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叫「高利貸」?民間借貸超過這個標準就算

2020-09-04 奇點新商業

年初的一場新冠疫情突襲,讓許多經營小工廠,乃至開夫妻店的小餐館瀕臨破產。這些個體工商戶不像國企和上市大公司能夠拿到銀行巨大的授信額度,甚至因為前景不明連貸款都很難申請下來。

「熬過去這段就好了」,成都開飯館的李先生對記者說道,農曆新年以後,同去年美元近10萬的收入相比,簡直天壤之別,儘管已經辭去僱傭的幫工,每個月的租金還是壓得李先生喘不過氣。

針對小微企業面對的各種困難,國家出臺了一些幫扶舉措,但像李先生這樣的個體戶,政策還是很難覆蓋的,於是李先生找來了在食材採購上有合作關係的朋友,純粹基於信任,對方願意拆借20萬供李先生周轉,但同時也要求了18%利率回報。

不過,這樣高的利率水平在今後不會再得到國家的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規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進行大幅下調,明確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換句話說,李先生所採用的這種民間借貸,可能會被認定為「高利貸」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分析政策這次變動,雖然僅針對民間借貸,但也將有助於對具有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形成一定約束,畢竟總不能銀行渠道的利率比民間借貸還高,這對借款人來說是不可接受的;從長遠來看,有助於引導市場利率下行,降低融資成本。

一言以蔽之,我們應該把這次政策調整視為利好,針對有網友提出的民間放款人惜貸轉而讓李先生這樣難以獲得融資的情況,筆者認為大可不必擔憂,2016年我國民間借貸規模就突破了7000億元,現金流充裕的個人和企業仍舊有通過拆藉資金獲取財務收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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