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每天花五分鐘熟知裁判規則,和優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維高度。本期與您分享執行複議案例。我們已推出多篇執行案例,輔助執行實務操作。調解書約定給付內容以違約為條件或附其他履行條件,履行調解書過程中,對是否違約、履行條件是否具備以及違約程度等爭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認定審查。
裁判要旨
給付內容的調解書作為執行依據必須明確具體,履行調解書產生違約責任爭議認定,應當由當事人另行訴訟解決。
實務要點
第一、本案申請執行人要求強制執行違約金1264050元。調解書可約定違約為條款來保障促進調解書履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對於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準許。
第二、核心問題在於履行調解書過程中,雙方對是否違約存在爭議。而爭議點依據是調解書的履行事實,對該事實的認定是執行機構還是審判機構認定。我們注意到違約事實的認定問題,立法機關並沒有明確是執行機構還是審判機構,但相關的案例顯示,調解書約定互負義務的,較為複雜,需要審判機構認定,這一觀點,並沒有完全排除執行機構認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三、調解書約定違約責任,調解書履行中產生的違約責任,是否存在不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尤其在互付債務下的履行抗辯權,均取決於調解書生效後的履行情況,執行機構不應當直接審查認定。理由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內容不明確如何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九、民事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違約為條件或附有其他履行條件的,對於是否違約、違約程度以及對方是否違約或所附的其他履行條件是否具備,執行法官難以判斷的,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告知當事人另行訴訟確認,但當事人之間就執行內容達成一致的除外。
第四、調解書作為執行的依據,與強制執行申請條件不能等同。執行申請是否符合強制執行的條件至關重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尤其是執行依據中給付內容明確的理解,具體到本案,宿遷中院對此評價「該調解書確認的調解協議內容,是在當事人原訂立的《鋼結構廠房製作、安裝合同》基礎上,對原《鋼結構廠房製作、安裝合同》內容的部分變更,並約定原合同未變更部分繼續有效。本案博嘉公司申請執行的內容是追究施工方意爾公司的違約責任,意爾公司否認有違約行為,且雙方對調解協議內容的理解也存在爭議。本案執行內容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之間的違約責任和其他權利義務應通過訴訟程序確認或協商解決。本案生效調解書沒有明確具體的給付內容,執行標的不明確,因此,不符合申請執行條件。」
案情介紹
一、博嘉公司與意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宿遷中院於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宿中民初字第0107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一、意爾公司繼續承建其與博嘉公司於2013年9月30日籤訂的《鋼結構廠房製作、安裝合同》中約定的鋼結構工程部分,該合同約定的土建工程部分不再由意爾重工繼續施工,尚未完成的土建工程由博嘉公司自行負責;二、《鋼結構廠房製作、安裝合同》中約定的鋼結構工程部分工程款總價仍為12257000元,意爾公司已經完成土建工程部分工程款為1031500元,合計13288500元。截止2014年10月,博嘉公司已經付給意爾公司工程款合計9075000元。三、意爾公司於本協議生效後三日內安排施工人員進入工程施工現場開始施工,博嘉公司於意爾公司開始施工之日起七天內支付工程款100萬元;博嘉公司於意爾公司完成廠房屋面板施工且牆面板進入施工現場後,再支付意爾公司工程款100萬元;博嘉公司在鋼結構工程全部竣工並通過驗收後十日內,再支付意爾公司工程款885000元,由於博嘉公司未能辦理工程備案審批手續導致無法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工程質保金1328500元,在工程通過驗收後一年內付清;四、意爾公司於本協議生效後60日內(雨雪天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施工的除外)完成《鋼結構廠房製作、安裝合同》中約定的鋼結構工程全部施工內容。在鋼結構廠房牆板安裝之前,博嘉公司應完成磚牆圍護及壓頂圈梁的澆築;在廠房窗戶安裝之前,博嘉公司應完成場地平整及夯實;在門安裝前,博嘉公司應提供室內標高。因博嘉公司土建部分施工導致不具備施工條件而引發施工延期的,所產生的損失由博嘉公司承擔。因土建部分工程施工導致鋼結構工程損壞已完成的鋼結構工程的,該損失由博嘉公司承擔;五、博嘉公司若逾期支付上述約定的工程款導致工程延期的,所產生的損失由博嘉公司承擔,博嘉公司同時應向意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0%作為違約金;因意爾公司的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意爾公司應支付博嘉公司尚未完成工程部分所對應的工程款30%作為違約金;六、《鋼結構廠房製作、安裝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在本協議中未有變更的部分,繼續有效。
上述調解書送達後,博嘉公司以意爾公司違反調解書第四、五項為由,於2017年4月24日向宿遷中院申請執行,要求意爾公司支付違約金1264050元。
二、意爾公司異議稱:1、博嘉公司申請執行期限已經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年申請執行期限。2、異議人已經按期完成鋼結構工程,不存在逾期情形。因博嘉公司沒有及時接收材料才導致工程推遲竣工。3、申請執行標的126405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博嘉公司無證據證明意爾公司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申請執行標的沒有計算依據,意爾公司已經按時完成全部工程,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駁回博嘉公司的執行申請。
博嘉公司辯稱:1、其沒有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宿遷中院(2016)蘇13執異162號裁定書認定2016年12月5日案涉工程才通過驗收。2、意爾公司申請執行博嘉公司,博嘉公司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沒有審查。3、博嘉公司主張的120萬元違約金因調解書不能確定,其已經向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三、宿遷中院作出(2017)蘇13執異45號執行裁定認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給付內容必須明確具體。本案執行依據是宿遷中院(2014)宿中民初字第0107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確認的調解協議內容,是在當事人原訂立的《鋼結構廠房製作、安裝合同》基礎上,對原《鋼結構廠房製作、安裝合同》內容的部分變更,並約定原合同未變更部分繼續有效。本案博嘉公司申請執行的內容是追究施工方意爾公司的違約責任,意爾公司否認有違約行為,且雙方對調解協議內容的理解也存在爭議。本案執行內容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之間的違約責任和其他權利義務應通過訴訟程序確認或協商解決。本案生效調解書沒有明確具體的給付內容,執行標的不明確,因此,不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異議人意爾公司有關博嘉公司申請執行標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異議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意爾公司有關博嘉公司超過申請執行時效及意爾公司不存在違約等異議理由,鑑於本案不符合申請執行條件,且是否存在違約問題需另案處理等情況,對該部分異議理由本案不作審查。裁定駁回博嘉公司對意爾公司的執行申請。
裁判要點與理由
江蘇高院認為:博嘉公司申請執行的依據為宿遷中院(2014)宿中民初字第0107號民事調解書主文第四項、第五項所確認的內容,博嘉公司認為意爾公司未按第四項內容按期完成施工,應按第五項明確的「因意爾公司的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意爾公司應支付博嘉公司尚未完成工程部分所對應的工程款30%作為違約金」內容予以執行,意爾公司應給付違約金1264050元(4213500×30%)。但從上述調解書主文中,不能得出意爾公司尚未完成工程部分對應的工程款即為4213500元,執行程序中無法進行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博嘉公司申請執行依據的民事調解書中雖確認違反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應給付違約金但未明確具體的給付金額,相關的給付內容不明確,本案不符合申請執行的法定條件,宿遷中院駁回博嘉公司的執行申請並無不當。裁定駁回複議申請人江蘇博嘉金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13執異45號執行裁定。
標籤:執行異議丨執行複議丨違約金丨調解書丨另案訴訟
案例索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執復169號「江蘇意爾重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審判長趙建華審判員唐志容審判員李晶),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1113)。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於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準許。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十九條 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承擔了調解書確定的民事責任後,對方當事人又要求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內容不明確如何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九、民事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違約為條件或附有其他履行條件的,對於是否違約、違約程度以及對方是否違約或所附的其他履行條件是否具備,執行法官難以判斷的,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告知當事人另行訴訟確認,但當事人之間就執行內容達成一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