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拉皮條的人力車夫,現也有「拉皮條」的摩的司機。「拉皮條」要不要被追求刑事責任呢?
王某是一名外地來穗的務工人員,白天在工廠上班,晚上做摩的司機補貼家用。走街串巷搭客送客久了,附近的開店的、賣飯的、修車的都相互熟悉了,大家之間也會相互幫襯,幫忙介紹客人。一日,一家按摩店的老闆牛某跟他說,只要他能拉來嫖客到他店內嫖娼,每單給其提成50元,王某盤算了一下,搭客搭好幾單才能賺到,便欣然同意。
在隨後的一個月內,王某在搭客時先後介紹了8名嫖客到牛某的按摩店內嫖娼,牛某按照約定通過微信共向其轉帳400元。第9次時,當王某載著嫖客去至牛某的按摩店時,被現場檢查的民警當場抓獲。
在王某被抓獲後,他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其拉皮條做掮客的經過,但是他一直辯解稱自己不構成犯罪。黃埔檢察院檢察官在辦理該案時,王某申請要求面見辦案檢察官。在看守所,王某向檢察官強調自己沒有犯罪,至於原因?王某認為,因為自己一沒嫖娼,二沒組織賣淫,三不是幕後老闆,自己僅僅就是一個拉皮條的,怎麼就成了罪犯?
那麼,問題來了!「拉皮條」到底能不能構成犯罪呢?
我們先來看法律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所謂的介紹,主要是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現實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王某明知牛某的店是從事賣淫活動的,仍為其介紹嫖客,將嫖客帶至牛某的店內嫖娼,其實際上就是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其本質就是介紹。
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八條,「引誘、容留、介紹2人次以上賣淫的」,應當立案追訴。王二已經先後八次介紹嫖客到牛三的店內消費,其已構成介紹賣淫罪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了!懂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是一點法律不懂卻是萬萬不能的。自認為「拉皮條」沒事,卻不知道很容易(只要介紹2人次以上)就構成犯罪。所以,檢察官建議大家,有空時還是多看看法制新聞類報導,了解下法律規定,以便知道哪些法律的底線是不能碰的。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黃埔檢、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