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夫妻一方被確定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以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同時依法保障另一方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是社會群眾廣泛關注的問題。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2月22日獲悉,北京二中院對近年審理的涉夫妻共同財產執行裁決案件進行了梳理歸納,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執行,夫妻一方被執行時哪些會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作出相關提示。
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 九成以上標的為房產
據了解,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二中院審結涉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裁決案件共31件。其中,駁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別佔比90.3%、6.5%、3.2%。上述執行裁決案件中,7件異議主體為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24件異議主體為被執行人的配偶,異議請求均為申請法院中止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執行。
其中,針對房產執行提出異議,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在24件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的異議案件中,有22件針對的執行標的為房產,佔比91%。
而案件主要有民事金錢債權執行案件、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申請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三種類型。
同時,此類案件異議支持率較低,主要原因為當事人對法院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缺乏正確的認識,對如何依法救濟自己的合法權益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法院駁回的理由主要分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
程序方面,一方面是被執行人配偶針對同一執行標的多次提出異議。另一方面,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配偶請求中止執行的財產系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以及判決後附的《扣押、凍結、查封款物及不動產處理清單》確定的執行財產,實質是對生效刑事判決不服,不屬於執行異議的審查範圍,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
而實體方面,首先是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執行程序中無法定事由不得追加被執行人,按照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共同財產並不當然阻止法院的執行,尤其對於在物理上不可分割的財產,並不能因為有配偶的份額就阻止對財產進行處置變價。
法官釋法:夫妻內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不能阻卻對共同財產的執行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二中院法官表示,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夫妻一方為案件被執行人的,法院不僅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亦可查封、扣押、凍結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配偶不服執行異議裁定的,可向執行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關於執行異議程序不解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被執行人配偶在請求法院中止對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時,通常還會請求法院確認其財產份額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執行異議程序中不解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確定問題,亦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其次,如果雙方已經離婚,前配偶可以通過起訴離婚後財產糾紛確認其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份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保護屬於前配偶的財產份額。
再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因此,此時執行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過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總額的一半。
關於夫妻內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阻卻對共同財產的執行。夫妻一方以離婚協議分割財產為由,主張執行財產並非共同財產,並不能阻卻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並不產生對外法律效力。
關於被執行人配偶通過離婚訴訟取得確定房產享有所有權的生效判決,亦不當然阻卻對共同財產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於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唯一住房」並不當然阻卻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官表示,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執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中止執行 被駁回
2018年,二中院在執行某企業與王某仲裁糾紛一案過程中,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的房產。案外人袁某以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請求中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法院經審查,被執行人王某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涉案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王某名下,故本院對該房產採取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雖然袁某與王某系夫妻關係,且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其權利並不能排除執行,據此駁回袁某的執行異議請求。
二中院法官表示,對被執行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並不能阻卻法院的執行。該案例中,被執行人王某的配偶袁某可通過兩個途徑維護其個人合法權益,第一,另行提起訴訟,確認對該房產享有份額。第二,在案外人異議被駁回後,直接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在訴訟中主張對該房產享有份額。一般而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確認的份額為50%。袁某可持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生效判決主張對該房產的一半份額享有所有權。
法官建議:執行人配偶要誠信主張權利
二中院法官建議,面對此類案件,首先被執行人要了解執行措施,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會迅速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若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義務,則有可能會導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被查封、拍賣,不僅會給自己生活帶來不便,同時也會對婚姻家庭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被執行人應當堅持誠信原則,主動積極履行法律義務。
此外,被執行人配偶要誠信主張權利,莫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規避執行的擋箭牌。部分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就能夠中止執行,故而濫用異議權利企圖拖延執行。
實際上,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
因此,希望被執行人不要抱有逃避執行的僥倖心理,與配偶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積極履行才是正道。
此外,被執行人配偶要正確主張權利,應以法律規定的途徑依法申請救濟。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財產過程中,同樣會依法保障被執行人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原則上,法院在處分被執行人財產時,一般會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被執行人配偶若持有生效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權判決,亦可向執行法院請求中止執行其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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