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對於很多人而言,只是一個普通的日子,但對於廣大的民間借貸機構而言,這註定是不平凡的一天。當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新聞發布會,並在會上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這份文件對於2015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眾多的修訂,而其中最引入矚目的一點當屬高利貸利率的界限規定,按照新發布的條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從而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相應。
而在最高法2015年發布的規定中,關於高利貸的界限範圍為年利率36%(也就是民間借貸中所謂的3分利),按照當時的規定,利率在24%(2分利)以內的,受到國家司法保護;24%-36%屬於自然區間債務,國家不管,借貸雙方自己協商解決;超過36%的,屬於無效利率,借款人可以拒絕歸還,國家給予支持。所以說按照2015年規定,36%被認定為高利貸的界限。
2020年8月21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最新LPR數據:8月份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維持 3.85%;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維持4.65%,以上LPR在下一次發布LPR之前有效。按照最新的司法規定:一年期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那麼目前高利貸界限保護的範圍就變為了:3.85%*4=15.4%,相比於之前的36%足足下降了接近60%,這對於民間借貸機構而言,無異于晴天霹靂,因為新規之後,其利潤直接腰斬了一半以上。
PS:由於LPR利率是每個月變換的,所以15.4%並不是絕對值,當LPR利率上升時,高利貸的界限範圍也會跟著提升;反之,當LPR利率下跌時,高利貸的界限範圍也會跟著下降。
大家都知道,目前銀行信用卡的借款的利率為日萬分之五(折合約18.25%),此外微粒貸、借唄這些第三方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在日萬分之1.5到日萬分之6(折合約5.475%-21.9%),其中日萬分之4.2以上的利率也均超過了15.4%,那麼這部分是高利貸嗎?經查看最高法院8月20日發布的新的條例,我們會發現文件當中並沒有關於信用卡及第三方金融機構這方面相關的說明。
不過銀行、支付寶這些都屬於持牌的金融機構,與條例中的民間借貸是有一定的區別,民間借貸一般都是針對無照經營放貸的小貸機構、個人、團體等等,所以這個條例應該不適用於銀行這類持牌金融機構,在這我國目前對於持牌的金融機構利率已經放開,也就是說銀行在進行利率定價的時候,可以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沒有上限和下限限制。因此信用卡、借唄的利率應該不至於構成高利貸,但也不排除後續銀行主動將信用卡的利率進行下調的可能性。
大家都知道,民間借貸機構不同於商業銀行,其融資成本往往較高,比如福建閩南地區很有名的會子,其利率其實已經超過10%,如果說超過15.4%就屬於高利貸,對於很多民間借貸機構來說,將會難以為繼,畢竟在高額的資金成本外,民間借貸機構還有運營成本,人員成本,財務成本,壞帳成本,特別是壞帳成本,因為其出借的對象資質相對較差,所以壞帳率較高,故而在綜合各類成本之下,部分民間借貸機構的成本甚至達到了15%以上,一旦以15.4%為高利貸界限,那麼必將有眾多的民間借貸機構難以為繼。
此次新規發布後,對於需要通過外部融資取得放貸資金的機構或將退出市場,最終保留下來的只會剩下那些資金實力較強的機構,這類機構或以自有資金出借或可以低息拿到放貸資金,所以新規之下,可以預見的是整個民間借貸市場,必將迎來一次新的大洗牌!
新規之下,民間借貸市場將會更加的規範,但對於普通的借貸民眾來說,有好有壞,好處顯而易見,借貸的利率大幅度下降;但壞處同樣也很明顯,洗牌後的市場,剩餘的借貸機構數量下降,供不應求之下,對於客戶要求會更加嚴格,所以資質較差的群體,後續要獲取貸款的難度將大大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