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條規定,居民身份證有以下四個作用:一、證明公民身份;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三、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四、維護社會秩序。根據《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因此,依法申領使用身份證是我們每個公民必須要做的事情。
辦理身份證相關業務,都需要什麼材料、去哪辦、怎麼辦、費用多少、流程是什麼,請參考以下內容!
2016年7月1日起大中城市已全面啟動身份證異地受理工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的流程,簡單來說就是「居住地受理——戶籍地籤發——居住地製作和發放證件」。
離開戶籍地的公民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參考以下步驟:
特別提示:兩種情況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一是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
如果還有疑問,請參考官方解讀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就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等制度答記者問
1、能否拒絕查驗身份證?
法律並未授予公民拒絕警方查驗的權利,每個公民都有配合民警確認自己身份的義務。
公民應首先配合公安機關對身份證的查驗,如果對公安執法有疑問,可以在配合查驗之後,通過訴訟、複議、內部監督等渠道進行申訴。
2、沒帶身份證怎麼辦?
如果沒有帶身份證,還可以出示工作證、居住證、社保卡、護照等有效證件。即使什麼都沒帶,把公民身份號碼如實告訴民警,民警也可以用「警務通」連接系統,查明人、證合一即可。
3、民警如何表明身份?
公民提異議時警察應證明身份,但尚無明確程序規定。
如果被查驗人提出要求,民警就必須出示能證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