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修訂以來的首次大修。
這次大修都改了什麼?跟著小編來劃重點吧!
1、加大金融違法處罰力度
《徵求意見稿》增加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和處罰力度。
針對金融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徵求意見稿》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2000萬元;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2、嚴禁數字代幣發行
《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
與此同時,為了防範虛擬貨幣風險,《徵求意見稿》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製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銷毀非法製作、發售的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能確定違法金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3、央行不直接「買債」
之前咱們常聽說,有的國家又搞「QE」了,量化寬鬆了。這一般指的是一國央行或貨幣當局通過直接下場購買國債、企業債等來「放水」。
此次《徵求意見稿》繼續堅持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的原則。
《徵求意見稿》指出,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4、金控公司由央行監管
《徵求意見稿》健全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合併、分立、解散、破產及業務範圍。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或者近似的名稱。
5、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和防範、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牽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明確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體系,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包括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對債權人依法實施債務減記、提供流動性支持、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