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喜歡看劇的朋友們被一個消息給整懵了,《陳情令》的原著小說作者墨香銅臭,前幾天因為非法經營罪而獲刑。
一時之間,紛紛猜測出爐,也有人拿出去年浙江掃黃打非辦公布的袁某某夥同淘寶店鋪售賣淫穢書籍被刑拘的消息,認為她應該就是因為這件事獲刑的。
事情真的如此嗎?
根據裁判文書網上反饋的信息,法院以本案不適宜在網際網路公布的其他情形為由,對於刑事判決書並未公開,因此網友猜測更甚。
其實,從本案罪名來推測,同樣可以分析出不少東西。
先來看看墨香銅臭獲罪的罪名:非法經營罪。
什麼是非法經營罪?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懲罰的是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哪些是非法經營行為呢?
法條列舉出如下:一是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或者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也就是俗稱的專賣商品,比如香菸、白酒之類,沒有特許經營資格就瞎賣的,就有可能定這個罪名。
二是買賣經營許可證或批文,比如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
說到底,這種行為也是能夠接觸到的相關人員才可能構成,一般人還沒這資格。
三是未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
也就是涉及到各種金融業務,這也是特批才能做的領域,需要準入資格。
四就是其他了。
其他?其他包括什麼?
這其他可有學問了,具體來說,三天三夜也說不完,學過法律的人可能都知道,非法經營罪又被稱為口袋罪,意思是啥行為都可以往裡裝,只要法律法規不允許你做的經營行為,你一旦做了就有可能構成這個罪名。
雖然說是口袋罪,但罪刑法定,也不可能將行為隨便入罪,因此,各類司法解釋出爐,對這罪名予以補充。
而非法出版物也有部分歸屬於這個罪名。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35條第四項,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那麼,什麼是情節嚴重呢?
該解釋的第12條也規定了,經營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至3萬元以上、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都構成情節嚴重。
而根據網上流傳的墨香銅臭案涉及的金額和數量,都達到了這個標準,構成犯罪。
第三個問題,也是網友普遍關心的問題,墨香銅臭到底是因為非法出版獲刑?還是因為寫小黃文獲刑?
從所定罪名來看,很可能本案定罪的情節並非小黃文問題,而只是非法出版。
細心的讀者可能注意到了,我前面提到的定非法經營罪的條文,是排除了該《解釋》第一至十條的行為的。
為何如此呢?
原因就在於,該《解釋》第一至十條,規定的正是一些非法出版中的特殊行為,比如侮辱、誹謗、歧視等,構成其他罪名,而非非法經營罪。
其中,《解釋》第8條,規定的正是與淫穢物品相關的行為,達到一定數量情況的,就可能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而本案判決的並非這個罪名,而只是非法經營罪,則說明要麼尚未涉及相關行為,要麼就是數量未達到刑事追究的標準。
而鑑於該罪名的數量標準比非法經營罪數量標準更低,則本案更可能的情況是所涉出版物並未定性為淫穢物品,因而不構成該罪名,而只定了非法經營罪。
近年來,網絡寫手行業越來越發達,但暴露出來的與寫作相關的犯罪行為也越來越多,靠文字吃飯並沒有錯,但熟悉相關法律知識,避免踩雷,這也是每位寫手的必修功課。
因為無知或自大而觸犯刑法,實在不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