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下適用國際商會規則的貿易金融交易指導文件》——信用證篇

2020-12-08 新浪財經

來源:貿易金融

作者 | 中國銀行北侖分行交易銀行部

陳志挺

來源 | 貿易金融(trade_finance)

2020年4月6日晚,國際商會發布了《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適用國際商會規則的貿易金融交易指導文件》(以下簡稱「指導文件」),主要為新冠肺炎疫情下銀行、進出口商如何使用UCP600、URDG758、URC522等國際商會規則提出指導意見,重點圍繞著不可抗力的界定、銀行工作日的確定、單據流轉的場景,作了詳細闡述。

本文將對指導文件中的信用證篇做一解讀。

首先梳理信用證各當事方的角色定位。信用證涉及的當事方有六個:申請人、開證行、保兌行(如有)、指定行、交單行、受益人,各方存在著兩兩銜接的依存關係。

申請人指示開證行為受益人開立信用證,由開證行對受益人的相符交單承擔付款責任,申請人償付開證行的債務;開證行指示保兌行/指定行償付受益人,其中保兌行對受益人的相符交單承擔付款責任,指定行可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購買受益人的單據,但不必須承擔付款責任,由開證行償付保兌行/指定行的債務;交單行非開證行指定的當事方,而是由受益人出於交單便利,接受受益人委託審單,並向指定行/保兌行/開證行轉交單據。

以上所述,各信用證當事方中,只有開證行和保兌行承擔對受益人的主體付款責任。那麼只有在什麼前提下才能有效確立開證行和保兌行的付款責任?

回到UCP600的第7、第8條:

開證行付款責任的確立——UCP600第7條C款:指定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並將單據轉給開證行之後,開證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行的責任。無論被指定銀行是否於到期日前已經對相符提示予以預付或者購買,對於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項下相符提示的金額的償付於到期日進行。

保兌行付款責任的確立——UCP600第8條C款:其他指定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並將單據轉往保兌行之後,保兌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行的責任。無論另一家被指定銀行是否於到期日前已經對相符提示予以預付或者購買,對於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項下相符提示的金額的償付於到期日進行。

根據付款責任的確立要件,指定行交單時點是否已承付或議付不重要,重點是有兩個關鍵前提:1.相符交單;2.單據遞交。相符交單本是受益人的應盡之責,單據遞交在尋常時期本非問題,但是到了新冠疫情持續蔓延的異常時期,就成了大難題。

據此,指導文件依照單據流轉的四個節點:受益人與指定行、保兌行或開證行之間、指定行與保兌行/開證行之間、保兌行與開證行之間、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非常詳盡地描述了各個不同節點出現的場景,以及各當事方對此應採取的應對措施。這是本次指導文件對信用證實務操作的最大價值所在。

基於保兌行本身就是加保的指定行,所以指定行與保兌行/開證行之間、保兌行與開證行之間的場景操作無實質差別,因此不再像指導文件區分處理,作太過細緻的贅述。

擇要分析敘述如下:

A.受益人直接或間接與指定行、保兌行或開證行的交互

受益人的策略:在交單或安排交單之前與指定行、保兌行或開證行核實單據遞交的狀態,可通過交單行發報獲取替代的遞交指示、或聯繫申請人修改信用證中的遞交單據指示。

銀行的策略:指定行、保兌行或開證行通過交單行向受益人告知其辦公地址及單據遞交其辦公地點的方式,可能包括特定的快遞公司。如果僅能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時間內投遞,該銀行應儘早通知受益人採用替代性安排。

B.指定行(無論是否保兌)與開證行的交互

指定行的策略:審核所有的交單並確定交單相符,即使之後在快遞公司持有並丟失單據的情況下,也可獲得UCP 600第35條的保護。然而,鑑於單據的及時送達對開證行及申請人非常重要,信用證下單據雖與貨物分離,但開證行及申請人實際看重的是對貨物貨權的掌控。因此,應在收到快遞公司通知後,無論單據是否留存快遞公司或指定行,應發報告知開證行:已收到相符單據,但是快遞公司無法投遞單據,並給出簡要細節,如金額、到期日、裝運細節,如單據已寄出,提供快遞公司名稱細節和空運單號/快郵號碼;如單據被退回,告知快遞公司在某某日期收件,以及因快遞公司無法投遞而於某某日期已將單據退回指定行,尋求新的單據寄送路徑指示。

如單據由快遞公司持有,留存所有單據的複印件,以便後續在開證行同意採用「電子、掃描、傳真或電子郵件單據」的替代方案時,指定行可以向開證行發送紙質單據的掃描、傳真或電子郵件影像,並隨附一份指定行的面函,列明所收到的每份單據的名稱及其正副本份數。指定行輔以發送SWIFT報文給開證行,確認所採取的行動和掃描、傳真或電子郵件影像的完整性。這將使開證行能夠自行確認交單在信用證的其他方面是否相符。

開證行的策略:一方面顧及申請人還需正常提貨,另一方面,即使不考慮申請人的處境,在極端情形下,如果申請人破產,貨運單據對貨物的掌控,對自身債務的救濟至少是雪中送炭。因此,在知曉單據無法投遞時,開證行有責任通知指定行,提供替代的交單地址或使用「電子、掃描、傳真或電子郵件單據」可能的解決方案。基於電子單據解決方案時,開證行可以安排出具提貨擔保,用於釋放貨物,並予以承付。

C.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交互

開證行的策略:與申請人聯繫,確定遞交單據的最好方式。為了便於申請人提貨,可將特定單據遞交給申請人的貨運代理人、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以便利相關貨物的放行。

申請人的策略:同意對信用證條款的規則進行修改、指定遞交單據的不同地點、提供有助於貨物放行的不同解決方案、同意接受掃描、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單據,並由此進行的付款。

如果開證行因申請人自身沒有充足的授信額度或保證金擔保而無法出具提貨擔保,或者承運人不放棄提交正本提單給予放貨,建議在其他方面交單相符的前提下,申請人聯繫受益人從交單行或指定行處退回正本提單,在受益人同意的基礎上,向開證行指示,要求開證行發報告知交單行或指定行,正本提單退回承運人予以電放,並確認付款。

在疫情日趨嚴重期間,所有當事人在此基礎上進行互動合作,運用規則和良好的商業慣例,是解決當前困境的唯一有效辦法。對單據遞交方式或地點的任何變更、或採取任何替代解決方案,都需要相關信用證當事人的明確約定。

開證行或保兌行欲依靠不可抗力作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將取決於開證行或保兌行的付款中止事實是否無法合理控制、無法合理預見、無法合理避免。當前的疫情顯然沒有嚴重到如此地步。

政府或監管機構宣布不可抗力的事實本身並不一定等同於UCP600中不可抗力規則的適用。相反,如果有管轄權的法院或特別法庭認定屬於不可抗力,UCP600第36條不可抗力條款才可直接適用。

如果履行審單、承兌、承付或拒付等行為並非不可能,比如在縮短營業時間及/或減少人員配置的情況下運營,這不會觸發UCP600規則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針對上述縮短營業時間及/或減少人員配置的情況下運營的事實,出現了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的5個銀行工作日審單時間不足,作出承兌、承付或拒付的時間不夠,可事先通過各當事方協商解決。

UCP600的合約性質,決定了允許信用證當事人通過信用證明示條款改變規則。在信用證條款中修改UCP600對應的條款,比如,延長UCP 600第13(b)條規定的5個銀行工作日的審單期限,延長UCP 600第16(d)條規定的發出拒付通知的5個銀行工作日。

但需注意,關於規則中任何擬變更內容的含義,包括對存量信用證業務的修改,均應謹慎處理,不是任意或隨意延長銀行工作日即可,這對基礎交易的達成沒有任何助益。

說到銀行工作日,此次指導文件再次強調了國際商會的意見R265和R325。

R265案例中,一家銀行的收發部門的運營時間是7X24小時工作制,但該銀行在星期六營業一段時間(09:00-13:00)。單據在星期六的13:30交至收發部門並被籤收,得出的結論是,審單時限起始於那一天。在R325案例中,問題基本一樣,銀行在星期六營業半天(09:00-13:00),是否被視為銀行工作日。結論同樣是肯定的。

上述兩個案例的結論反映出,在確定審單和拒付的銀行工作日時,將考慮銀行的任何工作時間。所以,單據只要被銀行收發部門籤收了,都將視作審單起始日,無論銀行業務部門是否實際對外營業。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不能簡單以未營業搪塞、推諉。

最後,在這非常時期,用我故事《局中人》裡最後一段話作結:

大家都在局中,總有承擔風險的一方,都想轉移給另一方,誰會是那個傻子呢?

生存或者死亡,獨力抗之,難以為繼;共力抗之,或有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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