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新裁判觀點:法院按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成功

2020-09-04 豫法陽光

【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2.因被告違約產生糾紛,原告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的費用系維權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損失,只要收費標準符合規定,且雙方合同中對於律師費承擔有約定的,法院應予支持。3.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亦未提供客觀上導致其不能行使訴權的合理理由,而是直接向申請再審,該行為規避了訴訟費繳納義務及有關管轄的規定,故從程序上而言,其再審申請應直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78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南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南門北街16號外灘1號2號樓138鋪、3號樓110鋪。

法定代表人:徐林,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澤雨,北京市天同(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吉林舒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蘭市濱河大街2299號。

法定代表人:馮旭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海燕,上海市錦天城(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南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充農商行)因與被申請人吉林舒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舒蘭農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吉民初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南充農商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一)本案交易明顯有悖正常商業邏輯和理性,實質是舒蘭農商行和南充農商行的相關經辦人與債務人四川小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葉某某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四川省廣安市監察委員會已就此刑事立案偵查,原審直接判決違反「先刑後民」原則,並導致本案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郵寄送達的所有法律文書的籤收人唐某不是南充農商行員工,客觀上南充農商行也從未收到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民事判決書等,原審在未有效送達的情況下缺席審判,剝奪了南充農商行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三)舒蘭農商行訴請須以《資金信託合同》《信託貸款合同》及前手《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有效並履行為前提,本案處理結果與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城銀行)、渤海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信託)、小葉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原審應予追加而未追加,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並因此導致案件事實認定錯誤。(四)《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實際系由南充農商行向舒蘭農商行提供的保證擔保,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公序良俗、擔保未經董事會決議而無效;即使合同有效,因陳某某系無權代理人且舒蘭農商行對此明知,亦不對南充農商行發生法律效力。(五)即使合同對南充農商行有法律約束力,新證據也足以證明原審判決關於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數額的認定存在嚴重錯誤,原審僅依據舒蘭農商行單方舉示的存在重大瑕疵的證據作出判決,導致本案基本事實不清,判決結果明顯錯誤。(六)原審判決在沒有合同依據且違約金已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另行支持舒蘭農商行關於律師費的訴請,法律適用明顯有誤。原審判決在駁回舒蘭農商行部分訴訟請求的情況下,未對受理費進行分攤,存在錯誤。

舒蘭農商行答辯稱,南充農商行陳述基本案情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也缺乏有效證據支持,本案應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主要理由:(一)本案一審期間楊某、陳某某等並未被四川省廣安市監察委員會採取強制措施,南充農商行至今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存在涉嫌刑事犯罪行為。即使本案相關人員涉嫌犯罪,本案與刑事案件的主體、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法律事實均不相同,故本案不應適用「先刑後民」原則而中止民事審理和生效裁判文書執行。(二)一審法院向南充農商行郵寄送達法律文書的主體、地址以及聯繫人電話均與案涉轉讓合同內容一致。代收人唐某是否為其工作人員,不影響其接受指派代收郵件的法律效力,一審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合法有效。(三)案涉轉讓合同合法有效,不以其他合同有效及履行為前提,本案處理也與晉城銀行等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本案不存在遺漏應當參加訴訟當事人的情形。(四)南充農商行未能舉證證明舒蘭農商行違法發放貸款及串通騙取貸款,案涉轉讓合同合法有效。(五)根據合同約定應當以舒蘭農商行已經獲得的收益額認定轉讓款數額,不應以小葉公司還款事實予以認定。(六)一審判決對律師費的認定和訴訟費的分配並無不當。

本院申請再審期間,雙方圍繞申請再審請求均提交了新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渤海信託於2019年4月11日向舒蘭農商行分配信託收益2783802.6元。

一審判決生效後,舒蘭農商行申請法院執行,在執行期間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變更執行申請書》,將原強制執行申請書第一項變更為「被執行人南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申請執行人吉林舒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人民幣186375823.25元及違約金」,將原申請執行金額199159625.85元扣除信託收益2783802.6元及已執結款項1000萬元。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申請再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本案是否應當基於先刑後民原則中止審理;(二)一審法院是否程序違法;(三)案涉《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性質、效力及民事責任問題。對此,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一)關於本案是否應當基於先刑後民原則中止審理的問題

案涉《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為舒蘭農商行與南充農商行,四川省廣安市監察委員會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為陳某某等,舒蘭農商行與南充農商行並非犯罪嫌疑人,故本案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當事人並不相同。從內容看,本案民事糾紛要解決的是案涉《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性質、效力及責任承擔問題,刑事案件解決的是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等是否構成犯罪及定罪量刑的問題,且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陳某某等被立案偵查與本案基本事實有直接關係。故舒蘭農商行與南充農商行之間的民事糾紛與陳某某等涉嫌犯罪行為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二者訴訟目的、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均不相同,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應分別處理。南充農商行關於本案應依據先刑後民原則中止審理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一審法院是否程序違法的問題

對於一審法院送達法律文書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一審法院按照南充農商行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被送達主體為南充農商行,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達人及送達地址均無誤,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且一審法院與案涉轉讓合同註明的南充農商行聯繫人、時任南充農商行副總經理陳某某電話確認郵件收訖,故一審法院以妥投回執認定法律文書成功送達並無不妥。南充農商行對法院直接或通過舒蘭農商行向唐某提供單號致使其截取快遞並隱瞞訴訟的懷疑,亦缺乏事實依據。綜上,對南充農商行關於一審法院未合法有效送達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對於一審法院是否遺漏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問題。本案是針對舒蘭農商行與南充農商行之間《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及責任承擔問題,晉城銀行、渤海信託及小葉公司不是南充農商行訴訟所依據合同的當事人。且晉城銀行等與本案訴訟請求無關,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南充農商行關於一審法院遺漏應當參加訴訟當事人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於案涉《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性質、效力及民事責任問題

案涉《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加蓋舒蘭農商行與南充農商行公章並有雙方法定代表人籤章,舒蘭農商行一審亦提供其到南充農商行面籤及蓋章審批等過程的照片,南充農商行未主張及證明合同和籤章虛假。根據現有證據,時任南充農商行副總經理的陳某某作為案涉轉讓合同聯繫人,在合同籤訂過程中協助完成行內審批、蓋章等流程,未體現其實施的系代理行為,故南充農商行主張陳某某越權代理籤訂合同,缺乏證據支持。南充農商行另主張其與小葉公司、舒蘭農商行經辦人通謀,以南充農商行籤訂案涉轉讓合同提供擔保的方式騙取舒蘭農商行貸款資金,但案涉轉讓合同未體現為舒蘭農商行向小葉公司貸款提供擔保的內容,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存在通謀的虛偽表示,故南充農商行主張案涉轉讓合同為擔保合同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此,南充農商行主張案涉轉讓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價款=投資本金+投資本金×(自2016年12月1日至信託受益權提前受讓日或到期日的實際天數)×7.5%(年化)/360-甲方(舒蘭農商行)持有信託受益權期間已獲得的利益。南充農商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及轉讓價款,受讓信託受益權。對於雙方爭議應當扣除的舒蘭農商行持有信託受益權期間已獲利益的具體數額,亦應依照合同約定以渤海信託支付給舒蘭農商行的信託收益為準。雙方雖認可渤海信託於2019年4月11日向舒蘭農商行轉入信託收益2783802.6元,但一審法院認定2016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舒蘭農商行收到的信託收益款的數額並無不當,南充農商行關於一審判決對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數額認定嚴重錯誤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鑑於舒蘭農商行在本案執行期間已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變更執行申請書扣減該筆款項及相應違約金,通過在執行階段自主處分民事權利予以解決,故對信託受益權轉讓款數額,本院不予調整。

對於舒蘭農商行支付的律師費是否應當作為違約損失予以賠償的問題。《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第十四條約定,南充農商行違反合同約定義務視為違約,應當賠償舒蘭農商行因此遭受的損失;該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因南充農商行違約產生本案糾紛,舒蘭農商行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的費用系維權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損失,且該收費標準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故一審法院認定律師費為違約損失由南充農商行負擔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南充農商行並未提起上訴,亦未提供客觀上導致其不能行使訴權的合理理由。在此情況下,南充農商行直接向本院申請再審,規避了訴訟費繳納義務及有關管轄的規定,故僅從程序上而言,其再審申請亦應直接駁回。綜上,南充農商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南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富博

審 判 員  仲偉珩

審 判 員  李盛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彭 娜

書 記 員 黃婷婷

相關焦點

  • 最高院裁定:法院按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
    【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
  • ...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
    【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2.因被告違約產生糾紛,原告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的費用系維權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損失,只要收費標準符合規定,且雙方合同中對於律師費承擔有約定的,法院應予支持。
  • ...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成功
    來源:省法院民二庭轉自: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裁判要旨 1.法院按照法人營業執照及合同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視為送達成功,法院無需進一步查證代收人身份、內部轉交程序等事宜。2.
  • 案例:法院按營業執照載明的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視為送達成功
    天山鷹觀點:營業執照裁明的地址,是市場主體向國家登記機關備案的住所,是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是有法律效力的。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
  • 法院按營業執照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
    【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即使本案相關人員涉嫌犯罪,本案與刑事案件的主體、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法律事實均不相同,故本案不應適用「先刑後民」原則而中止民事審理和生效裁判文書執行。(二)一審法院向南充農商行郵寄送達法律文書的主體、地址以及聯繫人電話均與案涉轉讓合同內容一致。代收人唐某是否為其工作人員,不影響其接受指派代收郵件的法律效力,一審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合法有效。
  • 法院按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系...
    【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2.因被告違約產生糾紛,原告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的費用系維權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損失,只要收費標準符合規定,且雙方合同中對於律師費承擔有約定的,法院應予支持。
  • 最高法觀點:法院按營業執照地址郵寄法律文書,他人代收視為送達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
  • 最高法院 關於郵寄送達 最新 裁判規則5則
    【綱要】一、當事人雖未籤署地址確認書,但法院經郵寄送達其籤收的,該地址視為該當事人的送達地址二、法院按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成功三、郵寄送達應保存該郵寄材料的原始單據及籤收材料
  • 最高院司法觀點:約定送達地址即便訴訟文書被退回仍然視為送達!
    根據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借款人既然已與金融機構約定了法律文件送達地址,而法律文書包括訴訟文書,因此,我們認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是當事人依法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予以認可,有關法院向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的,即視為送達。」
  • 使用EMS快遞郵寄催收文書是否足以中斷訴訟時效,法院如何裁判?
    但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使用EMS郵寄催收文書來催告是否足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仍是爭議點。由此,筆者對涉及該問題的各級法院的裁判文書進行查詢,梳理出下文。希望以此幫助信貸從業人士對法律規定與司法裁判觀點有更為全面的認識,以便正確使用EMS快遞郵寄催收文書達到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預期效果。
  • 【最高院】法院按當事人合同「約定送達地址」符合法律規定,為有效...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裁判要旨】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八條的規定,按該約定送達地址為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的,符合法律規定。
  • 按身份證地址郵寄訴訟文書由近親屬籤收,能否視為送達成功?
    裁判要旨法院按照受送達人居民身份證上所載住址向其郵寄送達相關訴訟材料,受送達人的近親屬在不知郵件內系法院訴訟材料時予以籤收,但其對法院之後郵寄的訴訟材料以受送達人無法聯繫而予以拒收。在該近親屬未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確係無法聯繫的情況下,應視為受送達人已收到原告的起訴材料。
  • 當事人拒收法律文書能否視為已經送達
    【案情】  原告熊某訴被告李某離婚一案,法院立案後,即電話通知被告李某來院籤收相關應訴材料,被告李某本人來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員當場向其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李某拒絕籤收並離開法院。
  • 最高院:​未保存郵寄原始單據及籤收材料的,不應認定為有效送達
    【裁判要旨】法院的《機關發文簿》雖記載曾向受送達人郵寄送達了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但法院未保存該郵寄材料的原始單據及籤收材料,故無法得知郵寄地址是否正確、郵寄材料的種類、該郵件是否籤收及由何人籤收,故僅有上述記載不足以證明法院曾向受送達人有效送達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據此,法院未向當事人有效送達開庭傳票等材料即缺席開庭並判決,系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 他山之石丨民事法律文書送達同住成年親屬籤收效力問題的全面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六款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籤收的。」 上述法律規定是同住成年親屬籤收的法律依據。立法上並未對送達程序中的這一 「 家屬 」 概念進行規制。通說理論認為,家屬通常理解為同住的一切家庭成員。
  • 【斑斕 · 數據】分析800個送達違法案例後,四大招改進送達工作
    (2)郵遞人員未記明代收人與收件人關係 這導致籤收聯返回後,承辦法官還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核實籤收人的實際身份來確定送達是否成功。如果籤收人籤名潦草,其真實身份就可能無法確認。 樣本中,採取郵寄方式送達,因籤收人「身份不明」被發回重審的典型個例:(2015)寧民終字第3252號。
  • 裁判文書中應載明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做了相關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現實生活中,即使是在同一個自然村、小區內,同名同姓的人也難免出現,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時會引起公眾的猜疑,給非本案利害關係人的同名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而且,遇到這種情況時執行法院難以迅速判斷哪一個究竟是本案的被執行人,容易貽誤執行時機。
  • 最高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送達問題解答三則
    二是因為沒有改變生效文書的狀態,再審針對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同於二審程序,即使二審是維持原判的結果,如果送不到依然要公告。3、當事人起訴前在糾紛所涉的合同中約定了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可否根據上述地址進行郵寄送達?當事人在該約定地址發生變更後未及時通知人民法院導致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其送達行為是否發生效力?
  • 訴前送達地址約定條款:精準解讀+合同範本|薦讀 30
    比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發布的《關於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 「送達難」 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中建議使用如下表述: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籤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 最高法判例: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身份證記載的地址郵寄訴訟文書被...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因向受送達人身份證載明的地址郵寄送達應訴訴訟文書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達應訴法律文書,在公告期滿後開庭,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未向其送達傳票即缺席審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