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處理的對象地基處理的對象是軟弱地基和特殊土地基。
我國的《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J7-89)中明確規定:「軟弱地基係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質土、衝填土、雜填土或其它高壓縮性土層構成的地基」。
特殊土地基帶有地區性的特點,它包括軟土、溼陷性黃土、膨脹土、紅粘土和凍土等地基。
地基處理的目的
地基處理的目的是採用各種地基處理方法以改善地基條件,這些措施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 改善剪切特性
地基的剪切破壞表現在建築物的地基承載力不夠;使結構失穩或土方開挖時邊坡失穩;使臨近地基產生隆起或基坑開挖時坑底隆起。因此,為了防止剪切破壞,就需要採取增加地基土的抗剪強度的措施。
2. 改善壓縮特性
地基的高壓縮性表現在建築物的沉降和差異沉降大,因此需要採取措施提高地基土的壓縮模量。
3. 改善透水特性
地基的透水性表現在堤壩、房屋等基礎產生的地基滲漏;基坑開挖過程中產生流沙和管湧。因此需要研究和採取使地基土變成不透水或減少其水壓力的措施。
4. 改善動力特性
地基的動力特性表現在地震時粉、砂土將會產生液化;由於交通荷載或打樁等原因,使鄰近地基產生振動下沉。因此需要研究和採取使地基土防止液化,並改善振動特性以提高地基抗震性能的措施。
5. 改善特殊土的不良地基的特性
主要是指消除或減少黃土的溼陷性和膨脹土的脹縮性等地基處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