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和激勵黨員立足崗位履職盡責,密切聯繫服務群眾,切實鞏固創先爭優成果,推動創先爭優常態化長效化,牢固樹立為民務實清廉形象,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機關一、二、三支部的所有黨員,都要以公開承諾書的形式作出承諾。離退休黨員及年老體弱黨員,依據個人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進行承諾。
第三條 每名黨員根據自己的崗位職責,在深入實際、深入群眾的基礎上,把群眾的意見和需求作為承諾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圍繞改進作風、提高效能、服務群眾、廉潔自律等方面作出公開承諾。
第四條 各支部對黨員提出的承諾事項認真審核把關,重點看承諾內容是否符合「五帶頭」要求,體現先進性;是否聯繫本職崗位、體現主動性;是否符合實際、具有可行性。對聯繫實際不夠緊密的,督促加以修改完善,對不具備可操作性的,督促重新提出承諾事項。
第五條 每名黨員按照承諾事項,細化承諾內容,明確完成時限,落實踐諾措施,積極主動作為,並做好民情日記,確保承諾事項紮實有序推進、按時高效完成。
第六條 對黨員踐諾情況實行全過程跟蹤、全方位監督。以支部為單位,建立黨員踐諾臺帳,對黨員踐諾情況實行每月一記實,每季一調度,對完成不及時、效果不理想的督促及時整改,確保諾必踐、踐必果。
第七條 每年年終召開支部民主評議會,採用自我評價、群眾評議、領導點評相結合的辦法,對黨員踐諾情況進行評議。民主評議邀請的群眾代表包括支部所在科室、站、校、中心的非中共黨員代表、服務對象代表、結對幫扶單位負責人等,總人數不少於本支部黨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八條 採取發放測評表的方式進行民主測評。支部全體黨員按照「好」、「一般」、「差」三種情況,對每個黨員進行投票測評;群眾代表按照「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種情況,對每名黨員進行投票測評。
第九條 支部綜合黨員自評、群眾評議、領導點評等意見,由支部委員會集體研究後,按「好」、「一般」、「差」三種情況,對每名黨員形成最終評議結果,並報局機關黨委審查。評議結果作為黨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個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支部委員會對踐諾表現不佳、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要提出批評教育,並限時整改;對整改態度消極和拒不整改的,應在年度民主評議黨員中定為「一般」,並作出相應組織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