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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洋債案開庭情況
2020年9月3日至9月4日,投資者時浻等498人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志樟、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因五洋建設發行公司債券「15五洋債」、「15五洋02」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之代表人訴訟四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證據交換並開庭。
這一代表人訴訟有四位訴訟代表人王放、孔令嚴、陳正威、葉春芳,其中,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為葉春芳之特別授權代理人。這四位訴訟代表人的涉訴訴請標的合計8388.9798萬元。在本案中,已參與訴訟的496位債券持有人已超過債券持有人總數的一半以上。另外,據消息稱,該案訴訟標的合計金額約為8.1億元。該四案的生效判決的法律認定、原則與精神,將會適用於參加代表人訴訟的其他案件。
五洋債案是一起基於欺詐發行行為與債券實質性違約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其中,債券發行人、控股股東與債券發行交易服務機構等相關方,被債券持有人訴稱共同侵犯了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利,要求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
由於五洋建設發布五洋債無法按時兌付本息的公告,引爆了五洋債實質性違約事件,這是讓資本市場廣泛關注的中國債券市場首例欺詐發行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將可能成為中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建立20年間訴請金額最大的案件,也成為中國首起證券訴訟訴訟代表人案,該案還直接催生出五洋建設破產重整案(在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審理)。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該案,組成了民二庭庭長餘晟法官為審判長的合議庭進行審議。早在2020年3月13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新聞媒體刊登《「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公告》,宣布採取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審理該案,通知相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登記。該案成為《證券法》新修訂以來並於2020年3月1日實施以來,普通代表人訴訟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領域的首次司法實踐。
9月3日的證據交換中,四位訴訟代表人共同提呈了20份公共證據及20餘份個體證據,五洋建設提呈了2份證據,陳志樟提呈了8份證據,德邦證券提呈了35份證據,大信會所提呈了7份證據,錦天城提呈了11份證據,大公信評提呈了5份證據,當庭,雙方進行了質證。
9月4日的庭審中,原被告十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均參加庭審。杭州中院對本次庭審作了網絡直播。
原告方說明了訴訟的事實與理由,被告方作了答辯。。
德邦證券找了三位專家輔助人發表專業看法,兩位專家輔助人到庭並接受雙方律師的質詢。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著下列焦點問題展開辯論:原告是否適格。被告是否需要賠償。
雙方沒有進行調解,法庭當庭亦沒有進行宣判。兩天庭審共歷時10小時。
之前,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債券持有人趙某、陳某等十六人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志樟、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等六被告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十六案,曾於2019年5月13日至14日在杭州中院首次開庭,當時庭審共進行了8小時。該十六案至今未判。
(二)五洋債案歷程
五洋建設《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稱,「15五洋債」的債券名稱為:「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債券代碼為:122423,2015年9月1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債券期限:3年,債券存續期第2年末附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為2015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付息日期: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4日。發行總額:8.0億元。債券票面金額:100元。發行價格:按面值平價發行。投資者有回售選擇權。
五洋建設《2015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稱,「15五洋02」的債券名稱為:「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債券代碼為:122454,2015年11月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債券期限:5年,債券存續期第3年末附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為2015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付息日期: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1日,後因「15五洋債」違約,根據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15五洋02」未償還債券的本息於2017年8月22日立即到期應付。發行總額:5.6億元。債券票面金額:100元。發行價格:按面值平價發行。投資者有回售選擇權。
2017年8月3日,五洋建設債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德邦證券發布《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的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稱五洋建設因未按規定披露2016年年報與臨時報告,被上海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
2017年8月7日,五洋建設發布《關於「15五洋債」和「15五洋02」評級下調和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對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稱五洋建設債券評級下調,及因未按規定披露2016年年報與變更中介機構信息,五洋建設及相關人員被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設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稱五洋建設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7年8月15日,五洋建設發布《關於「15五洋債」無法按時兌付本息的公告》,稱五洋建設無法按時兌付「15五洋債」本息。
2018年1月18日,五洋建設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2018年7月10日,五洋建設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稱五洋建設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中國證監會認定,五洋建設存在:(1)以編制2012-2014年度虛假財務報表等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准;(2)以2013-2014年度虛假財務文件發行債券,致使非公開發行公司債披露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3)未按規定披露2016年年報與變更中介機構信息。對此,中國證監會擬作出五洋建設及五洋建設董事長、控股股東陳志樟等相關責任人處以共計4140萬元罰款,並對陳志樟採取罰款、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終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董監高職務的處罰。
陳志樟系五洋建設的董事長、控股股東,持有五洋建設的股份16310.33萬股,佔五洋建設總股份的43.31%。2017年1月18日,五洋建設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中表明,陳志樟也因虛假陳述,也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與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德邦證券是五洋建設發行債券的主承銷商與債券受託管理人。2016年7月6日,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發布《關於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8年9月7日,德邦證券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調查通知書的公告》。
2019年11月11日,中國證監會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德邦證券、周丞瑋、曹榕等六名責任人員)》,對德邦證券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大信會所是五洋建設發行債券的會計師事務所。2019年1月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鍾永和、孫建偉)》。
錦天城律所是五洋建設發行債券的律師事務所。根據債券持有人提供的杭州市西湖公證處(2019)浙杭西證民字第5136號《公證書》,該律所被債券持有人訴稱其沒有注意並披露在五洋建設與德邦證券的關聯股權關係。目前,對於該訴稱,並沒有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司法裁定的支撐。
大公信評是五洋建設發行債券的資信評估機構。2018年8月17日,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發布《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信息(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2018年8月27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從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的角度,本案大多數被告已被中國證監會或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因存在證券欺詐發行與信息披露違規而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故虛假陳述實施日應確定為兩個債券的上市日即2015年9月10日和2015年11月2日,虛假陳述揭露日應確定為2017年8月11日即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告日。投資者提起索賠範圍包括:債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律師費等。
對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8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的規定,權益受損的債券持有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五洋建設等各被告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損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對觀望的債券持有人的提醒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預計,五洋債案一審判決後,敗訴或部分敗訴的一方或多方都將一定會上訴至二審法院,而依照民事訴訟的進程,該案能在2021年年中取得生效判決,已經屬於相對樂觀了。
五洋債案中,雖然產生了幾個行政處罰決定,而主要處罰決定為中國證監會對五洋建設、陳志璋等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籤發日為2018年7月9日。因此,依照民事訴訟法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涉及該處罰決定的訴訟時效到期日應為2021年7月9日。觀望待訴的債券持有人宜應儘早安排提起訴訟,以免在過了這個日期後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爭議。目前,無爭議的法律保障時間還有十個月。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廣大的五洋債投資者展開徵集,權益受損的五洋債券持有人可以向前述律師的訴訟團隊委託辦理提起索賠訴訟事宜。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和利息損失等。
律師服務採用風險代理模式,即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行支付,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律師不應對訴訟結果做出承諾。
宋一欣律師認為,可訴的五洋債虛假陳述賠償案適格原告應為:購買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第二期)並於2017年8月11日時仍持該債劵,無論行使回售選擇權與否的因五洋建設實質姓違約而權益受損的債券持有人。
投資者索賠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2)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開戶信息單。(3)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及對帳單原件(從首次買入該債券至今)。如兼有普通帳戶及融資融券帳戶的,或如有多帳戶的,皆應提供,並予以註明;如交易次數頻繁,請提供Excel表並電郵。(4)自我估計的投資損失差額。(5)包含地址/電話/手機/郵箱在內的詳細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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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執業證號: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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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律師個人簡介)
1992年起律師執業,現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為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銀行法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副會長。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法律服務及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執業至今,為10000餘件/起證券訴訟事務或股東糾紛事務提供過法律服務。
起草過《律師代理投資者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業務操作指引》。編著有《證券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股市維權》、《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裁判文書彙編》、《董事責任保險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