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網站10月23日消息,央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這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了法律依據。
《徵求意見稿》提出,防範虛擬貨幣風險,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製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徵求意見稿》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製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除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銷毀非法製作、發售的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能確定違法金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加重處罰,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10倍以下或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孰高者為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10倍以下或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孰高者為準。
《徵求意見稿》還完善了貨幣政策工具箱,適度增加貨幣政策工具的靈活性,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為填補宏觀審慎政策的制度空白,《徵求意見稿》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以加強逆周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為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周期資本緩衝、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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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存在侵害公眾合法權益的風險。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已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區塊鏈」等名義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而該類違法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是網絡化、跨境化明顯。依託網際網路、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範圍廣、擴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站,實質面向境內居民開展活動,並遠程控制實施違法活動。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很大。
二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臺」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
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後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三是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並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此類活動通常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繫。
近期利用「比特幣」「火幣」等虛擬貨幣為名的投資電詐警情涉案金額較高,給群眾造成巨額損失。
哪些人容易中招?
投資電詐警情的事主多為中青年人群,30~45歲年齡段事主人數佔比六成以上,而普通電詐警情的事主相對年輕,主要為18~30歲年齡段的人群。投資電詐警情事主大專及以上學歷事主佔比超過七成,而普通電詐警情事主以高中及以下學歷為主。
從年齡看,投資電詐警情的事主中青年佔大多數,其中30~45歲年齡段人數最多,佔比62.8%;刷單、冒充客服、購物等其他突出類型電詐警情事主相對年輕,18~30歲佔比54.9%。
從受教育程度看,受大額投資電詐警情事主主要集中在中高學歷(大專及以上學歷),佔比超過七成。其他電詐警情事主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高中及以下學歷佔比較大,為58.5%。
具體來看,在大額投資電詐警情事主中,大學學歷人數最多(佔比35.5%);而其他電詐警情的事主學歷佔比最大的是初中(佔比31%)。
從職業來看,大額投資電詐警情事主當中,教師、經理、退休工人等中高收入群體佔比較大;其他電詐警情事主當中,學生和無業人員佔比較高。
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