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永州踹人男生,沒有上熱搜會怎麼樣?

2020-09-05 長河飛舟

近日,永州一猥瑣男非禮一女生,女生的男同伴飛起三腳,最後一腳把對方踢得粉碎性骨折,輕傷。

於是警方把男生刑事拘留了,說他故意傷人,看這意思得蹲個幾年了。

理由是對方犯罪已經終結,你再去打他,你就犯了故意傷害罪了。


不知怎麼這事就被捅到微博熱搜上去了,一石激起千層浪,是個人都義憤填膺,見義勇為難道也算犯罪嗎?

然後有很多法律界大神,包括羅翔老師,也給出了無罪解釋,男生這種行為符合「扭送」的法律條款,人民群眾有權利「扭送」犯罪分子到公安機關。

雖然猥瑣男的行為夠不上犯罪,頂多觸犯治安條例,但是男生又不懂那麼多法律條款,他認為這是犯罪,然後你還逃,那麼追上去一腳放到,扭送給警察叔叔,一切合情合理,符合無罪條款。

話說到這份上,永州警方再不放人那就人神共憤了。

沒兩天,上級就壓命令下來,要求撤銷刑事拘留,還特地找了心理輔導員給男生做心理輔導。

似乎皆大歡喜。

不得不說,這個男生至少用完了半輩子的運氣,如果沒有全體網民的關注,他現在極大概率還在看守所蹲著,反思自己的衝動,背了個案底,人生毀了一大半。

這個案子在有罪和無罪間徘徊,定有罪簡單,定無罪很難。因為有罪是在表面上的,有行為,有結果,顯而易見,但是無罪就需要執法機構深挖細節,挑戰腦細胞了。

比如「扭送」這個條款,很多專業人士都表示「雖然學過,但是屬於沉睡條款」,從來沒見人用過,跟電視遙控器上奇奇怪怪的按鍵一樣。

但是你指望執法機關主動把這個條款找出來幫你解圍,這顯然是異想天開了。

至少從永州警方的處理過程來看,說了好聽一點叫有罪推論,先把你當犯人抓起來,然後找你無罪的證據(會不會找還另說),說難聽了叫懶政,只看了表面就開始和稀泥。

如果沒有微博維權,男生會面臨什麼呢?

首先肯定要找一個好律師,國內律師的收費標準層次不齊,這樣的刑案律師收費大概在1萬到5萬不等,並且會告訴你不保證可以無罪辯護。

男生在看守所裡呆半個月是至少了,然後偵查,起訴,一審至少要3個月時間吧,每天都為了這個破事跟律師溝通,找證據,協商解決方案。

最重要的是,那個猥瑣男還提出20萬的賠償,這個時候律師會告訴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0萬買個平安,不用坐牢,但是輕傷緩刑是肯定要判的。

於是男生會忍著噁心,低三下四的和猥瑣男溝通賠償金額,上醫院探望,跟供祖宗一樣供著猥瑣男,忍受猥瑣男無限的嘲諷和嘴臉。

可能在律師和警方的協調下,最終猥瑣男同意10萬私了,但是法律流程還是要走一遍,於是男生被判了緩刑,留了個案底。

這就是見義勇為的代價,一腳15萬,加上身心的一萬點暴擊傷害,以及一個案底。

想想又覺得後怕,男生運氣好,上了熱搜,但又有多少類似的案件是沒有上熱搜呢?

於是有人要說了,如果私下裡還有很多類似的「冤案」,這說明法律有問題,有必要修改法律。

怎麼說呢,站在情理角度,我贊同這個說法,看到見義勇為反而判刑,我們的第一反應就是義憤填膺,法律無法做到伸張正義還叫什麼法律?

但實際上,從法理的角度講,現代法制是不鼓勵私力救濟的。

也就是說,碰到違法犯罪了,你不能路見不平一聲吼,必須等警察叔叔來處理。英雄救美,俠客除惡之類是都是小說裡的情節,雖然這東西沒擺在明面上說,但實際上法律是反對的。

這是社會的進步,也是社會的退步,因為在法治社會,只有執法機關才有執法的標準,究竟是暴利逮捕,還是就地正法。

就個人而言,每個人對違法犯罪的容忍度不一樣,如果人人都用這種樸素唯物主義的想法來衡量執法標準,我們又回到了曾經俠客行的時代。

就拿這個猥瑣男來說,他蹭了一下女生的胸部,噁心嗎?噁心。但是不是真的十惡不赦到應該被打斷骨頭呢?

平心而論,不至於。

但是如果這個行為是警察在追逐過程做的,那這傢伙骨頭斷了白斷,因為警察代表司法機關,有權揚善除惡。

所以碰到這種事情正確的做法是扯住他的衣服,或者抱住他,不讓他離開現場,如果在拉扯過程中,他自己摔倒導致骨折,這跟你就沒半毛錢關係了;如果他反抗,你就可以幹他(還是要掌握尺度),這個算正當防衛。


因為「踢」是一個主動進攻的行為,很難界定你究竟想主觀報復還是阻止他離開,而「扯」或者「抱」都是被動防守的行為,主要目的是讓犯罪嫌疑人不離開犯罪現場。

法官斷案的時候,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非常重要的判斷依據。

但你說一個正常人碰到這種事有一點點可能是保持理性嗎?

很難,反正我是做不到。

身體的動作是本能的反應,誰還跟你分扯,抱,踢,打?

所以當本能佔了上風,就會多了很多法律風險,尺度沒掌握好就進去了,並不是每個人都有像這個男生那樣拯救過世界的運氣。

大量事實告訴我們,不要見義勇為,不要打抱不平,遇到問題打110不花錢,只有人身受到威脅了才可以反擊。

人是可以被教育的,南京彭宇案就教育了我們不要隨便扶老人不是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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