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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青島全搜索

市社保中心關於中央駐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 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準備期清算工作的通知

2020-12-20 21 : 36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機關各處室、各分中心、檔案館:

為做好我市中央駐津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清算工作,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準備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屬地參保工作的通知》(財社〔2019168號)和《市人社局關於中央駐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準備期清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92號)文件要求,現就駐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準備期清算工作中有關業務經辦流程規定如下:

一、登記經辦業務

(一)申報繳費工資

各駐津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駐津單位」),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規定申報201410月至納入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以下簡稱「準備期」)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的上年度平均繳費工資,用以核定「準備期」補徵集基數。

對於在「準備期」內辦理過調動或辭職辭退的人員,由原工作單位申報其「準備期」內的繳費工資;對於已退休的人員,由原工作單位為其申報退休前「準備期」內的繳費工資;對於已辦理死亡或跨統籌轉移等原因減少的人員,由原工作單位為其申報辦理減少前「準備期」內的繳費工資;對於整建制轉移、撤銷、轉制等原因,原單位註銷的,可由現單位申報原單位工作期間的繳費工資。已繳納我市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納入我市統籌的時間統一為20163月,因此該類人員「準備期」截止時間為20162月。

(二)核定調整費率減徵集

駐津單位應為「準備期」在我市繳納原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辦理核定調整費率減徵集業務,將原費率調整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規定的費率,調整後的差額部分,用於衝抵當月及以後月份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結算金額,無法衝抵的辦理退費。

(三)核定「準備期」補徵集

對於「準備期」內未繳納我市原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分中心應根據申報的繳費工資及時間,為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核定基數補徵集。

對於「準備期」內已繳納我市原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根據申報的繳費工資及時間,為其核定職業年金的核定基數補徵集,如申報的繳費工資高於原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且原繳費基數未達到上限的,還應為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調整基數補徵集。

(四)發出徵集通知

對於「準備期」內未繳納我市原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準備期」補徵集金額單獨發出徵集通知,不參與當月結算。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為準備期補徵集金額與應支付養老待遇衝抵後差額。對於「準備期」內已繳納我市原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職業年金的核定基數補徵集及其基本養老保險調整基數補徵集參與當期結算。

(五)一次性躉繳退費

對於駐津單位「準備期」清算工作開始前達到退休年齡,並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42)文件規定,辦理了一次性躉繳業務的人員,應自「準備期」補徵集業務辦理後的次月,至社保分中心辦理一次性躉繳退費業務,按「準備期」補繳費的月數對原躉繳費進行退費,並通知支付部門重新為其核定待遇。

二、養老待遇支付經辦業務

(一)應付養老金掛帳

對駐津機關事業單位單位準備期內支付的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含年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進行掛帳處理,生成並列印《駐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掛帳名冊》。

1.掛帳時間

改革前退休人員掛帳開始時間為201410月,結束時間為納入統籌之月上一個月。準備期退休人員掛帳開始時間為待遇開始之月,結束時間為納入統籌之月上一個月。死亡人員掛帳時間截止月份為死亡當月,對於系統中不存在喪葬費支付記錄的,同時進行喪葬費掛帳。

2.年待遇根據納入統籌時間確定掛帳次數。

3.在參保單位對《駐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掛帳名冊》信息核實確認無誤後,進行掛帳匯總。

(二)待遇支付確認

對已完成準備期清算的駐津單位,在完成清算的次月進行待遇支付確認,按照該單位應支付金額計入《支付表》。

(三)過渡期退休人員兌現新待遇

對已完成待遇支付確認的單位,兌現過渡期退休人員新待遇,差額自待遇開始之月起補(減)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把握政策嚴格經辦。駐津單位「準備期」清算工作應按我市工作要求如期完成,對於逾期未辦理相關業務的用人單位及工作人員,可按規定通過正常補徵集或調整基數補徵集流程辦理,由此產生的滯納金等補繳費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其他各類非我市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納入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且應進行準備期清算的,其清算方式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二)主動服務加強配合。按照人社部及我市統一要求,各分中心應主動對接轄區內駐津單位,做好政策宣傳及經辦服務,確保「準備期」清算工作有序開展。

(三)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各分中心要在嚴格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礎上,加強經辦大廳人流總量控制,有力有序疏導分流,根據實際情況開闢綠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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