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話題 | 張玉環案:哪些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2020-09-25 希君律所

點擊上方藍字關注我們


小貼士全文共計5000字,閱讀約需15分鐘。



案件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年僅6歲的張磊和4歲的張翔忽然失蹤。次日,被發現死在附近的下馬塘水庫內。

(下馬塘水庫 來源:騰訊網)


南昌市公安局作出法醫學鑑定書,證實張振榮、張振偉均為死後被拋屍入水,張振榮為繩套勒下頦壓迫頸前窒息死亡,張振偉系扼壓頸部窒息死亡。


時年26歲的同村人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嫌兇。


之後,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1月26日作出(1994)中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3月30日作出(1995)贛刑終字第89號刑事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重審,於2001年11月7日作出(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書對當時的情況是這樣認定的:

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張玉環從責任田拖禾草回家時,看見男童張振榮、張振偉在他家的屋簷下玩,將臺階上的土往階下扒,聯想到張振榮以前打過他兒子,還倒掉過他家的油、鹽,很生氣,即衝過去打了張振榮兩巴掌,並罵道:「你這個狗吃的又在這裡害人。」張振榮被打後用手抓張玉環,將張玉環兩手手背抓傷出血。張玉環更加氣憤,將張振榮拖至其兄堆放雜物的房內,用手掐住張振榮的頸部,直至其不能動彈。接著,張玉環持木棍朝張振榮胸、背部擊打數下,又用麻繩順著張振榮的嘴角兩側往後頸部猛勒數分鐘,致張振榮窒息死亡。張玉環害怕殺人罪行敗露,又將還在屋前玩的張振偉提進房內,用手猛掐張振偉頸部,致其窒息死亡。隨後將兩具屍體藏好,繼續到田裡拖禾草。當天晚上,張玉環借到曬穀場看稻穀之機,將張振榮、張振偉的屍體裝進麻袋,用板車拖至曬穀場,後又背著兩具屍體,拋至下馬塘水庫裡,並將麻袋扔在離屍體十幾米遠的水中。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依據是:

1.在拋屍現場提取的帶有補丁的麻袋和在被告人張玉環家查獲的作案用的麻繩,結合張玉環的供述等證據,證明張玉環用麻繩勒死張振榮,用麻袋裝屍拋屍;2.被告人張玉環穿過的工作服上沾的麻袋纖維與從下馬塘水庫打撈上來的麻袋都是黃麻纖維;3.張玉環左食指和右中指的掌指關節背側存在傷痕,該傷痕手抓可形成,損傷時間約有3-4天;4.被告人張玉環所作的兩次有罪供述等等。


一審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稱,其沒有殺害兩被害人的犯罪動機,其在偵查階段所作的兩次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11月28日作出(2001)贛刑一終字第37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並核准原判。

判決生效後,張玉環及其家人不斷進行申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1日作出(2018)贛刑申27號再審決定書,決定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2020年7月9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張玉環故意殺人申訴一案。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

拋屍現場附近提取的麻袋以及在張玉環家中提取的麻繩與本案或張玉環缺乏關聯,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證據證明麻袋與麻繩與本案存在關聯。原審認定被害人張振榮將張玉環手背抓傷出血,缺乏證據證明。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證據證明張玉環兩手手背上的傷痕系張振榮手抓所致。原審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缺乏痕跡物證證明。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證據證明張玉環哥哥的房間是第一作案現場。張玉環的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是張玉環的供述缺乏穩定性,存在從不供到供再翻供的變化。二是張玉環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存在明顯矛盾。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玉環的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鎖鏈。原審認定張玉環殺死張振榮、張振偉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最終判決被告人張玉環無罪。



(江西省高院再審判決書 來源:新浪微博)


至此,張玉環已經被羈押了9778天。是目前我國公開報導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含冤者。



1.判決書中的「疑罪從無」是什麼意思?


(江西省高院再審判決書 來源:新浪微博)


「疑罪從無」是司法機關認定刑事案件待證事實應當遵循的重要證據法則, 是現代法治國家處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 亦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明文確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何為疑罪?通常而言,疑罪是指已有相當證據證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 但全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尚不能確認被告人就是真正的罪犯。疑罪從無,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出現這種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證明有罪的兩難情況下,從法律上推定為無罪的一種處理方式。有句話說「寧可錯殺一千也不可放過一個」,這屬於「疑罪從有」。而疑罪從無可以簡單理解為,「寧可放過一千也不錯殺一個」。

綜合全案來看,本案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鎖鏈,因此法院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判決張玉環無罪。

2.張玉環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019年我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張玉環案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可主張3390521.5元。

除了上述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以外,張玉環還可以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3.為何沒有律師為其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而張玉環當年在被審判的過程當中,並沒有律師為他辯護,這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過程有關。

我國《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制定以來,共經過三次修改,分別是1996年、2012年、2018年。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是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即79刑訴法只規定了盲聾啞或未成年情況下,必須要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而1996年修改過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除了盲聾啞或未成年情況,96刑訴法第一次規定了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12刑訴法將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將精神病人、可能被判無期的犯罪嫌疑人納入進來。這一規定也被18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沿用。

因此,由於張玉環案前兩次判決發生在1995年,在這個過程當中由於刑訴法並沒有相關規定,所以兩次判決沒有律師替其辯護是正常的。而96年刑訴法修改之後,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若之後的審判程序當中還沒有律師為其進行辯護,明顯是違反程序原則的。

4.不是兩審終審了嗎?為什麼還能申訴?

我國刑事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


《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但是,如果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對於申訴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依法對案件進行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刑訊逼供者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此前接受採訪時,張玉環要求追究司法機關刑訊逼供人員的責任,並說出了一些刑訊逼供者的名字。張玉環前妻宋小女也表示:「我也要追究他們,因為他們害的我三母子全家、張玉環太可憐了。追責可以嗎?我的要求過分嗎?」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對於刑訊逼供罪是這樣規定的: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但是,我國刑法對於追訴時效有特別的限制。所謂的追訴時效是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八十七條對於追訴時效期限是這樣規定的: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由於刑訊逼供一般情節最高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根據追訴時效期限,經過五年之後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倘若張玉環案當中確實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那麼有可能因為追訴時效已過不能再追究刑訊逼供者的責任。難道說刑訊逼供者就不能再被處罰?這也未必。


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是這樣規定的: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如果張玉環或者辯護律師在追訴期限內,曾向司法機關提出被告有被刑訊逼供的線索,司法機關就不能置之不理。如果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那麼對相關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就不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因此,對刑訊逼供人員進行追責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



被關押9778天的張玉環被改判為無罪,與一些「亡者歸來」、「真兇再現」的案件不同,這個案件是真正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被改判為無罪的。當然,遲到的正義永遠是非正義。即使有國家賠償,逝去的年華永遠也回不來,誰的人生都經不起折騰。張玉環雖然恢復了清白,但27年前殺害孩子的兇手到底是誰?

希望早日查出真兇。


——The End——


相關焦點

  • 張玉環案|宋小女值得誇,但也別誇過頭了
    「張玉環殺人案」改判後,他的前妻上了熱搜。從1993到2020,9778個日夜,張玉環終於走出灰濛濛的四角天地,與家人相擁。這份遲到了26年的正義被各家媒體爭相報導,在社交媒體上掀起了討論的熱潮。然而戲劇化的是,在這個摻雜著血與淚、關聯著權柄與公平的案件裡,相較於法理上的追責與反思,人們關注得更多的卻是「冤獄時期的愛情」。
  • 張玉環案給我們的啟示
    張玉環,緣於1993年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年僅6歲和4歲的兩名男孩,被殺後拋屍案有關。 這個百餘戶人家、平日冷清的張家村熱鬧了,網絡熱鬧了,村民的疑惑仍然存在,到底誰是殺害兩個孩子的兇手?網民質問著,為什麼讓張玉環等了27年,這到底是誰的錯?如果沒有張玉環哥哥張民強的堅持,沒有其前妻宋小女的執著,沒有現在網絡環境的透明,那麼張玉環還要等多少年?
  • 張玉環案:炒作出來的中國「好前妻」
    本來不想寫張玉環案的,因為這裡有太多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媒體所關注的焦點,基本上都是網絡上人為炒出來的熱點。但也正因為種種反常的現象,還是來一起聊聊這起蹊蹺的逆轉殺人案。2019年3月,江西高院對此案覆審。2020年7月,江西高院一審未宣判,2020年8月4日,江西高院認定張玉環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宣判其無罪,並向其道歉。到此,張玉環已被羈押26年,也獲得數百萬元的國家賠償。
  • 2020國考申論大作文:5大熱點話題,值得特別關注
    那麼哪些熱點話題值得注意呢?結合個人所思所想,馬哥認為5大熱點話題必須給予特別關注。區塊鏈應用眼下什麼話題最熱,當然是區塊鏈應用了。眼下全民開始研究區塊鏈,如果你不能說出個一二三,恐怕要被別人笑話。而前些天,一篇銀行系統內部專業研究區塊鏈技術以及應用的論文更是讓人們大開眼界。
  • 白巖松談張玉環案,冤案到底是哪個環節出的問題
    最近張玉環案被炒的沸沸揚揚,張玉環和宋小女兩個名不見經傳的人物成了目前各大網站的「網紅」,名字成了熱搜詞條,新聞一哥白巖松也對此事做了專門報導,並提出自己的觀點「27年,人生失去了多少,誰的人生都經不起折騰」。
  • 張玉環案,決不能成為一場被人們圍觀的盛宴
    幸在張玉環殺人案的最終判定,國家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對他實施了無罪釋放,為此,張玉環又在某律師的幫助下,申請了國家賠償。最近幾天,在新聞裡我們看到,張玉環終於拿到了這近500萬元的國家巨額賠償款。張玉環的想法,很樸素,也很現實,更是大多數老百姓最接地氣的想法。按說,當張玉環案件申請國家賠償,被國家機關判定可以獲得賠償並拿到賠償金後,這起案件,事關張玉環的那一部分,應該可以完結了。
  • 9778天,正義終於伸出了手,張玉環案給我們帶來的啟示
    那麼這次平反冤案事件在我看來呈現兩處值得我們深思的地方,一是長達26年的青春該如何讓彌補,這段「灰白」的人生失去的五彩斑斕該怎麼去圓滿;二是這件事情反映出的積極的一面是值得我們肯定的,他表現出了我國的法制又進一步的得到了完善,張玉環的名譽得到了維護,清白得到了證實。
  • 江西張玉環案,度日如年:內心備受煎熬
    文/金葉哥哥01看過「張玉環無罪後與前妻緊握雙手」,再對比上世紀末的「聶樹斌案」,前者重獲自由,少年歸來時早已變成老翁;後者的靈魂,永遠定格在那一刻。清末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這樣的悲劇時常被翻拍,究竟是個人的不幸,還是社會陰暗的一角。即便重獲自由,內心卻早已迷茫。02他在最後的陳述中重申冤枉,當年的刑訊逼供迫使他作出口供,超過26年的牢獄令他妻離子散,需要法庭還他公道。
  • 張玉環案:冤假錯案從何而來?
    張玉環,無罪釋放。無疑是這周微博上最熱門的話題。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經過25年的申述,2018年6月20日,江西高院已對張玉環案複查,並已通知律師閱卷其實這一切不幸都藏在他們的八字當中,接下來,我們從八字來看一個人如何招來飛來橫禍。
  • 侃整理|中 張玉環案報導梳理
    張玉環案是目前大眾關注的焦點之一,關於此案的報導很多,為了讓網友能夠更清晰的了解這條新聞,特整理和總結了目前關於此案的報導。由於內容過多特分為上、中、三篇。id=1674593333286797519&wfr=spider&for=pc 中國慈善家《對話張玉環:這不是一句道歉就能消除的問題》)  (申訴信下載自:https://new.qq.com/omn/20200809/20200809A045CH00.html 央視新聞 《張玉環案更多申訴細節披露:寄出五六百封申訴信 幾乎都石沉大海》)
  • 從愈演愈烈的張玉環案中,我們應該學會什麼?
    2010年4月30日,「被殺害」多年的趙振晌突然出現在村裡,和湖北佘祥林案情節幾乎完全一致,「死人」復活令趙作海得以昭雪。關注這些案件的人都會發現這些冤假錯案看似天災,實為人禍。法律體系是永遠的準則,法律本沒有錯,它只是在按照對犯罪者的懲罰標準去約束犯罪嫌疑人,在這些案件中官員的貪腐,時代的局限,都是造成悲苦的重要原因。
  • 對張玉環案,別急於替受害者說「遲到的正義」
    諸多所謂「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都是旁觀者的感慨,而不是受害者的聲音,當下熱議的張玉環案就是如此。是的,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之後,江西高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玉環無罪。9778天,是目前被羈押時間最長之後、被宣判無罪的申冤者。
  • 張玉環案+包頭案代理律師王飛:正義必勝
    【撰文/趙三軍 統籌/劉姝蓉】近日,張玉環案和包頭案先後成為全國輿論矚目的焦點,連續在各個媒體刷屏,而在這兩起大案中,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均參與了代理,他也成為同時代理這兩起大案的唯一的律師。8月7日,王飛向大白新聞暢談了代理這兩起大案的感受。
  • 張玉環案留給人們的反思
    近幾天來,社會上最為引人矚目的事件,莫過於張玉環案。張玉環案是發生在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的一起殺人案,由於家人和社會力量,久經周折,歷時23年的申訴,最終有江西省高院以疑罪從無宣判張玉環無罪,重蕕自由,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也就是近27年後,他是截止目前公開報導中,我國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 張玉環案事件始末,26年的監獄人生
    近日,一則關於張玉環的案子引起大家的關注並且迅速刷屏,張玉環案26年後再審改判無罪,張玉環案詳情回顧,到底是怎麼回事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3天後,鄰人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兇。
  • 陳劍導演評價張玉環案,長達27年的痛苦能用金錢衡量嗎?
    近日最受關注的事情,無疑是「張玉環案」,無罪判決的這一天,讓他和家人們等待了將近27年,9778天。從26歲背負殺人的罪名被帶走,到53歲被改判無罪,張玉環走了將近27年的伸冤路,他寫了五六百份申訴書,這期間的精神上的痛苦、內心的委屈、家庭的變故、失去的20餘年的青春等等,都是常人難以想像的。
  • 張玉環案:2234萬賠償金的背後,或許藏著一個天大的隱情
    流量操縱的提線木偶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萬餘元,成了最近的熱門網絡話題。以前媒體分析過,張玉環大概能獲國家賠償480萬左右。跟往常一樣,兩派觀點依然撕裂。讓她真正對張玉環產生懷疑的是,他接受央視白巖松採訪的那段視頻。(頭條搜索白巖松採訪張玉環案)視頻中,張玉環淡定的指證,普遍引起了外界對張玉環正是殺人兇手的質疑。網友說,張玉環情知說漏了嘴,短暫愣了一下,趕緊轉移了話題。
  • 張玉環案更多申訴細節披露 宋小女:追責可以嗎?過分嗎?!
    」「我們不想錯過任何一個機會。」張玉環哥哥張民強說,也許這個禮拜不寫,這個禮拜就可能錯過了哪位好心的檢察官或法官,就是這樣一種信念一直支撐著他們。「最大遺憾就是沒看到孩子的成長過程」張玉環寄給各個單位的申訴信有五六百封,但幾乎全部石沉大海。
  • 從張玉環案想到楊乃武!
    今天看到張玉環案無罪的新聞,感慨萬千!同治12年(1872年)餘杭舉人楊乃武被逼打成招。後經歷近四年家人拼命申冤,得以平反昭雪。成了歷史名案,試想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能翻案是多麼的不容易,得經過多少血雨腥風才能出如此結果。當年該案摘掉了一百多位大清官員的頂戴花翎,永不續用。
  • 張玉環案擬申請700萬國賠,有哪些依據?參考3起著名案例
    1993年,江西省張家村兩名男孩被人殺害並拋屍水庫,緊接著警方將鄰居張玉環鎖定為嫌疑人;之後,在1995年其被南昌中院一審判決犯故意殺人罪,並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張玉環不服提起上訴後,江西省高院曾以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之後一審法院再次以此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而維持原判,最終江西省高院在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