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新聞發布會,並在會上發布了最新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的《規定》中最引人矚目的一條當屬高利貸利率的界限範圍,新規執行後,我國司法上對於高利貸的利率的界限修改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最新發布的數據顯示,2020年8月我國一年期LPR利率為3.85%,那麼四倍值即為:3.85%*4=15.4%,也就是新規執行後,我國的高利貸利率限額相比於原來的36%直接夭折了一半以上。因此新規發布後,不少借款者喜極而泣,畢竟以後借款的利息壓力會大大下降,但讓更多借貸人關注的則是之前已經發生借貸的案件,要如何辦?是按照新規還是按照舊規?
正常來說,法律都是法不溯及既往,這個規定適用於全球各國,簡單的來說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也就是說正常的情況下,此次新規執行後只適用於法院新受理的案件,即2020年8月20日後受理的案件才適用新利率規定,其實此次也是。不過此次新規在第三十二條給出了一個特殊的補充:本規定施行後,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這點很多人帶有疑惑性,到底是什麼意思?
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在第32條中要特別提到2019年8月20日,這主要系因為根據[2019]第15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才開始按新的形成機制報價並計算得出並對外發布。因此,此前民間借貸已經約定了超過四倍LPR但不到24%的利率,債權人如在新的修改決定施行之後提起訴訟,即便借貸行為發生時尚不存在LPR,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四倍LPR的利息。此種規定符合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適用原則,因為判斷個案中某司法解釋應否適用,應以該案受理前該司法解釋是否已經施行為標準,而不以案涉合同訂立時該司法解釋是否已經施行為標準。
或許還有人看完依舊迷迷糊糊,我們簡單的來說此次新規中的第32條可以總結為兩點:
(1)這個條款適用於法院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案件,目前已經受理正在一審或二審過程中的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執行階段的案件,不能依據新的修改決定主張利率不得超過四倍LPR,仍然只能適用舊《民間借貸規定》;
(2)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案件,即使借款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當時市場上還沒有LPR這個值,債權人也不能以此來要求法院支持超過四倍LPR但不到24%的利率,比如2018年7月,A向B借了100萬元,約定的利率為21%,2020年9月1日,B起訴A,按照新的《規定》,這時候法院只會支持的高利貸界限為LPR的4倍,即15.4%,A只需償還15.4%的利息就可以(這就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的意思),這時候B不能說我與A發生借貸行為的時間在2018年,當時市場上還沒有出現LPR這個數值,不應該按照LPR的4倍確定,而要按照原來約定的21%執行,這點法律是不支持的。
綜上所述,目前正執行的高利貸案件,只會按照原來的判決執行,更一步的說,即使還沒判決,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那麼都按照舊的民間借貸規定的利率執行;反之2020年8月20日之後受理的案件,不管你們籤訂的借款合同時間是什麼時候,當時的市場上存不存在LPR這個數值,都按照起訴時的最新的LPR四倍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