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票基本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四條規定,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發票開具時雖然要求項目填寫齊全,但是「覆核人」根本不在發票基本內容之列,故不存在「開票人和覆核人為同一人,發票必須退回」的明確規定。
二、稅務機關答覆
1、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問: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人和覆核人是同一人可以收嗎,如果對方公司只有一個會計怎麼辦;還有發票只有填開票人可以收嗎?
答:您好,增值稅專用發票據實填開,開票人和覆核人實際為同一個人的,可以據實填寫同一人信息。具備的信息,均需填寫完整。
2、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問:專用發票的開票人與覆核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必須是實名制嗎?發票上可以直接用類似麥當勞這樣的店名作為開票人、覆核人、收款人嗎?
答:收款人、覆核人和開票人如何填寫,稅法上暫無規定。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涉及具體徵管問題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諮詢了解。
三、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
根據《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三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四、結論
收款人、覆核人和開票人如何填寫,稅法上暫無規定,納稅人如實填寫即可,如果開票人和覆核人實際為同一個人的,可以填寫同一人信息。但建議企業儘量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將開票人和覆核人的職責權限明確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