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若干法律實務(上)

2020-08-29 中倫律師事務所

作者:李豔麗 李碧橋


基於國家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為推動實現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全國人大常委會等立法機關陸續出臺、修正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促法》」)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極大地激發了科研人員的科技創新積極性。根據科技部公開的數據[1],2018年,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獲得現金和股權獎勵的科研人員達6.8萬人次,獲得現金和股權獎勵金額達67.6億元,同比增長44.9%,其中股權獎勵為42.6億元,同比增長78.4%。由此可見,對科研人員進行股權獎勵已逐漸成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主要形式。本文將對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相關法律實務問題作出分析。


一、科技成果轉化及獎勵方式的多樣性


根據《科促法》第16條規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科技成果持有者可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2)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3)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5)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6)通過協商確定的其他轉化方式。

《科促法》第44條和45條進一步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需要給予獎勵和報酬,單位可利用轉讓/許可科技成果形成的淨收入、實施投產後的營業利潤等對科研人員進行現金獎勵;也可將作價投資形成股權的一定比例給予科研人員做股權獎勵;同時單位還可規定或與科研人員自行約定其他的獎勵、報酬方式。

本文作者將從科研機構和高校以及國有科技型企業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出資的方式實施轉化過程中,利用項目公司的股權對科研人員進行獎勵的方式(企業以自身股權為員工設置的股權激勵等不在本文討論的範疇內)。


二、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制度依據


三、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基本要求


1.對轉化實施單位(即獎勵主體)的資格要求

《科促法》中並未對獎勵主體的資格作出明確限制,僅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主要科研人員進行獎勵。筆者認為,從《科促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提高科研人員積極性、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立法本意出發,該等「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不僅包括科研機構和高校,同樣包括享有職務科技成果的其他企業。

《激勵辦法》中對擬實施項目分紅激勵(包括以作價投資形成的項目公司股權向技術人員進行激勵)國有科技型企業的主體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1) 國有科技型企業的範圍

在2018年9月擴大適用範圍後,國有科技型企業係指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含新三板掛牌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資的各級未上市科技子企業),具體包括:

  • A. 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 B. 轉制院所企業及所投資的科技企業。
  • C.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
  • D. 納入科技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的企業。
  • E. 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

(2) 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分紅激勵的條件

實施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應當產權明晰、發展戰略明確、管理規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並有效運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A. 企業建立了規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且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沒有因財務、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 B. 對轉制院所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所投資的科技企業,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要求近3年研發費用佔當年企業營業收入均在3%以上,激勵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業研發人員佔職工總數10%以上;對國家、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近3年科技服務性收入不低於當年企業營業收入的60%。
  • C. 運營不滿3年的企業,按照實際經營期限核查上述要求。

2.對被獎人(即獎勵對象)的要求

《科促法》規定,獎勵對象應當是「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對於「做出重要貢獻」的具體衡量標準,可由獎勵單位在其制度文件或與科研人員的約定中予以細化。

《科促法實施規定》要求,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的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原則上不應作為股權獎勵的對象。針對正職領導在任前因受獎勵而持有的股權,後續科技部可能會出臺相應的代持政策。實踐中,目前中科院已要求其院屬各單位的相關正職領導,對其任前因科技成果轉化而獲得的股權獎勵,原則上應在任職後3個月內完成轉讓[4]

《激勵辦法》中對接受國有科技型企業以項目公司股權實施激勵的對象要求如下:

(1) 屬於與本企業籤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具體包括:

  • A. 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做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 B. 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 C. 通過省、部級及以上人才計劃引進的重要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2) 被激勵對象不得為企業的全體員工。

(3) 被激勵對象不得為企業的監事、獨立董事。

(4) 對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產業化項目,企業只能採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

3.股權獎勵比例要求

對於股權獎勵比例的要求,《科促法》和《激勵辦法》同樣存在差異,具體如下:

(1)《科促法》規定,對科研機構和高校而言,可以規定或與科技人員約定股權獎勵的比例、時限等內容,制定相關規定時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並在本單位公開,同時科研機構和高校的規定或約定的股權獎勵比例應當符合《科促法》第45條(二)款不低於50%的要求。

(2)《激勵辦法》規定,對國有科技型企業而言,優先按照企業規定或與技術人員約定執行,制定相關規定時同樣應當充分聽取本企業技術人員的意見,並在本企業公開;當企業未規定、也未與技術人員約定時,才執行《激勵辦法》規定的不低於50%標準,且《激勵辦法》並未要求企業的規定或與技術人員約定必需符合不低於50%的要求。

(3) 對於非國有企業而言,根據三部委問答中的解答,可比照《科促法》及《激勵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激勵政策(包括以對外投資轉化時形成的項目公司股權進行激勵),或自主決策激勵政策。

下篇預告

本文下篇將進一步分析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具體實施程序、實踐中的代表案例以及股權獎勵實施過程中涉及的稅負問題,敬請期待。

[注]

[1] 數據來源:科技部官方網站公布的「《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19年度報告》發布」信息,連結http://www.most.gov.cn/kjbgz/202005/t20200521_154270.htm

[2] 「轉制院所企業」是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3] 「國有科技型中小企業」具體指納入科技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的企業。

[4]《中國科學院關於新時期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擔任院屬單位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幹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可在任職後及時予以轉讓,轉讓股權的完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特別聲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如需轉載或引用該等文章的任何內容,請私信溝通授權事宜,並於轉載時在文章開頭處註明來源於公眾號「中倫視界」及作者姓名。未經本所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或使用該等文章中的任何內容,含圖片、影像等視聽資料。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本所聯繫。

相關焦點

  • 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若干法律實務(下)
    作者:李豔麗 李碧橋《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若干法律實務(上)》篇中已對科技成果轉化及獎勵的主要形式、股權獎勵的制度依據以及基本要求做了分析,下篇將進一步解讀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具體實施程序、實踐案例以及股權獎勵涉及的稅負等實務問題。
  • 青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而進行的股權激勵、分紅激勵,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含科研型事業單位)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而進行的入股獎勵、收益分成。    2、本辦法第二條中的(一)、(二)類企業,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研發費用佔當年企業營業收入均在3%以上,激勵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研發人員佔職工總數10%以上。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3、本辦法第二條中的(三)類企業,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科技服務性收入不低於當年企業營業收入的60%。
  • 股權和分紅獎勵讓科技成果「轉」起來
    主要貢獻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提高到不低於獎勵總額的60%● 單位領導可以作為股權和分紅獎勵對象,正職領導也可以獲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廣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辦法》近日出臺,補齊了成果轉化中的短板,讓科技成果「轉」起來、獎勵範圍「廣」起來、科技人員「富」起來。
  • 高校專利轉化進行時|北京交通大學:探索科技成果轉化新模式
    「自2016年國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來,高校可以放開手腳去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了。有了完善的制度後,知轉中心將進一步進行人才隊伍建設、科研投入和信息系統搭建的工作。」王欣表示,成果轉化工作需要專業人員隊伍作為支撐,工作人員需要具備成果轉化相關的法律、技術、經濟等方面專業知識,因此北京交大增加人員編制,結合市場化聘用方式,建設成果轉化專業化人員隊伍。
  • 7月1日起,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可享個稅優惠
    7月1日起,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可享個稅優惠 微信公號「中國稅務報」 2018-07-01 09:57
  • 股權轉讓糾紛實務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21條對此進行了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需準確進行理解,既要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
  • 關於醫學科技成果轉化的十個認識
    2018年7月,阜外醫院在官網上公示了一項科技成果項目的轉讓,該項目是關於人工心臟的專利,轉讓價格達到1765萬元;9月,華西醫院公示了對於科技成果轉化成立的八家公司的價格和股權分配情況。兩家醫院對於成果研發項目組人員獎勵均佔到90%,一時在醫生創新領域引起千層浪。
  • 山東印發方案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綜合試點,青島3所高校入選
    優先選擇一批改革動力足、創新能力強、轉化成效顯著、示範作用突出的單位開展試點。除了3所駐青高校,試點單位還有山東理工大學、濟南大學、煙臺大學、齊魯工業大學(山東省科學院)以及山東省農業科學院。《方案》提出,試點需完成9項主要任務。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 【學習】上海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現狀調查
    學校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池長昀介紹說,2017年起,相關政策禁錮開始解除;至2018年底,上海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路徑、股權與現金獎勵激勵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等制度難題基本得到解決。今天,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科技成果可從實驗室走出,沿著一定路徑,通暢走完邁向產業化的各階段。近些年,上海大學出臺了大量相關政策。
  • 上海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現狀調查
    學校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池長昀介紹說,2017年起,相關政策禁錮開始解除;至2018年底,上海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路徑、股權與現金獎勵激勵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等制度難題基本得到解決。今天,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科技成果可從實驗室走出,沿著一定路徑,通暢走完邁向產業化的各階段。近些年,上海大學出臺了大量相關政策。
  • 透視中國首份科技成果轉化成績單:以資後鑑—新聞—科學網
    ■本報記者 沈春蕾 王靜 廖洋 「沒想到我們的轉化合同金額(5.2億元)這麼突出,居然創造了全國轉讓獨佔許可使用費的最高紀錄。」4月19日,山東理工大學教授畢玉遂在接受《中國科學報》採訪時發出的這番感嘆緣於一份報告——《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18年度報告(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
  • 國企科技成果轉化五種激勵方式和實施難題
    文|劉斌(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博士,知本諮詢首席國企改革專家)中國面對前所未有的科技創新內外部要求,國有企業面臨得天獨厚的技術創新政策環境。企業選擇進行自主實施,應該如何獎勵科技人員呢?根據《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簡稱「4號文」)的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3至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
  •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怎麼分?我們帶您一起看各個高校的分配辦法
    研發團隊申請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獎勵比例超過70%的,應有合理的特殊理由或是由資產公司、科轉辦或受讓企業依據特殊情況提出,須報請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執委會)審議通過。
  • 詳解:科技成果轉化5種主流形式,3個實施難題
    文|劉斌(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博士,知本諮詢首席國企改革專家) 編輯|億億中國面對前所未有的科技創新內外部要求,國有企業面臨得天獨厚的技術創新政策環境。企業選擇進行自主實施,應該如何獎勵科技人員呢?根據《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簡稱「4號文」)的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3至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
  • 政策紅利下,國企科技成果轉化:5種激勵,3大難題
    來源:槓桿遊戲文|劉斌(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博士,知本諮詢首席國企改革專家)編輯|億億中國面對前所未有的科技創新內外部要求,國有企業面臨得天獨厚的技術創新政策環境。關於科技公司如何進行股權激勵的相關問題,我們已經在過去的兩年中討論很多。今天知本諮詢要繼續深入思考的是另一個科技創新激勵的重要領域——國企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激勵路徑選擇問題。
  • 《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案》主要內容解讀與實務運用暨科技成果轉化熱點問題解析
    《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案》主要內容解讀與實務運用暨科技成果轉化熱點問題解析高研班
  • 走進STL實務課 | 全球法律實踐(Global Law Practice)
    在提供豐富的美國法J.D.課程和中國法法律碩士課程之外,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英文簡稱「STL」)同樣重視對學生實務能力的培養。全球法律實踐(Global Law Practice)便是一門聚焦於律所部分非訴業務領域的法律實務課程。該課程由實務經驗豐富的王睿律師擔任授課老師。
  • 羅和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應改變簡單化評價體系
    人民網北京3月15日電(記者賀迎春) 「我國高校對科技成果的評價體系比較普遍地採用簡單化或學術化方式:不管學科和專業的差異,都採用簡單的學術性指標進行評價和考核,因而表現出一種重學術輕應用現象。」 羅和安表示,很多高校在績效考核獎勵、職稱晉升等工作的評價指標中,科研項目指只有「省部級及以上」或「國家級」等政府(縱向)項目才算數,企業(橫向)項目不算數;科研成果只有政府獎勵(國家和省部級)和學術論文才算數,沒有任何指標考察科研成果轉化對企業和社會的貢獻;儘管有些學校雖然考慮了發明專利,但僅僅是統計授權或申請的數量。
  • 西南交通大學打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
    西南交大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被譽為「科技界小崗村」改革,實現了職務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向發明人的實際讓渡,使發明人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從實質上打通科技成果轉化的通道,充分調動科技工作者進行科技探索與創新,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創新驅動發展。
  • 重慶全面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加速成果轉化
    今年3月,我市新修訂的《重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在不變更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前提下,可以將職務科技成果部分或全部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轉讓、投資等。同時,《條例》在地方性法規層面率先規定,鼓勵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等改革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