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對借貸雙方最為敏感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和是按單利還是複利計息,畸高的利率配套複利,這是認定高利貸的重要特徵。最近幾年對社會影響十分巨大的「套路貸」、「校園貸」等類型的高利貸行為,幾乎均是利率及複利形式上做手腳,極大的增大了債務人的借款成本,也是許多債務人抱怨最多的地方,甚至對社會經濟造成了一定影響。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法院發布「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後簡稱為「新司法解釋」),對2015年8月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後簡稱為「原司法解釋」)進行修訂,新的司法解釋於2020年8月20日生效,因計算規則的變化,及利息標準的大幅下調,將會令許多告高利貸者哭暈在廁所不是空穴來風,而是有如下法條變化根據:
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通俗地理解就是人民法判決時保護的最高年利率是24%,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約定的年利率低於24%時依約定;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36%部分且已支付的超額部分,借款人訴求人民法院要求返還的超額部分,人民法院會判決返還——律師釋義) ;
新司法解釋對上條修改為:「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後的利息標準將是一個標準,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基數,上限不能超過該基數的四倍;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年利率金額不再受保護,借款人如果向人民法院訴求出借人退還超過部分,將會獲得支持——律師釋義);
原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進前期的借貸進行結算,將前期本金利息轉為本金,且雙形成了新的債權憑證,只要利率不高於24%,可以將原來的未還本金與利息金額相加,作為新的計息本金——律師釋義);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期本金利息轉為後次本金的利息金額不能超過前期的本金額,即將利息轉為新的本金數額不能超過原借款本金數額——律師釋義);
新司法解釋將上條修改為:「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利息生成本金的利率上限作出了新的調整,並且是一個動態的利率——律師釋義)。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條對於出借人來說十分重要,雖然法條規定利息金額的最高限額為24%,超過部分無效;低於24%時,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時,借期屆滿後,出借人可以主張年利6%且應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這個規定,也就是許多專業律師在接到民間借貸案中出借人的委託時,出借款債務人發催告函的原因——律師釋義);
新司法解釋對上條修改為:「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條變化較大,除了下調了基本利率外,還對逾期還款且未約定利率、違約金情形時,出借人主張還款違約金的不再受6%利率的限制,應當可以理解為上限在15.4%,這一點是有利於出借人的修改,但也可能是司法解釋者考慮到需要對借款人失信行為的懲罰,以期規範民間借貸行為中還貸者的言而有信行為;新的司法解釋,可能是司法解釋者也基於提高與規範借款人的誠信水平,約束借款人在承諾期限內還款,取消原6%年利率提高到15.4%,這可以讓可能哭暈在廁所的高利貸者破涕而笑;喜煞的借款人,也只會是那些誠而有信的借款人。——律師釋義)。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形式的費用,三者之和一併主張時,三者之和的總金額不能超過年利率24%——律師釋義)
新司法解釋對上述修改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出借人主張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不能超過一年期利率上限15.4%)。
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oan Prime Rate,簡稱為 LPR),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並公布的基礎性的貸款參考利率,各金融機構應主要參考LPR進行貸款定價。公眾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兩個品種。(參考百度百科)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如:2020年8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利率較上期未變,仍為3.85% ,新的司法解釋錨定利率上限為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即3.85%×4=15.4%,相較於原司法解釋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本次司法解釋對於出借人一個致命的影響是,年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和不能超過年利率15.4%(以LPR3.85%為基數),如果借款人償還的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和超過了這個年利金額,借款人訴求人民法院要求退還時,將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將不是原司法解釋規定的年利率24%至36%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不支持退還——簡而言之,出借人如果向借款人獲取的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的三者或兩之和只要超過了年利率15.4%,將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一點是對高利貸者的致命打擊,也將對許多網絡貸、套路貸、校園等任何高利貸者是一個致命打擊,新的司解釋實施後,高利貸者哭暈在廁所,也完全有可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次修訂後的關於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是一個動態的比率,而非是固定的年利率15.4%。
湖南朝暉律師事務所 吳躍飛律師 吳宏飛律師 肖標暉律師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