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36%的「兩線三區」原則也將成為歷史。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
管會菌梳理了新《規定》的幾大看點:
看點一: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掛鈎LPR
新《規定》明確了新的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法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由過去的高速增長階段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轉變,金融及資本市場都應當為先進位造業和實體經濟服務。從中長期看,激發小微企業等微觀主體活力有助於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最終有助於實體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而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
二是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民間借貸的利率本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多少利息,均應本著自願原則並通過借款合同來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應當予以保護。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利率保護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與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性和複雜性。從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四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標準應當由市場來自發形成。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徵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全社會的融資成本必然會逐步下降,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將伴隨著國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趨於穩定。因此,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近幾年每年約有兩百餘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湧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專門規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如何劃定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故有必要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適時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訂,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看點二:對職業放貸行為作出限定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介紹,在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後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二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介紹,近幾年,隨著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職業放貸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這次修訂司法解釋時,在第十四條「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條款中,增加了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就是對職業放貸行為作出的限定。
看點三:打擊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
賀小榮介紹,在與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戶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高利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
基於此,最高法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看點四:貫徹《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貸」的規定
賀小榮介紹,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
隨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中國人民銀行逐步放開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決策權,已取消公布基準利率,並於2019年8月17日發布公告決定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原《規定》中確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而出。現基準利率不復存在,故有必要根據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機制的改變對司法解釋進行相應修改。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點五:「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
最高法表示,應當承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01
使用信用卡、花唄、借唄
有何影響?
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會影響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銀持牌金融機構,比如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的借貸利率?
有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費金融機構的產品利率都均超過了15%。
有法院人士認為,民間借貸利率保護採用固定的上限有利於統一裁判標準。上限規定不是固定的數值,而是參照LPR的報價,有利於民間借貸利率隨行就市。在LPR報價上設定了不超過四倍的空間,給正常民間借貸預留了發展的空間,同時對打擊套路貸、高利貸有幫助。
有場景的電商平臺,實際上都有自己的關聯小額貸款公司。客戶在網站上下單購買手機、包包、服裝等產品時,可提供「某唄」等消費類貸款。那麼,此次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變更是否影響消費貸?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肖颯分析稱,若電商的消費貸放款主體是網絡小貸公司、傳統小貸公司,則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調整的影響,利潤空間大幅壓縮,甚至有些商業模式基本跑不通,面臨巨大挑戰。
若提供資金的是消費金融公司,則基本沒有類似問題,因為消費金融公司是銀監會批准的持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放貸早在幾年前就放開了利率限制,形成了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
對於信用卡,目前市面大部分銀行信用卡過了免息期後會按照每天收取萬分之五的日利率來收取利息,按此日利率換算的話。年利率=日利率*365=0.05*365=18.25%。
有專家認為,信用卡等產品不宜要求低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因為信用卡交易基數大,單筆透支金額小,ATM等設備投入巨大,且是沒有抵押的信用交易,逾期後銀行追索起來難度大、成本高,部分仲裁機構、法院不願意受理信用卡透支糾紛,導致發卡行無法採用有效方式維權。因此,違約者承擔較高的懲罰性成本存在合理性,也符合國際慣例。
民間借貸最高保護利率的下行,應當充分尊重金融邏輯和行業慣例,切實考量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益合理保護。
也有司法界人士認為,民間借貸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機構就更不應該超過這個限度。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認為,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一旦設為LPR的4倍,對於眾多的民間借貸機構會產生比較大的衝擊。在現行的情況下,大多數民間借貸的利率基本上都是在24%~36%之間,一旦該政策實施,可能會有大批的民間借貸機構退出這個行業。
在黃大智看來,該項政策也會對金融機構產生較大的衝擊,對於金融機構來說,貸款利率是由風險成本、資金成本、獲客成本來決定的。在風險成本和獲客成本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只有儘量控制資金成本。但資金成本又由貨幣政策等因素決定,短期內下跌的空間很小,因此該政策一旦實施,對於消費金融公司來說,其盈利情況和經營情況可能會受到較大衝擊。
不過,黃大智也預測,監管也會給這些機構留有一個緩衝期。而對於利率在24%~36%之間的新增產品,則可能會因此停發。
專業人士表示,長期來看,未來金融行業放棄部分高風險用戶是大概率事件,發掘優質客戶人群將成為各家爭奪的重中之重。科技實力強的金融機構、擁有優質客戶的頭部助貸平臺將獲得更大發展空間。
02
民間借貸利率相關規定嚴格梳理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確定了「兩線三區」的規則。通俗來說,兩線也就是「24%」和「36%」,三區則是指:
1、民間借貸年利率不超過24%的,受到法律的保護。人民法院也會支持出借人對此的訴訟請求。
2、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24%的但不超過36%的利息部分,則以當事人自願履行情況為準。如果借款人已支付該部分則不能再要回,如果借款人沒有支付該部分出借人也不能強制要求借款人支付。
3、超出36%的利息部分,則屬於法律明確禁止的「紅線」。借款人向法院起訴,主張返還超出36%的利息部分的,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8月4日,最高法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其中第二條第2項明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與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鞏富文提出建議,將民間借貸保護利率上限從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間,取消自然利率。縮小金融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差,降低融資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鞏富文認為,目前我國企業的利潤一般為3%-15%,而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達24%,鮮有企業利潤能達到這麼高,導致大量資金流入民間借貸領域,而不是實體經濟領域。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高利貸被明確禁止。其中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其中明確,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
在當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透露,今年通過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