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時代必定有新作為,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強化網際網路思維,利用網際網路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優勢,推進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準化、公共服務高效化,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會態勢、暢通溝通渠道、輔助決策施政。」[2]這就要求公安機關要緊跟時代的步伐運用新科技,整合大數據資源,提升工作效率,辦人民群眾滿意的案件。公安部已成立全國公安大數據工作領導小組,推進大數據改革建智慧公安「大腦」,解決公安信息化建設應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3]
現階段,我國各級公安機關在進行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針對公安大數據的管理和應用開展了多項實踐工作,旨在加強數據資源的整合和加速大數據開放共享,解決大數據在使用中所暴露出的弊端。分析我國公安大數據發展和應用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公安大數據數據分析方式傳統單一、大數據安全存在隱患、數據信息無法精準共享三個問題。
(一)公安大數據與實際應用結合率較低
當今一個階段正處於警務數據更新的關鍵階段,民警如何更好地提升大數據信息使用效率成為重點研究方向。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主辦的第九期公安英模培訓班中,還特邀九次方大數據創始人王叄壽為英模們講解數據的處理。可見大數據已經成為公安一線民警的戰鬥武器,把握髮展大勢,牢固樹立科技才是核心戰鬥力。
1.大數據分析方式落後致使實用價值降低
現階段大多數民警仍保留傳統辦案方式,這使大數據分析方式仍保持片面、單一的劣勢,從而無法深入挖掘信息潛能,無法精準地將公安大數據應用到實處,導致數據鮮活的實際價值事倍功半。較淺層次地應用大數據,使得大數據在公安工作實際運用中有所保留,所暴露出的問題就是公安機關沒有適應用大數據辦案的新模式,[4]這將直接導致公安大數據實踐性不高。現階段,公安機關僅將大數據應用在交通管理、社會治安的維護、案件偵查以及治安災害的防範領域中。
2.大數據信息串聯程度有限
出於我們對各種類型的犯罪活動有效地掌控與部署不同,即使我們已經獲取相關案情信息,仍無法串聯、整合出有利於案件偵破的寶貴數據,達到將違法、犯罪行為一網打盡的最終目的,也就很難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智慧公安大數據模式的創建目標,[5]無法更好應用大數據進行分析,這也是大數據實際應用效率低的原因所在。
(二)公安大數據的信息安全存在隱患
公安大數據還有很多潛能仍在發掘進程中,先進的技術為加強公安數據信息資源與公安業務系統化的整合與篩選提供方向,在將來會為實現統籌兼顧和持續發展的公安工作奠定基礎。在這個探索進程中,社會各渠道、公安各部門大數據信息的交流與使用極易導致數據在共享的過程中發生洩漏;另外一方面,共享終端的增多可致儲存大數據信息的系統和網絡暴露出更多的缺陷和漏洞,為「黑客技術」獲取大數據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機,導致公安大數據信息安全出現隱患,出現容易洩露等其它風險情況。
1.公安大數據應用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在當下的公安警務工作當中,我們需要將在公安系統中或大數據自身體系內的數據信息下載、導出進行使用或傳達,通過網絡和U盤等介質傳遞就大大增加了公安大數據洩露的可能性與風險性。不僅如此,因為網際網路具有開放性的廣泛特點,也會導致公安大數據洩露的發生。公安機關現有的大數據信息安全管理機制是公安內部數據通過公安內網的嚴格管理以及民警個人數字證書授權可以實現嚴密管理,做到查詢留痕跡,這種管理機制在日常的信息維護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並且為信息安全保障提供了可追溯的源頭。
另外,公安機關網絡安全部門對數據安全管理機制健全,專業的網絡警察可以對大數據安全進行檢測和維護。同時,結合公安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力量所具有的威信與暴力執政手段,多方面共管齊抓,在很大程度上震懾了「黑客」,一定程度上預防了大數據被惡意竊取或攻擊等情況的發生,為公安系統大數據信息安全提供了強有力的安全保障。但即便如此,信息安全存在的安全隱患危機形勢依舊嚴峻。
2.技術發展向大數據安全保障提出挑戰
技術用好便是幫手,否則造成的危害後果無法預估。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電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成就了一大批綜合能力強、應用能力強、涉獵範圍廣的網際網路高手,他們掌握大數據應用的核心技術,明確公安大數據在存儲與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與漏洞。一旦被別有居心的不法分子利用,便會促使數據信息洩露,嚴重可能導致公安大數據信息丟失、公安大數據系統遭到嚴重攻擊以致損毀的嚴重後果。
3.公安大數據安全存在的其它問題
另外,在公安機關初步獲取醫療、交通、教育、民航、鐵道等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提供的基礎大數據的過程中,傳輸和共享過程極易出現洩漏和被「黑客」攻擊等安全隱患。相關大數據管理與使用人員的責任意識不強、信息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和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使公安大數據信息安全存在隱患。
(三)公安大數據信息無法精準共享
公安大數據的終極目標是實現數據資源共享。大數據的精準應用是公安機關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武器,串聯大數據信息找尋破案線索、總結典型案例、為後續公安工作發展積累寶貴的經驗。在數據共享已成為共識的今天,處理數據來源和數據共享的問題是至關重要的,但目前我國公安機關內部的大數據仍無法實現交換、共享。
1.公安大數據無法精準共享的成因
公安行業領域大數據創新動力不足也是數據無法共享的原因之一。現階段,我國電子數據公共安全計劃已經落實了很長一段時間,但多年來一直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信息共享治安指標評價體系,所以造成了不同地區和不同部門的公安民警在開展各項工作的過程中由於對數據信息的獲取途徑和方式不同,所以產生了「孤島效應」,導致各相關人員嚴重缺少有效的溝通,無法找到協調路徑,造成的最直接結果就是公安大數據信息無法精準共享。
2.公安大數據無法精準共享的結果
公安大數據無法精準共享,不僅沒能有效提高公安的工作效率,反而增加數據利用和相關開支,浪費警務資源,還會為公安工作增添不必要的公安數據篩選、清洗、分析的時間,可能會貽誤戰機。我國公安有關部門現有的工作交流模式較傳統,無法精準共享的弊端是:處於不同部門、不同警種以及不同地域的公安民警在開展各項工作的過程中因工作需要利用本區域以外所掌握的數據信息特別有限,且大多情況下,數據信息的交換具有延遲性。經申請審批公安大數據的共享權限會延緩辦案時間,在維護社會治安與案件偵查的過程中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錯失偵破案件的最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