!利率不超4倍LPR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具體有哪些大變化。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約 定多少利息,均應本著自願原則並通過借款合同來完成。
如果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違 背公序良俗,依法應當予以保護。
降低民間借貸利率
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4(LPR)的 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 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2020年8月20日當天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嚴格限制高利轉貸
在前期調研貸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 權益和生活安寧。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真討論後採納了這一意見,決定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不得放貸營利
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後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二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業內:對眾多民間借貸機構會產生較大衝擊
有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費金融機構的產品利率都均超過了15%。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認為,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一旦設為LPR的4倍,對於眾多的民間借貸機構會產生比較大的衝擊。在現行的情況下,大多數民間借貸的利率基本上都是在24%~36%之間,一旦該政策實施,可能會有大批的民間借貸機構退出這個行業。
在黃大智看來,該項政策也會對金融機構產生較大的衝擊,對於金融機構來說,貸款利率是由風險成本、資金成本、獲客成本來決定的。在風險成本和獲客成本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只有儘量控制資金成本。但資金成本又由貨幣政策等因素決定,短期內下跌的空間很小,因此該政策一旦實施,對於消費金融公司來說,其盈利情況和經營情況可能會受到較大衝擊。
在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看來,雖然民間借貸保護利率上限進行下調,但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它們還是要求助於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屬於一種市場化行為,也不會因為被保護空間下調就主動降低利率,反而會引發一些潛在的爭議問題。
沈萌認為,借錢的成本取決於借貸雙方的談判,而不在於法律的規定,貸出方對利率的設定取決於雙方博弈的結果,並不是最高法規定不保護就下調的,畢竟民間融資市場,中小企業或貸款人並不具備談判優勢。
有業內人士坦言,一旦實施政策,對於機構來說業務體量可能會受到限制,各家機構只能向更高的資產類別進行獲客,對於一些相輔相成的機構來說,如銀行的資金成本也要進行相應的下調,機構的風控也會受到相應的改變。
使用信用卡、花唄、借唄有何影響?
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會影響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銀持牌金融機構,比如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的借貸利率?
有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費金融機構的產品利率都均超過了15%。
有場景的電商平臺,實際上都有自己的關聯小額貸款公司。客戶在網站上下單購買手機、包包、服裝等產品時,可提供「某唄」等消費類貸款。那麼,此次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變更是否影響消費貸?
對於民間借貸新規,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律師表示:有可能,若電商的消費貸放款主體是網絡小貸公司、傳統小貸公司,則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調整的影響,利潤空間大幅壓縮,甚至有些商業模式基本跑不通,面臨巨大挑戰。
若提供資金的是消費金融公司,則基本沒有類似問題,因為消費金融公司是銀監會批准的持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放貸早在幾年前就放開了利率限制,形成了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