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老衲介紹了,國家公文只能用郵政專遞(我知道順豐快,可是真的不能用順豐寄公文啊【慧濟法治小課堂第十七期】),但是老衲今天要說,即使不是國家公文,最好也使用郵政的EMS。原因如下:
第一,權威——EMS是唯一適格寄遞人
在我國,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中國郵政是唯一具備寄遞信函資格的主體。依據《郵政法》第五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郵政法實施細則》(下稱「郵政細則」)第四條「未經郵政企業委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象、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所以如果擅自選擇其他快遞公司郵寄可能會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質疑。
第二,可靠——EMS拒收可視為送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下稱「郵寄送達文書規定」)第十一條「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籤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而法院專遞便是中國郵政EMS的一個承運項目。可見該原則可以推而廣之,比如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所以使用EMS郵寄文書,拒收視為送達。
第三,便捷——EMS使舉證責任倒置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在保證期間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沒有保證人對郵件籤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在債權人能夠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又依據「證據規則」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見,通過EMS郵寄文書並在寄單上註明所寄內容時,只需要提供郵件寄單即可證明送達事實,或可在郵寄前將所寄信函與寫明信函主要內容的寄單一同拍照保存更能保證萬無一失。此時,若對方否定送達事實,則需要就此舉出反證,相當於將證明責任向其倒置。
綜上所述,雖然郵政有這些那些毛病,但是畢竟是姓「公」啊,所以在重要文件方面,最好選擇郵政EMS,即郵政特快專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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