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觀點:法院按營業執照地址郵寄法律文書,他人代收視為送達

2021-01-10 澎湃新聞

來源:法務之家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裁判要旨】

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

2.因被告違約產生糾紛,原告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的費用系維權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損失,只要收費標準符合規定,且雙方合同中對於律師費承擔有約定的,法院應予支持。

3.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亦未提供客觀上導致其不能行使訴權的合理理由,而是直接向申請再審,該行為規避了訴訟費繳納義務及有關管轄的規定,故從程序上而言,其再審申請應直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78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南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吉林舒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申請再審期間,雙方圍繞申請再審請求均提交了新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渤海信託於2019年4月11日向舒蘭農商行分配信託收益2783802.6元。

一審判決生效後,舒蘭農商行申請法院執行,在執行期間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變更執行申請書》,將原強制執行申請書第一項變更為「被執行人南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申請執行人吉林舒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人民幣186375823.25元及違約金」,將原申請執行金額199159625.85元扣除信託收益2783802.6元及已執結款項1000萬元。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申請再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本案是否應當基於先刑後民原則中止審理;(二)一審法院是否程序違法;(三)案涉《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性質、效力及民事責任問題。對此,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一)關於本案是否應當基於先刑後民原則中止審理的問題

案涉《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為舒蘭農商行與南充農商行,四川省廣安市監察委員會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為陳某某等,舒蘭農商行與南充農商行並非犯罪嫌疑人,故本案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當事人並不相同。從內容看,本案民事糾紛要解決的是案涉《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性質、效力及責任承擔問題,刑事案件解決的是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等是否構成犯罪及定罪量刑的問題,且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陳某某等被立案偵查與本案基本事實有直接關係。故舒蘭農商行與南充農商行之間的民事糾紛與陳某某等涉嫌犯罪行為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二者訴訟目的、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均不相同,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應分別處理。南充農商行關於本案應依據先刑後民原則中止審理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一審法院是否程序違法的問題

對於一審法院送達法律文書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一審法院按照南充農商行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被送達主體為南充農商行,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達人及送達地址均無誤,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且一審法院與案涉轉讓合同註明的南充農商行聯繫人、時任南充農商行副總經理陳某某電話確認郵件收訖,故一審法院以妥投回執認定法律文書成功送達並無不妥。南充農商行對法院直接或通過舒蘭農商行向唐某提供單號致使其截取快遞並隱瞞訴訟的懷疑,亦缺乏事實依據。綜上,對南充農商行關於一審法院未合法有效送達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對於一審法院是否遺漏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問題。本案是針對舒蘭農商行與南充農商行之間《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及責任承擔問題,晉城銀行、渤海信託及小葉公司不是南充農商行訴訟所依據合同的當事人。且晉城銀行等與本案訴訟請求無關,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南充農商行關於一審法院遺漏應當參加訴訟當事人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於案涉《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的性質、效力及民事責任問題

案涉《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加蓋舒蘭農商行與南充農商行公章並有雙方法定代表人籤章,舒蘭農商行一審亦提供其到南充農商行面籤及蓋章審批等過程的照片,南充農商行未主張及證明合同和籤章虛假。根據現有證據,時任南充農商行副總經理的陳某某作為案涉轉讓合同聯繫人,在合同籤訂過程中協助完成行內審批、蓋章等流程,未體現其實施的系代理行為,故南充農商行主張陳某某越權代理籤訂合同,缺乏證據支持。南充農商行另主張其與小葉公司、舒蘭農商行經辦人通謀,以南充農商行籤訂案涉轉讓合同提供擔保的方式騙取舒蘭農商行貸款資金,但案涉轉讓合同未體現為舒蘭農商行向小葉公司貸款提供擔保的內容,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存在通謀的虛偽表示,故南充農商行主張案涉轉讓合同為擔保合同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此,南充農商行主張案涉轉讓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價款=投資本金+投資本金×(自2016年12月1日至信託受益權提前受讓日或到期日的實際天數)×7.5%(年化)/360-甲方(舒蘭農商行)持有信託受益權期間已獲得的利益。南充農商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及轉讓價款,受讓信託受益權。對於雙方爭議應當扣除的舒蘭農商行持有信託受益權期間已獲利益的具體數額,亦應依照合同約定以渤海信託支付給舒蘭農商行的信託收益為準。雙方雖認可渤海信託於2019年4月11日向舒蘭農商行轉入信託收益2783802.6元,但一審法院認定2016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舒蘭農商行收到的信託收益款的數額並無不當,南充農商行關於一審判決對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數額認定嚴重錯誤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鑑於舒蘭農商行在本案執行期間已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變更執行申請書扣減該筆款項及相應違約金,通過在執行階段自主處分民事權利予以解決,故對信託受益權轉讓款數額,本院不予調整。

對於舒蘭農商行支付的律師費是否應當作為違約損失予以賠償的問題。《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第十四條約定,南充農商行違反合同約定義務視為違約,應當賠償舒蘭農商行因此遭受的損失;該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因南充農商行違約產生本案糾紛,舒蘭農商行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的費用系維權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損失,且該收費標準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故一審法院認定律師費為違約損失由南充農商行負擔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南充農商行並未提起上訴,亦未提供客觀上導致其不能行使訴權的合理理由。在此情況下,南充農商行直接向本院申請再審,規避了訴訟費繳納義務及有關管轄的規定,故僅從程序上而言,其再審申請亦應直接駁回。綜上,南充農商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南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富博

審 判 員  仲偉珩

審 判 員  李盛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彭 娜

書 記 員 黃婷婷

相關焦點

  • 法院按營業執照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
    【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即使本案相關人員涉嫌犯罪,本案與刑事案件的主體、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法律事實均不相同,故本案不應適用「先刑後民」原則而中止民事審理和生效裁判文書執行。(二)一審法院向南充農商行郵寄送達法律文書的主體、地址以及聯繫人電話均與案涉轉讓合同內容一致。代收人唐某是否為其工作人員,不影響其接受指派代收郵件的法律效力,一審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合法有效。
  • ...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成功
    法院按照法人營業執照及合同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視為送達成功,法院無需進一步查證代收人身份、內部轉交程序等事宜。2.一審審理情況2019年3月6日,我院受理吉林舒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舒蘭農商行)與南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充農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後,於2019年3月11日通過中國郵政法院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南充農商行郵寄開庭傳票,快遞單收件人姓名為南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送達地址為該行工商登記地址,亦為雙方籤訂的合同所載地址。
  • 最高院最新裁判觀點:法院按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成功
    【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2.因被告違約產生糾紛,原告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的費用系維權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損失,只要收費標準符合規定,且雙方合同中對於律師費承擔有約定的,法院應予支持。
  • ...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
    【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2.因被告違約產生糾紛,原告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的費用系維權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損失,只要收費標準符合規定,且雙方合同中對於律師費承擔有約定的,法院應予支持。
  • 案例:法院按營業執照載明的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視為送達成功
    天山鷹觀點:營業執照裁明的地址,是市場主體向國家登記機關備案的住所,是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是有法律效力的。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
  • 最高法院 關於郵寄送達 最新 裁判規則5則
    如何認定每一個郵寄送達行為的效力,在實務中爭議頗多。本文整理了最高法關於郵寄送達的最新的裁判規則,供大家交流學習。【綱要】一、當事人雖未籤署地址確認書,但法院經郵寄送達其籤收的,該地址視為該當事人的送達地址二、法院按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視為送達成功三、郵寄送達應保存該郵寄材料的原始單據及籤收材料
  • 最高院司法觀點:約定送達地址即便訴訟文書被退回仍然視為送達!
    根據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借款人既然已與金融機構約定了法律文件送達地址,而法律文書包括訴訟文書,因此,我們認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是當事人依法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予以認可,有關法院向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的,即視為送達。」
  • 最高院裁定:法院按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
    【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
  • 法院按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和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即使系...
    【裁判要旨】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即應視為送達成功。至於代收人身份、籤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2.因被告違約產生糾紛,原告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的費用系維權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損失,只要收費標準符合規定,且雙方合同中對於律師費承擔有約定的,法院應予支持。
  • 當事人拒收法律文書能否視為已經送達
    【案情】  原告熊某訴被告李某離婚一案,法院立案後,即電話通知被告李某來院籤收相關應訴材料,被告李某本人來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員當場向其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李某拒絕籤收並離開法院。
  • 稅務文書可通過郵寄送達
    主管國稅機關在不能直接送達稅務處罰文書的情況下,採用郵寄送達方式分次送達,郵件回執均由夥計張某代為籤收。  事後,王某認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明知他不在經營地的情況下,依然郵寄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文書,導致其錯過稅務行政處罰申辯期,因而該送達行為應視為無效,主管國稅機關應撤銷對其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 案例|​約定送達地址後訴訟文書被退回,能視為送達嗎?
    【裁判要旨】雙方籤訂的合同對於送達地址約定諸如「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記載的地址、電傳號或其他聯繫方法送達對方」等內容的,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一線民警切記:法院判定,使用順豐送達法律文書不合法!
    送達,是一線辦案子的兄弟們會常做的一項工作,比如向案件受害人送達《處罰決定書》複印件,比如向取保候審執行地機關送達《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比如向被處罰人黨員關系所在地黨組織送達《處罰決定書》的通知等等。法律規定送達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直接送達:將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直接交給應受送達人;應受送達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
  • 最高法判例: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身份證記載的地址郵寄訴訟文書被...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因向受送達人身份證載明的地址郵寄送達應訴訴訟文書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達應訴法律文書,在公告期滿後開庭,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未向其送達傳票即缺席審判的情況。
  • 按身份證地址郵寄訴訟文書由近親屬籤收,能否視為送達成功?
    裁判要旨法院按照受送達人居民身份證上所載住址向其郵寄送達相關訴訟材料,受送達人的近親屬在不知郵件內系法院訴訟材料時予以籤收,但其對法院之後郵寄的訴訟材料以受送達人無法聯繫而予以拒收。在該近親屬未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確係無法聯繫的情況下,應視為受送達人已收到原告的起訴材料。
  • @當事人,法院文書的7種送達方式,你get了嗎?
    在上一期,我們說到,人民法院送達方式包括電子送達、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7種方式。這7種送達方式,雖然具體操作方法有所不同,但是,都具有著相同的法律效力。今天我們就來跟大家介紹下這七種送達方式。一般來說,在實踐中最常採用的是如下兩種方式。
  • 【最高院】法院按當事人合同「約定送達地址」符合法律規定,為有效...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裁判要旨】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八條的規定,按該約定送達地址為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的,符合法律規定。
  • 詳解EMS郵寄送達的法律效力
    依據《郵政法》第五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5號,下稱「郵政細則」)第四條「未經郵政企業委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象、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
  • 《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答記者問
    答: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一種訴訟活動,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送達,不僅關係到當事人雙方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實現,也直接制約和影響著民事裁判的質量和效率。當前,由於社會誠信體系還不夠健全,部分訴訟當事人為惡意逃避法律責任,拒絕籤收人民法院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導致訴訟文書「送達難」。
  • 最高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送達問題解答三則
    二是因為沒有改變生效文書的狀態,再審針對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同於二審程序,即使二審是維持原判的結果,如果送不到依然要公告。3、當事人起訴前在糾紛所涉的合同中約定了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可否根據上述地址進行郵寄送達?當事人在該約定地址發生變更後未及時通知人民法院導致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其送達行為是否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