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夏利(綽號「歐利」)等38人涉黑案二審維持原判

2020-10-22 臨海市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朱夏利等38人涉黑一案作出二審裁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件系浙江省掃黑辦掛牌督辦案件。


一審查明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朱夏利刑滿釋放後,通過籠絡鄉鄰、糾集同道、聘用員工等途徑,先後網羅了一些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以公司組織形式,逐漸建立起以被告人朱夏利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王林君、代運發、金江、邸峰、楊松松等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陳茂、周維新、王剛、舒小明、李金友、臧廣進、崔華吉、鄭志迪、肖雪書、陳鋒鋒、謝飛、陶軍軍為一般成員及另案處理的數十人組成的骨幹成員固定、層級結構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以黃金交易公司、臨海市璽彤貿易有限公司等為活動中心,內部層級分明,公認被告人朱夏利為「老大」,老大的話說一是一,所有人必須要聽從。被告人王林君為「總管」,統籌安排組織內部的相關事務。被告人代運發、金江、楊松松及同案人員方匡平、黃聖東等多次積極參與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且方匡平為內債組長(該組織自己出借的高利貸),同時向朱夏利、王林君負責;金江為外債組長(受託幫他人討債),直接向朱夏利負責;一般成員向組長負責,隨叫隨到。該組織有組織紀律、活動規約,內部賞罰分明,組織成員每天定時打卡上下班,不定期召集組織內部成員開會,交流違法犯罪經驗;在外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查獲,需直接向朱夏利匯報,由朱夏利親自出面解決;組織成員在外因私人原因與他人發生糾紛不準糾集組織其他成員幫忙,並為參與該組織的部分外地成員統一安排住宿,方便集中管理。


被告人朱夏利為維持、加強組織力量,以固定發放工資、節日派發紅包;探望為組織違法犯罪活動負傷人員或被拘留人員,並提供資金幫助;為組織犯罪活動人員犯罪後私下出面解決糾紛,逃避公安機關打擊等方式拉攏、控制組織成員。另一方面購入兩把仿「六四」手槍和六發子彈、三十餘把砍刀等兇器,並於2016年4月份以成立保安公司為名,招聘打手為實,招攬臧廣進、崔華吉、鄭志迪、肖雪書、陶軍軍、謝飛、陳鋒鋒等人,設立訓練場地,提供訓練經費,購置迷彩服、戰術背心、防割手套等專業裝備,按時進行體能訓練,以備實施暴力犯罪。


被告人朱夏利及其組織成員,以黃金交易公司、臨海市璽彤貿易有限公司、宜信通小額貸款公司、台州市璽彤基礎工程公司為掩護,名為企業生產經營,實則通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非法財富。被告人朱夏利招募組織成員,專門負責高利貸討債,被告人王林君安排具體討債事宜,由方匡平、金江等人帶隊組織實施,採用電話威脅催討、上門逼討、砸東西、噴油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討債,非法獲利六百餘萬元,用於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被告人朱夏利及其組織成員,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買賣槍枝、彈藥、敲詐勒索、開設賭場、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在臨海市杜橋鎮稱霸一方,許多群眾因懼怕報復而不敢行使舉報、控告權,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一審判決


2018年12月20日,臨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夏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3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被告人上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朱夏利等11人不服,分別以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等罪,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判量刑過重等理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


二審裁定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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