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自2018年2月1日起,深圳市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價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統一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該規定有效期5年。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租計徵)的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後15日內。
異地納稅人在深提供建築服務辦理增值稅預繳申報時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異地納稅人在深圳辦理「增值稅預繳申報(建築服務)」業務時需要準備資料如下: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2份;
(2)與發包方籤訂的建築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1份;
(3)與分包方籤訂的分包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1份;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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