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確定私貸利率不得高於15.4% | 你的借唄屬於高利貸?

2020-09-03 震宇易浩法律服務平臺

新規確定私貸利率不得高於15.4%,將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24%的司法保護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最吸引眼球的一條是: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85%的4倍計算,明確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新規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執行。

相比起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保護上限為24%,高利貸界定上限為36%,即超過24%的部分不受司法保護,超過36%則認定為非法高利貸)有大幅下降,降幅達到36%左右。

毫無疑問,新規切合了新的市場需求,也在維護民間借貸市場上起到了很好的規範作用。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此規定。

最高法解釋了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五個主要原因:

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關鍵語: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

二是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關鍵語: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利率保護的上限;

三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關鍵語: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與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性和複雜性。

四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近幾年每年約有兩百餘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湧入人民法院...。



在新規定出來之前的出借及借款規矩是——「兩線三區」。

所謂兩線,就是存在兩個利率,按照此前規定,分別是年利率24%和36%。

在兩條線的大原則之下,又劃定出三個利率區域,在不同區域裡,法院的對待的態度完全不同。

第一種情況:出借者的年利率如果低於24%就是司法保護區。低於24%利率的借貸關係法院是認可的,民事法律給予保護(可按法律程序執行);

第二種情況:出借者的年利率如果高於36%就是司法無效區。出借人如果想收取高於36%的利息,法院不予承認,而借款人假如已經歸還了超出36%部分的利息,法律上則支持他要回來。

第三種情況:利率在24%-36%之間的區域叫作自然利率區。在這個區域部分,司法不予支持,但也不會採取強制手段。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這個區間的利息,借款人不給,法院不予保護(不強制幫助你催);假如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還這個區間裡面已經支付的利息,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因此,之前的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最好把利率設定在36%以下,才能保證在法律層面拿到相對安全、利率最大化的利息。而借錢人的人最好選擇年利率24%以下的利率去借貸,否則支付利息時成本過高。



支付寶的借唄是否是高利貸?並不是

因此,如果按照之前的「兩線三區」的劃分:法律明確保護界限:24%就是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法律明確保護區域:年利率超過24%以上的借貸,可算是高利貸。

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法律明確規定:司法保護上限不能超過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

如果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1年期LPR利率為3.85%計算,目前的出借人出藉資金時年利率不能超過15.4%這個紅線,超過這個紅線等於超過司法保護的範圍,可以被視為高利貸。

支付寶借唄目前採取的是: 按萬分之五的日利率算,由此,把借唄換算成年利率則是:0.05%*365=18.25%(大多打著「日息萬分之五」的「低息」網貸平臺,按照目前LPR利率3.85%計算,超過了15.4%保護紅線,應該屬於「高利貸」意義範疇),因為15.4%的利率明顯低於支付寶借唄的利率。假如未來LPR上漲,按照LP利率4倍的原則,最終年利率超過了18.25%,那麼借唄的18.25%也是在法律的合理保護區間。

支付寶借唄利率在最高法新規出臺之前是符合「兩線三區」的,即低於24%、36%兩線,並且借唄的18.25%利率在遠低於24%之下的法律允許的安全區內,因此,是在合理合法的範圍。

如果按照目前最高法新規的LPR利率的四倍(假如利率為3.85%的話)之15.4%,那麼顯然是超過了,由於借唄的18.25%利率在前,新規定在後,未來借唄存在下調到法律允許的安全空間之內,以「迴避法律保護風險」的可能性。

本次新規一下子把原來的24%的合法紅線,降低到了15.4%,降低了很大的幅度,或相當於約860個基點。考慮到央行每次降息,最多也就是20個基點,甚至經常10個基點,最高法的下調司法保護上限的力度,應該說是蠻大的,超出了很多人的想像。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的深遠影響

對於借款人而言,雖然表面上借款利率少了很多,利息成本也降低了,但是如果從出借人的角度考慮,降低利率往往意味著收入大幅減少,這樣會很大程度減少出借放貸的意願,使得總量資金供給減少,最終借款人總量相比之前更加難以借到錢了,因此,某種角度來講,降低司法保護上限是把「雙刃劍」,和降低利率相比,容易借到錢是借款人更加看重的。

對於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如下的解釋:

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可見,最高法在考慮司法保護上限時,綜合各方面的具體情況,儘量達到最佳效果。

有業內人士打了一個比方:降低司法保護上限就好比是國家開徵房地產稅和契稅,如果稅率定得非常高,購房者不過來交稅,那麼政策上就不允許購買雙方房屋過戶,最終結果,必定造成民間買賣雙方私下裡交易了。

如果購買雙方嘗到了「不過戶」的甜頭,並且私下交易盛行,造成大量房子都不過戶,時間一長,全國房產交易必然陷入混亂,並且大量的房子多次倒手,而且沒有合法手續,最後的結果是政府收不到稅、民間管理混亂。



綜上所述,最高法降低「民間借貸合法紅線」,也相當於是間接地超大力度的降息,釋放大量的流動性,因為很多出借人及出藉機構會顧及到司法保護紅線問題,選擇把資金投向更具吸引力的地方及領域,無疑對股市及房地產市場構成間接的利好。

對於出借與借款雙方,有一個經濟學家說過:對於資本市場投資者也好,借貸市場放貸人也好,一旦資金放出去,投資方處於弱勢。借錢的一方、使用資本的一方更掌握主動權。他是不是賺到足夠多的錢給你還貸,還給投資者本金和收益,這是由掌握資金使用權借貸一方來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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