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矚目的民法典已經來到我們的生活中,作為我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自然少不了對婦女、兒童權益的特別保護。大家都知道民事訴訟時效是三年,但是民法典針對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作出了特殊規定,也就是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該規定的出臺打破了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受害未成年人成年後尋求司法救濟提供了機會。接下來我們看一組數據:
據聯合國統計,全球大約有10%的兒童遭受不同程度的性侵犯,我國的情況也並不樂觀。
2019年曝光性侵兒童案例301起,受害兒童逾800人,2020年的第一季度,全國檢察機關決定起訴的(性侵)兒童的犯罪嫌疑人就有4151人,但事實上,實際每天發生的遠遠多於這個數據,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很多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選擇沉默。這個現象和性侵行為的特點有一定的關係。
一、性侵害的定義以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生的方式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脅、權力、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關係,或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的傷害的行為。包括猥褻、強姦、介紹賣淫、強迫賣淫等。其中強姦和猥褻兒童的案件在此類案件中佔比較高。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院近兩年來先後發布多起相關指導案例來看,性侵未成年人的行為主要發生在以下幾種場合:
(一)最常見的就是發生在教育機構
即加害人利用其在學校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或管理者的便利條件,對其管理的學生實施性侵。
(二)其次是熟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性侵行為
這類案件熟人往往是鄰居也可能是家庭成員。利用孩子對其的信任對被害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最高比例達87.87%。
(三)第三種是值得我們特別關注的利用網際網路實施的新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這類案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與傳統的直接接觸實施性侵不同,加害人利用網絡完成犯罪行為。比如,加害人以招聘童星為名,要求被害人在線拍攝和發送裸照、視頻裸聊等方式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另一種則是藉助網絡的形式線上認識被害人、線下實施性侵犯罪行為。甚至出現加害人通過網約車對乘車兒童實施猥褻的案件。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發的救濟途徑
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為何頻頻發生?首先未成年人缺乏性防範意識,取而代之的更多是羞恥感,甚至有的孩子知道自己受到傷害卻害怕告知父母,就算告知父母,家長更多地考慮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隱私被迫選擇忍氣吞聲,放棄維權;有的即使報案了,也會因為缺乏證據導致公安機關無法立案。這些現象的存在反而更加助長了犯罪分子的氣焰。這也就是民法典對此類案件訴訟時效延長的一個出發點。
除此以外,我國法律針對未成年人性侵也有專門的規定。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性侵意見》」)中也規定:要嚴厲懲處性侵害幼女行為、校園性侵行為、對加害人的量刑要嚴格限制緩刑適用等內容,並對相關行為的從重處罰情節作了規定;加大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幫助及個人隱私權等人身權利的保護。《性侵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被害人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最近的兩會中,我們也聽到各種好的呼聲:我們的人大代表提出,對有性犯罪記錄的人員實施從業禁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資料庫並實現全國聯網、公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工作崗位不得錄用有性侵犯罪記錄者;建議將來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中能夠增加被性侵兒童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辦案人員應當以零容忍的態度面對性侵未成年人的行為、實現對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的保護。這些都是國家和社會對此類事件作出的努力,那麼我們家長應當怎麼做呢?
首先早早給孩子樹立性別意識,要告訴孩子什麼是隱私部位、如何保護自己的隱私部位。
經常關注孩子的身體、情緒有什麼異常變化,可以給孩子適當普及法律知識、如何應對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
如果真的有犯罪行為發生,家長應該將現有證據保存下來,如果擔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現問題,可以暫時選擇不起訴,等到孩子年滿18周歲再去維權。
孩子受到侵害後,往往要忍受來自家人、鄰居、同學等身邊人的歧視,似乎是受到侵害的孩子做了錯事,以致要承受各種壓力;在現階段,往往該類案件民事賠償標準過低,有些案件法院判決只賠償幾百元,甚至還難以執行;我們的社會中缺乏法律、社工、心理專業人員對受害人提供幫助,以致一些孩子無法得到救助。受害人在心理上遭受到的打擊更為嚴重:社會上的議論,同學的鄙視和欺凌,更是多年以後難以去除的心靈噩夢。
只有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共同發力,營造良好的兒童成長環境,才能讓兒童在藍天下健康成長。在案件發生後,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幫助孩子及時處理,給孩子以信心和力量,避免其性格扭曲、絕望、自殘、自殺等悲劇發生。
原標題:《維權課堂丨保護兒童 遠離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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