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豔麗 李碧橋
基於國家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為推動實現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全國人大常委會等立法機關陸續出臺、修正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促法》」)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極大地激發了科研人員的科技創新積極性。根據科技部公開的數據[1],2018年,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獲得現金和股權獎勵的科研人員達6.8萬人次,獲得現金和股權獎勵金額達67.6億元,同比增長44.9%,其中股權獎勵為42.6億元,同比增長78.4%。由此可見,對科研人員進行股權獎勵已逐漸成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主要形式。本文將對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相關法律實務問題作出分析。
根據《科促法》第16條規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科技成果持有者可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2)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3)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5)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6)通過協商確定的其他轉化方式。
《科促法》第44條和45條進一步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需要給予獎勵和報酬,單位可利用轉讓/許可科技成果形成的淨收入、實施投產後的營業利潤等對科研人員進行現金獎勵;也可將作價投資形成股權的一定比例給予科研人員做股權獎勵;同時單位還可規定或與科研人員自行約定其他的獎勵、報酬方式。
本文作者將從科研機構和高校以及國有科技型企業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出資的方式實施轉化過程中,利用項目公司的股權對科研人員進行獎勵的方式(企業以自身股權為員工設置的股權激勵等不在本文討論的範疇內)。
1.對轉化實施單位(即獎勵主體)的資格要求
《科促法》中並未對獎勵主體的資格作出明確限制,僅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主要科研人員進行獎勵。筆者認為,從《科促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提高科研人員積極性、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立法本意出發,該等「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不僅包括科研機構和高校,同樣包括享有職務科技成果的其他企業。
《激勵辦法》中對擬實施項目分紅激勵(包括以作價投資形成的項目公司股權向技術人員進行激勵)國有科技型企業的主體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1) 國有科技型企業的範圍
在2018年9月擴大適用範圍後,國有科技型企業係指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含新三板掛牌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資的各級未上市科技子企業),具體包括:
(2) 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分紅激勵的條件
實施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應當產權明晰、發展戰略明確、管理規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並有效運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2.對被獎人(即獎勵對象)的要求
《科促法》規定,獎勵對象應當是「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對於「做出重要貢獻」的具體衡量標準,可由獎勵單位在其制度文件或與科研人員的約定中予以細化。
《科促法實施規定》要求,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的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原則上不應作為股權獎勵的對象。針對正職領導在任前因受獎勵而持有的股權,後續科技部可能會出臺相應的代持政策。實踐中,目前中科院已要求其院屬各單位的相關正職領導,對其任前因科技成果轉化而獲得的股權獎勵,原則上應在任職後3個月內完成轉讓[4]。
《激勵辦法》中對接受國有科技型企業以項目公司股權實施激勵的對象要求如下:
(1) 屬於與本企業籤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具體包括:
(2) 被激勵對象不得為企業的全體員工。
(3) 被激勵對象不得為企業的監事、獨立董事。
(4) 對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產業化項目,企業只能採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
3.股權獎勵比例要求
對於股權獎勵比例的要求,《科促法》和《激勵辦法》同樣存在差異,具體如下:
(1)《科促法》規定,對科研機構和高校而言,可以規定或與科技人員約定股權獎勵的比例、時限等內容,制定相關規定時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並在本單位公開,同時科研機構和高校的規定或約定的股權獎勵比例應當符合《科促法》第45條(二)款不低於50%的要求。
(2)《激勵辦法》規定,對國有科技型企業而言,優先按照企業規定或與技術人員約定執行,制定相關規定時同樣應當充分聽取本企業技術人員的意見,並在本企業公開;當企業未規定、也未與技術人員約定時,才執行《激勵辦法》規定的不低於50%標準,且《激勵辦法》並未要求企業的規定或與技術人員約定必需符合不低於50%的要求。
(3) 對於非國有企業而言,根據三部委問答中的解答,可比照《科促法》及《激勵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激勵政策(包括以對外投資轉化時形成的項目公司股權進行激勵),或自主決策激勵政策。
下篇預告
本文下篇將進一步分析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具體實施程序、實踐中的代表案例以及股權獎勵實施過程中涉及的稅負問題,敬請期待。
[注]
[1] 數據來源:科技部官方網站公布的「《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19年度報告》發布」信息,連結http://www.most.gov.cn/kjbgz/202005/t20200521_154270.htm
[2] 「轉制院所企業」是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3] 「國有科技型中小企業」具體指納入科技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的企業。
[4]《中國科學院關於新時期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擔任院屬單位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幹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可在任職後及時予以轉讓,轉讓股權的完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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