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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法明確: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的 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借貸為主業的中小金融機構懵了片刻之後,一陣驚喜襲來:原來15.4%是APR,不是IRR?
這個驚喜的來源是,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所說的一句話: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這是典型的APR口徑,irr口徑的表述應該是『以剩餘未還本金為基數』」一位消費金融資深從業人士對讀懂新金融表示。
究竟是APR還是IRR?溯源之後,讀懂新金融想對從業者說:不要抱任何僥倖了,迎接最寒冷的冬天吧。
賀小榮的話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二十八條,全文為: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們對比2015年的舊款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將賀小榮、《規定》、2015年舊《規定》放在一起找不同,你會發現,沒啥不同。
而在2019年末,金融行業颳起過一陣民間借貸36%利率紅線是APR還是IRR的爭論,最終以央行官方微信公眾號的一篇文章收尾,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重溫一下:《我的天,原來貸款利率還有這麼多「花樣」——常見利率「陷阱」解析》
那時候央行就已經用這種非正式的方式說明了「不是APR,是IRR」!
從邏輯上,4倍LPR的利率上限是APR的可能性也不大。
新《規定》出臺的目的是為了打擊高利貸和扶持實體經濟採取的強制降息手段,如果是APR15.4%,換算為IRR已經超過了27%,過去24%以下出借人可以強勢起訴,現在法律強制保護更高的利率了?合著最高法是拿著降息的幌子,給放貸機構送溫暖來了?這邏輯是不是有點扯?
在《借唄、微粒貸吃著火鍋唱著歌:臥槽!日利率萬五成高利貸了?》一文中,讀懂新金融已經向讀者明確了一件事,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雖然在《規定》中闡明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但在實際法院判決中卻適用。
所以,各持牌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不要抱任何僥倖了,迎接最寒冷的冬天吧。可能地方法院在判決時,一部分會因為不專業或者不可描述的原因採用APR的計算方式,但是從《新規》的整體目的上看,大局已定。
有沒有破局之法?可能有,盯緊BATJ和銀行現金貸,看看它們是如何應對。
(題外話:如果縱觀近5年放貸類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機構的發展,你會發現,最終得以善終的是那些在政策真空期,賺了一筆暴利就跑的人,而那些成天呼籲監管、想做長久生意的,雖然也賺了一筆,但往往會在後期嚴監管來臨後水土不服甚至不得善終,對比之下,有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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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網專欄作者發表,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網站觀點,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違者必究!首圖來自圖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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