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中申請股東變更登記的義務主體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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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是不同於物權以或債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具體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前者指股東為自身利益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後者指股東參與公司管理事務的權利。筆者提示股東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辦理公司股東的變更登記是公司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時,當事人向公司請求變更登記的前提是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
本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法律規定申請股東變更登記的主體是公司,而非原股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
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二、股東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辦理公司股東的變更登記是公司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1.北京正德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國際生物製品研究所有限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股東姓名或名稱發生變更的,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是公司的義務和股東的權利。
案件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一中民終字第9966號。
2.王繼飛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裁判要旨:1. 當事人請求公司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已經具備了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條件,二是公司拒絕辦理變更登記; 2. 若當事人無法舉證證明其已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終9667號民事判決書。
3.北京築鼎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北京凱博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變更工商登記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公司不能以其與股東之間的內部債權債務拒絕履行其為受讓第三人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的義務;受讓第三人無須負擔轉讓股東是否負擔公司債務的注意義務;股東負有積極配合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附隨義務。
案件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二中民終字第02507號。
三、股權轉讓協議中應當列明股權轉讓方、股權受讓方、公司三方主體。
為避免股權協議履行後,即股權受讓方向股權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後,由於轉讓方的障礙或者公司不願意配合導致不能完成股東工商登記變更的情況出現,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應當就轉讓方、受讓方、公司三方主體列明,明確公司負有股東變更登記的合同義務,以減少法律糾紛的出現。
綜上,股東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辦理公司股東的變更登記是公司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時,當事人向公司請求變更登記的前提是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