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國法院判例:分配股東紅利10問+10答(下)

2020-12-18 澎湃新聞

來源:上海股權律師楊喆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公司盈餘分配糾紛的請求權基礎

《公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於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疑難案件10問+10答(下)

問6、一定條件下隱名股東可要求分配利潤?

6

可以

公司分配利潤的基礎之一是,分配對象具有股東資格,如果工商登記股東資格無法證明,則隱名股東資格首先要被公司所認可。因此,隱名股東要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條件:1.公司認可其具備股東資格;2.公司具有可分配盈餘;3.公司股東會依法作出分配盈餘的股東決議或者符合強制分配要件。

例如,在「劉*與山東精視公司公司盈餘分配糾紛(2019)魯01民終9700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對於劉*的股東資格,精視公司雖未進行股東變更登記或記載於股東名冊,但當庭認可劉*為其公司持股20%的實際股東,故予以採信。因此,劉*欲使其訴請得到支持,只需證明精視傳媒具有可分配盈餘並形成了分配盈餘的股東會決議。

本案中,精視傳媒提交的2018年3月16日籤訂的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實劉*20%股權、武霞5%股權、郝國輝75%股權由仇亞軍代持,該協議有劉*、武霞、郝國輝的籤字。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精視公司關於公司未分配利潤的情況說明」中關於分紅的內容是由宋偉輝、劉*、武霞三人根據上述多次會議而形成的,作為精視傳媒75%股東的郝國輝並沒有參加上述會議及作出情況說明,故即便上述情況說明與會議紀要中包含股東分紅的具體分配方案,因劉*不能證明上述包含分紅內容的分配方案是精視傳媒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的,因此,劉*訴請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問7、公司可以拒絕向離職的員工分配紅利?

7

可以

員工股與工商登記股東性質不同,如果股東協議中約定員工股僅享受紅利,不進行工商登記,則不具有實際股東資格。員工股的紅利分配往往根據公司當年經營狀況和員工績效決定,員工股具有身份屬性,一旦員工離職,股東協議中往往會約定離職導致退股及紅利分配基數等條款,因此,公司有權拒絕向離職員工分配紅利。

例如,在「胡某與丹東東發公司公司盈餘分配糾紛(2019)遼06民終2131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實際出資15000元確實是不爭的事實,從本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看,該筆資金既不在公司股本總額佔有比例,也不在公司總股權數佔有比例,該筆資金的屬性其實質是被告公司的企業集資款。被告每年根據其當年的經濟效益,通過發放出資紅利的方式,給出資員工謀取一定程度高於銀行利息的經濟利益。由此可見,原告的該筆出資款項並非是公司法意義上的入股股金,其也不具有被告公司的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東資格。即使上訴人系被上訴人股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上訴人不通過股東會直接請求法院分配紅利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問8、公司無利潤股東可以承諾發放紅利麼?

8

可以

公司為了吸引人才,如果約定公司每年按照固定金額分配股東紅利的方式,違反了「無盈不分配」的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也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但大股東對此承擔兜底保證的,屬於股東個人之間對財產權利義務的意思自治,可以依法支持。

例如,在「柴某與吳某等公司盈餘分配糾紛(2019)蘇09民終126號」一案中,法院認為:案涉協議中約定,柴某的股東收益「每年最低不得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差額由吳某補齊」。該約定是不必依賴瑞成公司支付柴某股東收益條款而可以獨立存在的條款,其實質是柴某與吳某之間約定。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問9、公司獲得拆遷款股東可要求分配麼?

9

不可以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不能混同,公司獲得的收入在未經公司決策程序下,股東無權徑直要求分配至其個人。

例如,在「貴州泉溢公司與石*公司盈餘分配糾紛2019黔06民終464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公司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生產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等後的餘額。涉案3161995元為泉溢公司所建網箱養殖基地徵收所得補償款,該筆補償款從性質上看為泉溢公司實物資產的轉化形式。該筆補償款扣除公司生產經營成本和費用後即為利潤,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是指繳納企業所得稅、彌補公司前年度虧損以及提取法定公積金等事項。本案中,石某並未提交泉溢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扣除經營成本,繳清相關稅費之後的就分配公司利潤的股東會決議,而逕行主張將3161995元徵收補償款全部作為公司利潤進行分配,不符合法律規定。

問10、公司虧損可以分配股東紅利麼?

10

不可以

我國《公司法》規定,利潤在彌補前期虧損、法定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及稅之後,若有盈餘的,才可進行股東分配。若公司存在虧損,卻違法對部分股東進行利潤分配,股東涉嫌抽逃註冊資本,也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的基本原則,損害了部分股東利益,更對公司債權人利益造成了侵害。

例如,在「鄒某與中力路橋等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2019)吉08民終1057號」一案中,2016年中力路橋公司分配的股東紅利來源於拆遷補償款,儘管2014-2015公司存在虧損,但補償款可以通過股東決議先予以分配。對此,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公司在未彌補虧損以及未留存相應比例公積金的情形下,所獲利潤不得用於分配。其分配款項無論是補償還是分配紅利,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行為貶損了公司的資產,使得公司資產不正當的流失,損害了部分股東的利益,更有可能影響債權人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總結

1、二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

作為股東,建議公司在有利潤時,儘早與公司達成利潤核算的公司決議,且該決議須符合公司法的程序和實質要件。

2、口頭協議易反悔,紙面承諾最妥當

如果無法對利潤達成核算的公司決議,退一步來說,建議小股東離開公司之前,與公司大股東就利潤分配達成「兜底」協議。

3、不知如何分利潤,章程設計幫你忙

設立公司初創階段,應儘量在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中明確約定,今後股東分紅的原則和方式,以防止將來產生利潤後大股東隱藏利潤或以分配方式不明確、支付條件不成就而無故推脫。筆者曾為初創團隊進行出資協議、公司章程方面的設計和諮詢,根據實務經驗和司法審判來看,先期的章程設計和風險預判,有利於避免今後股東糾紛,為公司長期發展壯大提供良好和公平的制度基礎。

來源:上海股權律師楊喆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公司盈餘分配糾紛的請求權基礎

《公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於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疑難案件10問+10答(下)

問6、一定條件下隱名股東可要求分配利潤?

6

可以

公司分配利潤的基礎之一是,分配對象具有股東資格,如果工商登記股東資格無法證明,則隱名股東資格首先要被公司所認可。因此,隱名股東要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條件:1.公司認可其具備股東資格;2.公司具有可分配盈餘;3.公司股東會依法作出分配盈餘的股東決議或者符合強制分配要件。

例如,在「劉*與山東精視公司公司盈餘分配糾紛(2019)魯01民終9700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對於劉*的股東資格,精視公司雖未進行股東變更登記或記載於股東名冊,但當庭認可劉*為其公司持股20%的實際股東,故予以採信。因此,劉*欲使其訴請得到支持,只需證明精視傳媒具有可分配盈餘並形成了分配盈餘的股東會決議。

本案中,精視傳媒提交的2018年3月16日籤訂的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實劉*20%股權、武霞5%股權、郝國輝75%股權由仇亞軍代持,該協議有劉*、武霞、郝國輝的籤字。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精視公司關於公司未分配利潤的情況說明」中關於分紅的內容是由宋偉輝、劉*、武霞三人根據上述多次會議而形成的,作為精視傳媒75%股東的郝國輝並沒有參加上述會議及作出情況說明,故即便上述情況說明與會議紀要中包含股東分紅的具體分配方案,因劉*不能證明上述包含分紅內容的分配方案是精視傳媒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的,因此,劉*訴請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問7、公司可以拒絕向離職的員工分配紅利?

7

可以

員工股與工商登記股東性質不同,如果股東協議中約定員工股僅享受紅利,不進行工商登記,則不具有實際股東資格。員工股的紅利分配往往根據公司當年經營狀況和員工績效決定,員工股具有身份屬性,一旦員工離職,股東協議中往往會約定離職導致退股及紅利分配基數等條款,因此,公司有權拒絕向離職員工分配紅利。

例如,在「胡某與丹東東發公司公司盈餘分配糾紛(2019)遼06民終2131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實際出資15000元確實是不爭的事實,從本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看,該筆資金既不在公司股本總額佔有比例,也不在公司總股權數佔有比例,該筆資金的屬性其實質是被告公司的企業集資款。被告每年根據其當年的經濟效益,通過發放出資紅利的方式,給出資員工謀取一定程度高於銀行利息的經濟利益。由此可見,原告的該筆出資款項並非是公司法意義上的入股股金,其也不具有被告公司的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東資格。即使上訴人系被上訴人股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上訴人不通過股東會直接請求法院分配紅利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問8、公司無利潤股東可以承諾發放紅利麼?

8

可以

公司為了吸引人才,如果約定公司每年按照固定金額分配股東紅利的方式,違反了「無盈不分配」的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也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但大股東對此承擔兜底保證的,屬於股東個人之間對財產權利義務的意思自治,可以依法支持。

例如,在「柴某與吳某等公司盈餘分配糾紛(2019)蘇09民終126號」一案中,法院認為:案涉協議中約定,柴某的股東收益「每年最低不得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差額由吳某補齊」。該約定是不必依賴瑞成公司支付柴某股東收益條款而可以獨立存在的條款,其實質是柴某與吳某之間約定。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問9、公司獲得拆遷款股東可要求分配麼?

9

不可以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不能混同,公司獲得的收入在未經公司決策程序下,股東無權徑直要求分配至其個人。

例如,在「貴州泉溢公司與石*公司盈餘分配糾紛2019黔06民終464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公司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生產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等後的餘額。涉案3161995元為泉溢公司所建網箱養殖基地徵收所得補償款,該筆補償款從性質上看為泉溢公司實物資產的轉化形式。該筆補償款扣除公司生產經營成本和費用後即為利潤,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是指繳納企業所得稅、彌補公司前年度虧損以及提取法定公積金等事項。本案中,石某並未提交泉溢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扣除經營成本,繳清相關稅費之後的就分配公司利潤的股東會決議,而逕行主張將3161995元徵收補償款全部作為公司利潤進行分配,不符合法律規定。

問10、公司虧損可以分配股東紅利麼?

10

不可以

我國《公司法》規定,利潤在彌補前期虧損、法定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及稅之後,若有盈餘的,才可進行股東分配。若公司存在虧損,卻違法對部分股東進行利潤分配,股東涉嫌抽逃註冊資本,也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的基本原則,損害了部分股東利益,更對公司債權人利益造成了侵害。

例如,在「鄒某與中力路橋等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2019)吉08民終1057號」一案中,2016年中力路橋公司分配的股東紅利來源於拆遷補償款,儘管2014-2015公司存在虧損,但補償款可以通過股東決議先予以分配。對此,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公司在未彌補虧損以及未留存相應比例公積金的情形下,所獲利潤不得用於分配。其分配款項無論是補償還是分配紅利,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行為貶損了公司的資產,使得公司資產不正當的流失,損害了部分股東的利益,更有可能影響債權人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總結

1、二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

作為股東,建議公司在有利潤時,儘早與公司達成利潤核算的公司決議,且該決議須符合公司法的程序和實質要件。

2、口頭協議易反悔,紙面承諾最妥當

如果無法對利潤達成核算的公司決議,退一步來說,建議小股東離開公司之前,與公司大股東就利潤分配達成「兜底」協議。

3、不知如何分利潤,章程設計幫你忙

設立公司初創階段,應儘量在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中明確約定,今後股東分紅的原則和方式,以防止將來產生利潤後大股東隱藏利潤或以分配方式不明確、支付條件不成就而無故推脫。筆者曾為初創團隊進行出資協議、公司章程方面的設計和諮詢,根據實務經驗和司法審判來看,先期的章程設計和風險預判,有利於避免今後股東糾紛,為公司長期發展壯大提供良好和公平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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