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客戶開了發票,但會計將發票開給了我,理由是開票的人是管理員,不符合規定。開具發票的人必須是名字,並且必須重新發行。
我去了,哪裡不符合規定?規定籤發票的人不能是管理員。我是出票的人。我會打電話給管理員。我應該看看我的身份證嗎?
當然,以上顯然是第二兄弟自己開的玩笑。您無需認真對待。不排除有一個名為管理員的人仍在處理髮票問題。我認為可能性不高,但這不是重點。
開這個玩笑實際上只有一個目的。也就是說,我想使用此擴展程序來討論如何在發票底部填寫「發票,審閱者,收款人」列。
1.發行人,審稿人和收款人是否必須填寫全部內容?2.發行人和審稿人必須與同一個人不同嗎?3.開票人不能成為管理員嗎?4.發行人,審核人和收款人是否均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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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第二兄弟認為這個小事情值得一談,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困擾了我們許多新手會計師。
實際上,老會計和老納稅人不會對此感到困擾,因為他們已經弄清了其中的各種規定,並且在實踐中也遇到了各種「難題」,並且已經做得很好。
如果您不相信我,請詢問舊會計和舊稅,看看他們如何回答。
如果是陌生人,那位老會計會以簡單,直接和直接的方式答覆您。它不能為空,必須填寫,不能是同一個人...,然後他會給您一堆條款,儘管您不必這樣做。您可以找到可以說服您並使您滿意的答案。
如果您是一個熟悉的人,老會計可能會再給您兩句話:「實際上,發票管理方法中對此沒有特別規定。但是,為了避免退款的麻煩,建議您寫所有,而不是同一個人,建議寫下該人的姓名,而不是管理員。」
聽到這些,新手通常會著急!停止提示,可以嗎?
不,老會計師懶得說,不!快點退票!
實際上,我們的日常工作中有很多類似的問題。您必須問這些問題。通常,您只會得到這樣的「經典」答案。沒有具體規定,但建議如何做。
答案之所以是「經典的」,是因為,一方面,答案基本上不能滿足提問者的期望。另一方面,發問者沒有找到更明確的反駁依據(如果找到了,他就不會問)。
「經典」答覆方法肯定更麻煩,並且感覺沒有必要,但絕對不會給被調查者帶來麻煩。 (您最多會偷偷地說這個受訪者的水平是這樣,沒有獨特的見解)
實際上,「經典」響應的根本原因不是響應者的水平,而是政策本身的模糊性以及響應者多年來總結的普遍響應常規經驗。
畢竟,實踐中的許多問題並不像未在特殊機票上打開稅號那樣清晰。存在一些實際問題,需要我們積極學習,獨立思考,然後根據我們的實際情況做出操作判斷。
如果作為新手,您必須要求某人給您明確的答覆,那麼您收到的答覆只能是「經典」的。
你為什麼要獨立思考?具體來說,第二兄弟將在發票發行人,審閱人和收款人欄中詳細介紹相關事宜。
我們知道目前有多種類型的發票。如果它們是從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發出的,我們可以對發票進行分類。
從新系統發出:
不是從新系統發出:
不管是特殊的增值稅發票還是「摺疊的,電子的」普通增值稅發票,票證的底部都有三列:發行人,審核人和收款人。
但是,普通增值稅發票的「滾動類型」沒有這些,並且只有一個收銀員。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只有一張。
還有其他發票,例如固定發票和票證,票證上沒有任何內容。
它們都是發票,並且對於這些列沒有統一的標準。此外,發票管理方法和實施規則不明確。那麼,您如何填寫發行人,審閱人和收款人的問題?還需要深入思考,以找到有效的解決方案。
為什麼要為特殊票設置這些列?發票本身是否需要審查並填寫收款人?我不這麼認為。如果是這樣,所有發票都應有一個「審查和收款人」列。
據估計,特殊機票的設計受到基本會計準則的啟發。基本會計工作標準要求會計計算中的會計憑證必須由單據準備人員,審閱者,簿記員,會計機構負責人以及會計負責人蓋章或籤名。主要目的是加強審查並明確職責。內部控制管理方法。
剛開始是一件好事,但我不知道何時,因為這些專欄擴展了許多我不知道的問題。一個非常簡單的實際問題正在被解釋得越來越複雜,最後一些納稅人不知所措。 ,甚至使會計師的會計越來越難。
1.發行人,審稿人和收款人是否必須填寫全部內容?2.發行人和審稿人必須與同一個人不同嗎?3.開票人不能成為管理員嗎?4.發行人,審核人和收款人是否均合規?
那麼提出這些問題的會計師又擔心什麼呢?
發票會計不符合規定嗎?我當然不是這樣。
簿記,審查,收集,工作分離是內部控制管理,它是企業本身的業務,而不僅僅是您輸入姓名的方式。發票是原始會計憑證的一部分。在報銷過程中,我們還有許多內部控制管理方法,例如籤名批准程序和預算管理系統。每個企業的具體規定是不同的。只需遵循基本的會計工作規範。在控制了風險之後,審計將永遠不會因為這個問題而發現錯誤。
我問了很多會計師。他們提出這麼多問題的唯一原因是他們在稅收方面很麻煩。例如,稅收說您的發票不合規。您不得扣除或扣除稅款。
第二個兄弟繼續問他們,稅收將在什麼情況下認為您的問題不符合要求。
他們回答說,如果您不填寫全部,請以管理員身份填寫,或者發行人和收款人是同一個人,等等,不符合規定。
原因?似乎沒有很明確的原因。
該規則出臺時感覺很合理。的確,項目是完整的。如果您的發票中有這些物品,則必須為我填寫,否則不符合規定。
但是,為此,我的第二個兄弟認為您可以對此進行更多考慮。由於您要使用此文件來講述問題,因此只需查看該文件即可。
首先,發票必須完整。但是此項目表示開票方屬於發票的基本內容,開票時需要完全打開。至於覆核和收集,則沒有規定方法。即使您未填寫或填寫與開票方相同的發票,也無法使用此類發票。說它不合規。
其次,除了完整的項目外,還規定內容真實且與實際交易一致。我實際上沒有人可以審查。實際開具發票時,沒有收據或收款人,或者我們公司中的人員很少,將對發票進行審核。也就是說,我是一個人,甚至是一家小公司,我的收款人是一個人。即使到現在,系統自動發行的許多電子發票也沒有指定由該人發行。我是由稅務局的自助服務機發出的,那裡沒有人。
因此,此時,我該如實填寫什麼?還是為了維護前後矛盾或填寫全部而錯誤地寫了一篇?
每個人都應該理解這一點。
因此,這些問題需要自我思考,不要期望別人給您明確的答案。
如果您堅持標準答案,那麼您獲得的標準答案只能是非常「經典」的,開票人不能是管理員,並且開票人,審閱者和收款人必須完整並且不能是同一個人。
好的,那麼,如果您從像下面這樣的大公司那裡收到發票,您會迅速要求某人為您換票,然後您可以查看大公司是否可以為您換票。
您也可以將這種付款退還給稅務局,以便人們進行審查。
PS:稅務研究涉及太多知識點。不僅有法律法規,而且還有各種規範性文件。不同地區的執法能力也有所不同。持續學習和積極思考是必要的要求。
來源二哥稅稅念
*本文久思財稅思思老師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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