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間借貸新規尤其是15.4%利率上限,引發市場廣泛關注。
事情是這樣的。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大幅降低至新利率紅線——4倍LPR。
按照最新1年期LPR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15.4%。
於是,一些觀點就認為,超過15.4%就是高利貸了。也有人認為,利率上限下調,絕大多數互金、消金機構都會活不下去。還有觀點認為,利率紅線有漏洞,能輕鬆繞過。
真的嗎?實際上,這裡面還有不少誤區,接下來就一一澄清。
誤區1:民間借貸利率上限15.4%
事實:還真不一定
15.4%的說法,最初來自於最高法的解釋。原文是這樣的: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明明只是舉個例子,但眾多自媒體已經狂歡了——
剛剛!最高法明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高利貸徹底完了!最高法出手: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超15.4%;
15.4%!最高法確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
這就是不審題的後果。
15.4%的上限,是根據今年7月20日的LPR利率算出來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LPR發生變化,這個上限同樣也會變化。
實際上,原規定中確定的24%的利率,也是根據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出來的。
隨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改革推進,中國人民銀行逐步放開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決策權,已取消公布基準利率,並於2019年8月17日公告決定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形成機制。
總之,15.4%只是一個例子,千萬別被標題黨誤導。
誤區2:新規容易被 「鑽空子」
事實:「鑽空子」風險大
對於民間借貸新規,有人覺得嚴格,也有人覺得容易被鑽「空子」。
有媒體報導指出,民間借貸新規有漏洞,民間借貸機構還能「鑽空子」做出70%的高利貸。
對此,中關村網際網路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最高法在此次司法解釋修改過程中,對於如何認定已經寫得很清楚,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這裡的『4倍』指的是司法保護的上限,如何計算在修改後的司法解釋中是清楚無誤的。」他說。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表示,確實存在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兩種情況,兩者也確有差異。
不過,劉俊海認為,此前也有過類似扣除手續費、管理費、諮詢費等,最後實際利率遠超法律規定標準的情況。現在所謂4倍LPR是在充分考慮到各種還本付息計算方式後作出的,希望某些機構不要耍小聰明。
誤區3:互金、消費金融要涼涼
事實:是不是對「民間借貸」有誤會
有觀點認為,民間借貸新規出臺後,絕大多數互金、消金、小貸機構都會活不下去。
原因很簡單,這些機構資金成本比銀行高,利率水平也比銀行高。設定的4倍LPR上限,可能讓其收益無法覆蓋成本。
劃重點了。新規明確指出只管「民間借貸」,這就意味著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是不適用的。
去年9月通過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
不過,小貸公司就沒有那麼幸運了。
根據監管部門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這就意味著小貸公司直接受到新規衝擊。
但也有專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董希淼認為,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爭議。在他看來,小貸公司正在納入地方金融監管,可以考慮將小貸公司等視同金融機構,不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規制。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