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與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利率是要點!

2020-10-18 胡開盛律師

法律知識要點:高利貸和正常借貸有什麼區別?筆者經常遇到當事人諮詢這個問題,下面來說說與高利貸相關的法律知識。

借貸共有兩種,包括民間借貸和金融借貸,金融機構放貸會受國家利息管控,政策性較強,一般不會產生過高的利息,所以高利貸都是從民間借貸衍生來的。

什麼是高利貸?其實高利貸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定義過什麼叫高利貸。顧名思義,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索取高額利息的行為。正常的民間借貸與高利貸有什麼區別?筆者認為,把利率超過法律保護的上限,因此形成的借貸關係稱為高利貸比較貼切。

所以,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高利貸的區別就在於利率是否受法律保護,法律對民間借貸中的利率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分為法律無條件保護和法律有條件保護兩檔。

一、法律無條件保護的利率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屬於受法律無條件保護的利率。只要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合法有效,約定的利率又在未超過年利率24%的,屬於合法利率,受法律保護。

二、法律有條件保護的利率

根據上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這部分利息如果已經支付給出借人的,借款人可以要求退還或抵扣本金。據此,如果約定的利息超過年利率24%,但是未超過年利率36%的,則屬於有條件的受到法律保護,這個條件就是借款人已經支付了超過年利率24%,未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

例如,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是年利率28%,如果借款人已經按年利率28%支付利息的,多支付的年利率4%的利息,出借人不需要返還,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則只能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簡單來說就是,已經支付的利息,維持現狀,未支付的利息,則按年利率24%計算。

當然,利息超過年利率36%的無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還或抵扣本金。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徐某磊訴稱:2017年12月8日王某高向徐某磊借款10萬元,以2018年4月13日為期限,利息2.5萬元。到約定還款日期2018年4月13日後,王某高並沒有按約定的期限償還該筆款項,仍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在徐某磊的多次催要下,王某高於2018年5月4日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償還徐某磊3萬元,並以口頭方式承諾徐某磊,剩餘欠款於2018年5月10日前償還徐某磊。到期後,王某高又以各種理由推遲還款,故訴至法院。

原告徐某磊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王某高償還借款7萬元;2、判令王某高償還利息2.5萬元,該利息為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4月13日,後續利息計算截止該案一審判決止;3、判令訴訟費由王某高承擔。

被告王某高辯稱:對本金數額沒有異議,利息部分有異議。法院判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判決利息,不應該按照我們雙方約定計算,我們雙方約定過高。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8日,王某高向徐某磊借款10萬元,約定利息為月利10%,還款日為2018年3月8日。同日,徐某磊通過工商銀行帳戶向王某高建設銀行帳戶匯款10萬元。2018年1月11日,王某高向徐某磊嶽母陳某梅帳戶匯款1萬元。

2018年3月8日到期後,王某高未能償還上述借款。王某高為徐某磊重新出具借條,借條載明王某高向徐某磊借款10萬元,利息為2.5萬元,2018年4月13日一次性歸還。2018年5月4日,王某高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償還徐某磊借款本金3萬元。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高為徐某磊出具的借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徐某磊已按照約定支付了10萬元借款,故王某高應按照約定返還借款。

該案中,雙方約定月利率10%,王某高按此標準給付徐某磊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8日間的利息1萬元,庭審中,王某高主張已支付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應抵充借款本金,徐某磊表示認可。法院認為該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王某高2018年1月11日償還的1萬元中3600元為利息,剩餘的6400元應為償還的本金。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王某高2018年5月4日償還的3萬元為本金,故扣除王某高償還的6400元、3萬元本金後,未還本金數額應為63600元。徐某磊主張王某高償還7萬元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數額有誤,應予變更。

王某高與徐某磊約定月利率10%,徐某磊主張逾期利息應按照月利10%計算,不符合法律規定,借期內利率和逾期利率應調整為年利率24%,故徐某磊主張王某高給付利息2.5萬元及按照月利率10%給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王某高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徐某磊借款本金636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計至還清借款之日止);被告王某高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徐某磊借款利息7139元(借款本金為93600元,自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5月4日,按年利率24%計算)。

律師點評

該案中,借貸雙方約定的月利率為10%,相當於年利率120%,遠超法律保護的不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有條件保護的超過年利率24%不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借貸雙方約定,借款本金10萬元,按月利率10%計算,借款人王某高支付的第一個月的利息1萬元。對於已經支付的利息,法院按年利率36%計算利息,共 3600元,餘款6400元屬於無效利息,只能退還或抵扣本金。因此,在案中,對於民間借貸的兩檔利率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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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央行此前對高利貸行為的界定,如果借貸雙方協商的利率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就構成高利貸行為。如果通過法律手段降低借貸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融資貴,但融資難的問題有可能會更加突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主要以中小微企業為主,這些企業之所以通過民間借貸市場來解決資金問題,主要原因是無法在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前幾年曾經有統計數據表明,我國有90%以上的小微企業,沒有和正規金融機構發生過借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