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向企業養老保險過渡;人社部要求落實方案需在5月底前備案
不是所有事業單位,都納入了《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改革範疇。
昨天記者獲悉,人社部、財政部已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中,將改革的範疇給予了清晰的劃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中公益一類、二類參與養老保險並軌改革,而新聞媒體等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將逐步向企業養老保險過渡。
這意味著,以後公益三類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將與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不在同一個「池子」。
人社部的通知規定,作為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並軌」政策的落實,各地方的實施辦法按規定需在5月底前報人社部備案。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才能參加養老改革
今年1月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進行養老金並軌改革。由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帳,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很多人,所有事業單位都將參與這次改革,並與機關單位一道,在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外,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單獨建帳。
其實,記者查詢發現,該《決定》規定的對象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即使在事業單位工作,但沒有編制也沒辦法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人社部、財政部已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進一步明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公益三類」事業單位養老逐步企業化
按照人社部等已出臺的政策,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改革中,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由財政、個人繳費實現參保;對差額撥款單位,由財政、單位、個人繳費實現參保。對自負盈虧的公益三類事業單位,最終將參加企業養老保險。
這與之前公布的職業年金做法稍有差別。作為養老金並軌的重大舉措之一,國家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強制性推進的職業年金,只分為兩類,一類是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由單位、個人繳費實現;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帳積累。
這種表述,實際上是說,在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裡,只要有編制,都要建立職業年金,而職業年金是與企業年金相對的,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特有範疇。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楊燕綏分析,對於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支出屬於必須負擔的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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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福建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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