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謀利益假結假離婚姻關係豈能兒戲
漫畫/高嶽
近年來,為了謀取某種利益而假結婚、假離婚的現象屢見不鮮,「喜氣洋洋」領離婚證這類怪事時常上演。這其中,有的是為了買房享受貸款優惠、有的是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有的是為了在拆遷中獲得更多補償等等。在這些人的眼中,婚姻已經成為突破政策限制、獲取灰色收益的「籌碼」。《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近年來重慶法院受理的幾起涉及「假婚姻」的案件,這些鬧上法庭的「假婚姻」夫妻,大都以悲劇收場,「假婚姻」帶來了「真風險」。
為遷戶口結婚過渡
對方反悔索賠萬元
□ 本報記者 戰海峰
□ 本報通訊員 甘悅倩
解某(女)與田某(男)原為夫妻。多年前,兩人在重慶市南川區某村自建房屋一棟,當年並未辦理房地產權證。現兩人想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必須提供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然而,早年間為購買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兩人已將戶口遷出該村。
為了取得房地產權證,夫妻倆心生一計:兩人先「離婚」,然後由解某和該村其他男子「結婚」,通過夫妻投靠方式,將解某的戶口遷回該村。待解某與該男子離婚後,再與田某復婚,即可辦理產權證。隨後,解某找到該村離異多年的鄭某,向鄭某提出「假結婚」以遷回戶口,隨後解某向鄭某支付500元誤工費,並承諾事後再給鄭某500元,鄭某欣然應允。
2020年5月,解某與田某辦理了離婚手續,又與鄭某領了結婚證。而此時,鄭某卻反口了,要求解某支付上萬元補償。解某無奈,只能提起離婚訴訟。
南川區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續的重要基礎。本案中,原告解某為實現遷戶口、辦房地產權證的目的,與被告鄭某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並未建立夫妻感情,也未共同生活,沒有夫妻感情可言,婚姻存續已無必要。據此,依法判決準許解某與鄭某離婚。
承辦法官表示,婚姻本是莊嚴神聖的承諾,出於利益而弄虛作假,後果遠比預想複雜。即便二人約定假結婚、假離婚,但從事實和法律層面來看,婚姻登記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對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均會產生影響。在作出選擇之前,應當理性思考、謹慎對待。
為獲補償假意結婚
拆遷取消雙方涉訴
□ 本報記者 戰海峰
□ 本報通訊員 劉韋
李某(女)與胡某(男)通過網際網路相識,網聊過程中,胡某告訴李某自己居住的地方要開發,房屋要被拆遷,如果兩人結婚,李某便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的人頭費,李某還可以保管胡某拆遷所得的一半。
李某聽後非常心動,同意與胡某結婚。胡某給李某匯款1萬元後,李某從四川省夾江縣來到重慶市南川區,兩人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後雙方籤訂協議對將來拆遷款進行了約定。婚後3天李某獨自一人返回四川夾江縣居住生活。後拆遷計劃取消,李某將胡某訴至南川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庭審中,胡某認為,如果雙方離婚,李某需退還其支付的各項費用共23280元;因為婚後胡某曾生病住院,李某應承擔胡某住院期間醫療費及護理費的一半計17700元;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萬元。
承辦法官認為,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錢財。本案原、被告以獲得國家徵地拆遷補償款為目的登記結婚,帶有主觀惡意。雙方結婚三天便分居,後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可見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可以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對於被告胡某主張原告李某退還23280元,其中,因胡某為達到結婚的目的而向原告轉帳11900元可視為彩禮,雙方僅生活三天後再無往往來,該筆費用應予以退還。對於醫療費、護理費,由於雙方並無實際意義上的夫妻關係,彼此都未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法院不予支持;胡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原告李某與被告胡某婚姻關係;原告李某退還被告胡某彩禮11900元。
為逃債務辦理離婚
共同別墅險歸他人
□ 本報記者 戰海峰
□ 本報通訊員 喬宇飛
餘某(女)與汪某(男)原系夫妻關係,兩人於2006年登記結婚,多年來夫妻和睦,家庭幸福。兩人婚後育有一子一女,併購有江北區別墅一套,登記於汪某名下,價值約600萬元,一直未裝修入住。
2013年,汪某在一次飯局上認識了會某,兩人逐漸發展成了婚外情對象。直到汪某的出軌行為被餘某發現,會某才得知汪某系已婚,兩人短暫分手。餘某選擇了原諒,但沒過多久,汪某就再次與會某恢復婚外戀關係。
2019年9月,由於夫妻兩人所經營的公司負債嚴重,汪某以保護妻兒為由,勸說餘某離婚不離家,於是兩人辦理了離婚登記,但未對江北區別墅進行處理。離婚後的餘某、汪某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個月後,餘某無意間發現別墅已經裝修,並且會某還居住在其中。餘某氣憤之極,要求會某搬離別墅,雙方發生爭執。
2019年11月,餘某與汪某復婚。2020年2月,餘某發現別墅竟然登記在了會某的名下。餘某經過查詢,發現在一個月前丈夫汪某與會某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別墅賣給了會某,並辦理了過戶登記。餘某發現後訴至重慶市江北區法院,請求會某返還涉案別墅。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汪某未經餘某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系無權處分。本案中,會某在明知汪某系已婚,其所出賣的別墅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仍然與其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會某的購買行為並非出於善意,因此應當將別墅予以返還。經多次組織調解,在法官耐心的釋法析理下,最終,會某將別墅返還餘某和汪某。
相約離婚不願復婚
財產約定依法撤銷
□ 本報記者 戰海峰
□ 本報通訊員 邱元君
楊某與程某原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兒一女。2016年,兩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一》)約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子女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承擔生活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宅一套和貨車一輛歸男方所有,女方自願放棄分割。」
離婚當晚,楊某與程某又籤訂另一份離婚協議書,約定:「今程某與楊某達成協議離婚已辦理,如一方背著另一方另找伴侶,則雙方共同所有的房產歸女方所有。如真實離婚,男方自願拿出房產的一半歸女方。」隨後,雙方又籤訂第三份協議書,約定:「由於沒有考慮周全,兩個小孩未成年,特此申明假離婚……」
然而,楊某在這之後多次要求復婚均程某被拒絕,遂將程某訴至銅梁區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原、被告籤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的約定,並判決原告對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享有50%的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分割財產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一方可請求撤銷協議。綜合三份協議,離婚及財產分割均非原告真實的意思,原告籤訂《協議一》系以復婚為條件,但被告離婚後拒絕復婚,對原告構成了欺詐。儘管一旦登記離婚,即從法律上宣告了雙方婚姻關係的結束,具有不可逆性,但對財產分割部分,因《協議一》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系原告在受被告欺詐的情況下違背其真實意思而籤訂,原告可請求撤銷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不予處理。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原告楊某與被告程某所籤訂的《協議一》中有關於財產的約定。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老胡點評
結婚與離婚不但是人生中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更是人們生活中莊嚴神聖的事情,因此,人們應當對其慎之又慎,決不能草率從事、視同兒戲,更不能見利忘情、弄虛作假。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為了鑽政策的空子、逃避法律的約束,以獲取額外利益和不法之財,挖空心思、絞盡腦汁,把神聖的婚姻當作了可以任意操作的工具,肆意上演假結婚、假離婚的鬧劇,通過欺詐手段矇騙世人及執法司法部門。
假結婚、假離婚的頻繁發生,既反映了一些人法治意識淡薄、誠信觀念缺失、對婚姻缺乏嚴肅認真的態度,也折射出我們在政策制定和制度設計上還存有漏洞,還有不盡合理、不盡完善、不盡嚴密之處。
因此,有關部門在深入宣傳民法典時,應當深入淺出地普及我國婚姻制度的有關規定,使人們懂法、守法、尊法,令民法典中的誠信原則入腦入心。同時,各級政府及執法司法部門在政策制定和制度設計上還需進一步周全、合理與嚴密,不給企圖在結婚、離婚問題上弄虛作假之人以可乘之機。
胡勇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