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了「燃」」競爭企業都主張特許經營,法院如何裁斷?

2021-01-11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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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裁判文書網

一.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宮水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商金公司

二.案件事實

2002年6月26日,縣政府發布會議紀要確定:縣政府同意角木公司到本縣投資開發城市天然氣裝供項目。

2002年8月15日縣政府與角木公司籤訂了《投資開發天然氣裝供項目協議書》,該協議書確定了兩項主要內容:1.角木公司到本地投資註冊的公司為宮水公司; 2.角木公司角木公司天然氣裝供項目的有關權利和義務。

2003年6月該項目投入試運行。縣人民政府在有關批覆中已明確告知宮水公司:「鑑於天然氣經營許可事項系省住建廳審批,請貴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申報工作,確保經營行為合法、有序……」。宮水公司在其經營天然氣期間並未通過合法審批手續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2008年,縣城建環保局向宮水公司出具的有關復函中載明了:「我局現對你司在縣城區天然氣供配氣管網及CNG站充氣站的投資建設和獨家長期經營予以認定。」

宮水公司因經營不善於2016年12月28日由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由羽土公司購買了宮水公司的全部資產。羽土公司在本縣投資註冊的公司為商金公司。

2017年3月9日,羽土公司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關於請求政府對XX燃氣項目給予政策支持的請示》,請求:1.儘快將宮水公司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過戶到商金公司名下;2.授予商金公司在本市的燃氣供區經營權。

2017年3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以《研究天然氣建設項目的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延續燃氣特許經營權,並過戶到新成立的商金公司名下。

2018年8月8日商金公司與市人民政府籤訂《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確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商金公司城鎮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商金公司在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享有獨家經營權。特許經營權的地域範圍為:東起市汙水處理廠,西至G3XX國道,南至中級法院,北至某加油站。

2018年9月30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對商金公司的燃氣供氣區域予以核准,核准區域與《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中的地域範圍一致。

一審法院駁回了宮水公司要求商金公司停止在縣城區進行天然氣裝供經營和支付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原審原告宮水公司不服,遂向中院提起上訴。

三.法院觀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侵權責任的認定必須具備四個要件,一是要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二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四是行為人主觀有過錯。該四個要件必須同時成立,缺一不可。

本案中,商金公司2017年7月後的供氣行為取得了市人民政府的同意,且於2018年8月8日與市人民政府籤訂協議,取得了在市協議區域內的燃氣特許經營權,其在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經營行為合法。

另,宮水公司在本市已實際停止了天然氣經營項目,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宮水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宮水公司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商金公司的經營行為不構成侵權,宮水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四.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律師解析

本案中,雖然二審法院規避了對於雙方特許經營權的明確地擇一認可,而是著重基於原告的侵權損害賠償做出裁斷。但是對於燃氣企業而言,本案上訴人的敗訴歸根結底仍舊在於其燃氣特許經營權的獲得授權和權利行使上存在一定問題。

首先,在燃氣特許經營的授權手續方面,上訴人燃氣經營的手續存在瑕疵。

第一,上訴人的燃氣特許經營權並非來自於特許經營協議,而是基於其與縣政府籤訂的《投資開發天然氣裝供項目協議書》,再加上實際供氣之後,政府在有關批覆中出現了「獨家長期經營權」等表述,因此上訴人得以在一段時期內擁有了實際上對該地燃氣業務進行特許經營的權利。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燃氣特許經營權的獲得一般應當籤訂「特許經營協議」,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原告的特許經營權的獲得是存在瑕疵的。不必諱言,以往這種現象在實踐中比較普遍,但是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執法的嚴格化,建議此類燃氣企業與地方政府補籤正式的特許經營協議。

第二,上訴人無視地方政府的提示,沒有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對此問題,之前的案例亦有詳細分析,故在此不做贅述。簡言之,燃氣企業不應混淆「特許經營權」和「燃氣經營許可證」。不能因為已經獲得了特許經營權就怠於辦理「經營許可證」。本案啟示我們,缺乏燃氣經營許可證不僅容易招來行政處罰,對業務產生影響;在與競爭企業產生特許經營權爭議時,缺乏「燃氣經營許可證」也有可能影響法院對權屬的認定。

其次,本案中上訴人由於企業經營問題,長期未進行燃氣經營,也是導致法院認為不存在侵權事實並判定其敗訴的重要原因。那麼,特許經營權到底是什麼權?有些觀點認為(包括某些法院司法裁判觀點),燃氣特許經營權因為帶有較強的排他性和用益性,可以被認定為準物權。但由於我國物權法的物權法定原則,特許經營權本身包含的行政色彩,其權利內涵和救濟與法律明確規定的物權還是存在區別的。我們認為,從對權利保障的角度,將特許經營權直接認定為民事財產性權利則更具有合理性。特許經營權的核心歸根結底為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對應的收益權,具體到燃氣行業,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是獲得了在投資建設運營燃氣設施後,可獨家向終端用戶賣氣,並從終端用戶處獲得供氣收益的權利。

當然,無論學理上如何區分,作為權利人,應當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果在有效期內怠於行使,政府轉而授予其他主體,也很難主張己方的權利受侵犯索要侵權損害賠償。這提示燃氣企業,在獲得燃氣特許經營權之後,要依照協議,認真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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