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8月11日迅(通訊員 張傳傑 周紅梅 記者 朱鼎兆)為非法牟利,沒有任何行政許可,就四處購買原料和生產設備,組織工人將工業鹽與食用鹽摻兌混合,分裝成每袋400克的精製鹽。結果,尚未進入市場銷售,就被相關部門現場查獲。8月11日,記者從淮安市淮陰區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提起公訴,男子張某犯非法生產經營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一起參與生產假鹽的張某父親張某某,同時也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現年43歲的張某,在淮安某鄉鎮開辦一家化工企業,長年從事融雪劑、工業鹽、元明粉等產品的生產經營。2017年,國家實施鹽業專賣制度改革,放開食鹽市場後,精明的張某看到了背後的商機,想著如果自己生產食用鹽進行銷售,利潤一定非常可觀。
2017年11月,張某在未取得鹽業主管機構許可的情況下,分別從山東及淮安本地分別購進精製鹽和工業鹽,又從網上訂購了兩臺食鹽自動灌裝機、縫包機等生產設備,聯繫他人印製假冒的「魯晶」牌食用鹽及「百仙」牌食用鹽的包裝袋、編織袋,準備用工業鹽摻兌精製鹽,準備開始生產每袋400克、用來食用的小包裝精製鹽。
隨後,張某安排其父親、年逾70的張某某,組織以前跟隨張某從事融雪劑生產的工人,在位於某鄉鎮的一個化工廠內,按照1:1的比例,將工業鹽和精製鹽混合摻兌,包裝生產小包裝的食用鹽。
2018年1月,就在張某某現場組織工人摻兌、灌裝過程中,被鹽務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清點,現場查獲50公斤每袋的大包裝精製鹽35.75噸、50公斤每袋的大包裝工業鹽29.75噸,已經灌裝但尚未銷售的假冒的小包裝「魯晶」牌食鹽10.66噸、假冒的「百仙」牌食鹽4.6噸,總計已超過80餘噸。現場還查獲用於灌裝機器2臺、手持縫包機1臺、稱重地秤1臺和各種包裝袋若干。經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鹽業產品質量檢驗站抽樣檢驗檢測,現場查扣的「魯晶」牌400g/袋精製鹽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百仙」牌400g/袋精製鹽檢驗結論為合格。
案發後,嫌疑人張某於2018年1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其父親張某某於案發當天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二人均被取保候審。
2019年1月,公安機關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將張某父子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中,淮陰區檢察院根據200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據此,淮陰區檢察院依法對張某父子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兩次庭審,2019年8月4日,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對張某父子作出上述判決。
辦案檢察官介紹,工業鹽和食用鹽外觀極為相近,老百姓憑肉眼很難加以區分。但二者卻有很大差別,工業鹽多作為化工原料,含有大量對身體有害的成分。如果作為食用鹽加以食用,輕者會引起腸道不適、腹痛腹瀉;重者則會出現四肢麻木甚至會引發中毒、危及生命,尤其是對孕婦、嬰幼兒危害更加嚴重。
為此,檢察官提醒,除了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大鹽業生產、流通和銷售環節全方位監控力度外,廣大消費者也要注意,日常生活中購買食用鹽,一定要選擇正規超市、商店。如果發現有非法生產、經營和銷售假鹽的,要及時向市場監督、鹽務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以便第一時間從嚴打擊,依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