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江女士開著電瓶車,在一個十字路左轉彎時,與直行的小車相撞。江女士倒地摔出了車外,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
入院當天,江女士雙下肢多處皮膚挫裂傷,左膝下緣內側及左內踝各見長約20釐米皮膚挫裂傷,活動性出血,左腓骨上段骨折,右脛骨下段骨折等。
直到大半年後,去年2月,江女士的左右踝依舊活動受限,不能下蹲,活動困難。
次月,經鑑定機構鑑定,江女士雙下肢多發骨折伴軟組織嚴重損傷,後遺留右下肢及雙足功能部分障礙,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
小車司機姓夏,交警部門認定夏先生和江女士同等責任。
時隔兩年,今年6月,江女士將保險公司與夏先生一併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近20萬元。除此之外,她還提出讓夏先生另外賠償1萬元的傷疤費。
江女士說,她的左腿因在事故時遺留了大面積的傷疤,她向寧波多家醫院諮詢過,疤痕太大,傷疤很難完全祛除,需要去上海的大醫院治療,費用昂貴。不過,她年紀大了,也不想特地去做整容手術,但傷疤費還是要賠的。
索賠疤痕費比較罕見,在法律上有沒有依據?
法庭上,法官仔細觀察了江女士左腿的傷疤情況,傷疤確實佔據了小腿外側的大部分皮膚。
法官說,依據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江女士對傷疤進行了整容,而且有證據證明傷疤因交通事故產生,那麼這筆整容費,她可以要求夏先生來出。
因為雙方都不願在此事上多做糾結,法官做了調解。昨天,兩人達成調解協議,夏先生依據責任比例賠償6000元給江女士。 本報通訊員 馮筏 本報記者 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